广州一宠物店售卖带病猫狗 商家应承担售出“病宠”的医疗费吗

广州一宠物店售卖带病猫狗
据介绍,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当事人销售的宠物猫狗经常出现“质量问题”,也就是售卖带病的“星期猫、星期狗”,却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和赔偿要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

广州一宠物店售卖带病猫狗

据介绍,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当事人销售的宠物猫狗经常出现“质量问题”,也就是售卖带病的“星期猫、星期狗”,却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和赔偿要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宠物及宠物用品,违反了《价格法》,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使用“霸王条款”合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

广州一宠物店售卖带病猫狗 商家应承担售出“病宠”的医疗费吗

广州一宠物店售卖带病猫狗 商家应承担售出“病宠”的医疗费吗

涉案宠物店店内宠物。广州市市监局供图

宠物店长期售卖带病“星期猫、星期狗”,遭多名市民举报

2020年10月,在处理消费投诉举报过程中,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尹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和张某某等多人举报的都是一家名为穆某的宠物店。经深入询问调查,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宠物店销售的宠物猫、狗在购买后1-7天内,容易出现犬瘟、犬细小病毒、犬冠状病毒、猫瘟、耳螨等病症,并且大都在4-12天内死亡。

同年10月22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场属地派出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和街道办事处,对涉事的穆某宠物店开展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宠物猫、宠物狗大多数没明码标价,单就10月11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宠物进货记录表及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各类宠物百余只,加上销售的宠物用品及猫粮狗粮,涉及销售额10余万元。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推托称不知宠物猫狗的具体进货地,也不存在网上销售行为,同时提供不了相应的销售合同和相关收据、发票等。

协助调查中,荔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确认当事人曾因经营染疫动物的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属地派出所也确认,曾处理涉及当事人销售带病宠物猫狗引致的纠纷16宗。执法人员从国内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当事人被消费者起诉销售患病猫狗的4份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此外还查询到有关媒体、自媒体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报道的视频、评论截图,对当事人销售带病宠物猫狗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

广州一宠物店售卖带病猫狗 商家应承担售出“病宠”的医疗费吗

执法现场。广州市市监局供图

警告、罚款51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从重处罚有理有据

据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销售的宠物猫狗出现“质量问题”,却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退款、赔偿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持续时间长,已造成消费者损失,引发众多消费纠纷,破坏了专业市场的经营环境,对同行业经营者的形象和声誉带来极坏的影响,具有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从重处罚的情形,由于当事人违法所得难以确认,决定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5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宠物及宠物用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且处罚之后仍未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

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宠物猫、狗过程中使用格式合同,免除了自身未提供合法健康的宠物猫狗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难以确认,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

综上,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并案处罚,作出警告、罚款51.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今年7月26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随即提出听证申请。8月19日,该局依法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审核,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的要求,决定不予采纳,并维持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转自:南方+客户端

来源: 南方新闻网

商家应承担售出“病宠”的医疗费吗

2022年6月8日,袁先生通过某网购平台,以1250元的价格从商家魏某处购买了一只博美犬。第二天晚上,袁先生通过快递收到了小狗。喜获爱犬的袁先生本以为可以尽享撸狗乐趣,不料次日小狗就出现咳嗽症状。袁先生通过网购平台询问商家魏某如何治疗,并按照商家的指导对小狗进行医治。随后,小狗又出现了便血、便稀等症状。袁先生继续按照商家指导,购买了妈咪爱和蒙脱石散给小狗治疗。不料小狗不但未痊愈,反而出现了休克昏迷状况。

认为购买到了病狗的袁先生一面在购物平台提交售后申请,一面将小狗送至宠物诊所治疗。经诊断,该博美犬携带犬冠状病毒,且体内有滴虫。经治疗三日未见好转。随后,袁先生将小狗转至某动物医院治疗。治疗九天后,该博美犬由于无法救活而被进行了安乐死。两次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847.22元。

其间,平台经审核退回了袁先生购货款1250元,但商家魏某拒绝赔偿袁先生为此支出的医疗费。伤心之余,袁先生将商家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3750元、博美犬治疗费5847.22元。

庭审中,原告袁先生认为,商家出售的博美犬属于病狗,存在质量问题,理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3750元。

被告商家则认为,该宠物狗系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的活体,如出现异常,买家应该退货而非自行去处理或治疗,且治疗费用过高,理应不由商家承担。

永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收到宠物狗后,小狗出现生病状况,可认定该宠物狗存在健康问题,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判定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据,故其以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主张被告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出售的博美犬在原告收到的次日便开始咳嗽,之后出现便血、便稀现象。针对活物,即本案博美犬,原告予以救治合情合理。双方就博美犬的质量问题虽未明确约定,但商家应提供健康的动物,而本案商家出售时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平台销售规则及公平原则,原告因救治小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以原告未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将生病小狗退回,擅自去医治为由抗辩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商家支付袁先生宠物狗治疗费用5847.22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在宠物买卖过程中,经营者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交付健康宠物犬。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在出卖前履行对宠物的检验检疫义务,并办理检疫证明。具体到本案,商家魏某在出售小狗时未提供相应检疫证明,且袁先生在收货次日即发现小狗出现病症,考虑到犬瘟、猫瘟、细小病毒等均存在潜伏期,小狗送诊后即被检出携带犬冠状病毒,应认定商家魏某在本次交易中未能提供健康宠物犬。因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买家遭受损失,故本案中的医疗费应由商家承担。

法官提醒,网购虽便捷,也有其难以填补的短板。如网购活体宠物因局限于时空等因素,无法直观、全面了解所购买的宠物活体的品相、健康状态等情况,容易引发各类纠纷。消费者在网购宠物时需留意:

1.注意宠物活体的检疫情况。消费者在购买宠物前,应做足功课,了解相应宠物品种的检疫要求及需要完成的检疫手续。在与经营者沟通时应对宠物的检疫情况予以确认,明确宠物是否已接种相应疫苗等情况,是否具备检疫合格证书。在收到宠物后也应尽快再次进行检测,避免因病毒存在潜伏期而延误维权时限。

2.注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宠物时,应尽可能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

3.注意留存各类凭证。对于与宠物交易相关的物流信息、票据以及涉及商家对于宠物健康状况的承诺等关键信息的聊天记录应注意保存,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创文章,作者:时光~编织者,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stcw.com/y/100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