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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17 13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生活品质的方式。我国宠物市场发达,各种名贵品种的犬、猫是我们喜爱的宠物,蛇、蜥蜴、鳄龟等冷血动物更成为一些年轻人标榜个性的宠物。作为动物,无论多么驯顺都难免会有一些攻击性,尤其是部分饲养人和管理人不规范饲养,导致饲养宠物伤人的事件屡屡发生。据国内疾控中心发布的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国内犬只数量已经超过1.3亿只,居世界第一位,在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件中很大比例都是宠物犬伤人,且其中九成是因主人不拴绳引起,宠物犬伤人事件尤其在夏季高发。合法合规饲养宠物责任重大,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
饲养一般动物致人损害 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损责任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条所说动物一般是指能够为人所有或者控制的动物,例如家禽、家畜、宠物或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宠物由主人饲养,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妥善管控是防止伤人事件发生的重要一环,宠物主人责任重大。这里的主人不限于所有权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能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可疏忽大意,必须严格管控宠物,做好安全防患措施。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在被侵权人盗窃或者抢劫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危险进行过警示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而被侵权人仍擅自进入的极端情形,才会认定受害人存在故意,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予以免责。动物致人损害并不仅限于撕咬、追扑等直接接触所造成的损害,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某日,吴某正在跑步锻炼,正遇李某带其饲养的金毛犬玩耍,该金毛犬未系牵引绳。金毛犬冲来,吴某惊慌之中躲闪不慎摔倒,造成身体损伤,为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在本案中吴某受伤并非撕咬、追扑,但与宠物冲来具有因果关系,李某作为饲养人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损
被侵权人存在过失也不免责
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管理规定不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规章、条例、办法等也包括在内,不过该管理规定应当与安全措施有关。以养犬为例,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所负有的义务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行政管理方面,比如办证、缴费、年检、过户等,并非所谓的“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主要是安全性维持义务。例如,《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9条就规定:“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五)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六)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八)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与《侵权责任法》第79条完全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相比,《民法典》第1246条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即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不过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所致损害不在减轻责任之列。实践中,被侵权人故意仅限于被侵权人盗窃或者抢劫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危险进行过警示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而被侵权人仍擅自进入的极端情形。
饲养禁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承担绝对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年轻人喜欢追求刺激,饲养藏獒、比特犬、牛头梗、俄罗斯高加索犬等烈性犬或者毒蛇、鳄鱼等其他危险动物作为自己的宠物。《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责任规定,第1247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烈性犬的饲养《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均作出了相关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管理区是指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2019年8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联合对天津市建成区内禁养烈性犬种类予以明确,藏獒等48种犬类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被列入其中。大型犬是指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种。普通居民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仅要面临公安机关没收及1000元罚款的处罚,致人损害时还面临侵权责任。除了烈性犬,凶猛的毒蛇、鳄鱼等也具有高度危险性,应严加禁止。
饲养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免责事由,实质上属于绝对责任。此类动物造成损害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安全措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即便是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饲养人或管理人也不能据此减轻或免除责任,可谓责任最重。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原主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城市发生的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等流浪动物所造成的,而这些流浪狗、流浪猫大多是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对此,《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待动物的态度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对于随意遗弃动物的行为应给予严厉谴责,逃逸的动物不同于被遗弃的动物,饲养人并不是放弃了自己饲养的权利,只是暂时的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但无论是遗弃还是逃逸,动物在脱离控制和管理期间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文明养宠,共筑安全,《民法典》第1251条也作出了倡导性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相信只要人人文明饲养宠物,我们就能很大程度避免宠物恶性伤人事件,构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安全环境。
郭明龙系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
在我们现在的宠物生活中,家庭中的狗狗一直是作为伴侣存在的宠物。卖萌和陪伴,是狗狗的最大价值。其实在我国5000的文明过程中,狗狗这种动物早就在汉代就进入了我们的生活,并且被先人利用于看家护院、捕猎、牧羊等。在古时,一只狗狗的特点如何,直接决定了它的作用。
在我国出土的汉代竹简《六畜经》中,有《相狗经》系列,写明了我们先人是如何分辨一只狗狗的特质的,从而决定其作用和价值。而这 有一句话“面长嘴长鼻梁勾,鸡鸭定然是它偷”。
那么这句流传下来的口诀,用当今的科学角度去看待背后有什么原理呢? 我们就从狗狗的感官上来进行一次全面分析,让各位彻底了解猎犬和宠物犬的特点与差别,以及狗狗的耳鼻眼在寻找猎物方面有什么作用。
全文共计3500字,阅读时间8分钟,建议收藏后阅读。
根据赣南师范学院的《国内狗文化》一文,可以确定这段文字出自后人根据汉代《六畜经》中的《相狗经》改编而成的一段口诀。意为:脸长嘴长鼻长的狗,有偷盗鸡鸭的习惯。
《相狗经》起源于汉代,由于汉代边地、中原皆普遍养狗,所以相狗更为常见,甚至总结了相狗经验的专著。《汉书.艺文志》记载,汉书有《相六畜》册八卷,而狗历为六畜之一。
这是先人根据不同狗狗的外形和生理特征,总结出的分辨狗狗习性的民间口诀。放到现在看来,虽然已经过去了上千年,但是仔细思考其中的个别论点,的确都有背后的科学道理。
实际上“面长嘴长鼻梁勾,鸡鸭定然是它偷”这句话,正反应了猎犬和普通犬的区别。与作为宠物的伴侣犬不同,一条优秀的猎犬或警犬,往往都符合这个体征。
尤其善猎善斗的梗类犬,也都符合长嘴长脸鹰钩鼻的基本特点。那么在了解猎犬的工作原理前,我们需要了解除了长嘴长脸勾鼻梁外,猎犬和普通伴侣犬还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条优秀的猎犬需要具备什么能力?接下来我们开始了解我们国内的本土猎犬以及世界著名猎犬的品种和特点。
猎犬和家养犬,从作用来说有本质的区别:家养伴侣犬最大作用是陪伴,猎犬的作用则只有一个,那就是狩猎。从外表来说,两者都注重优秀的外形,但不同的是猎犬注重外形侧重感官能力和运动能力,而家养犬仅仅注重“萌感”,这一点很好理解:毕竟在小区饲养的伴侣犬,没有必要一定有修长的身子方便捉兔子吧?
猎犬重点在于狩猎,这里的“狩猎”包括的不仅仅是捕捉能力,更细化下来还有:强大的对抗力量、灵敏的嗅觉听觉视觉、强大的杀伤性、追踪能力、持续奔跑的耐性、合作能力、寻回能力和极强的忠实度。
也正是由于猎犬有强大的攻击力和对抗耐力,所以几乎所有的猎犬都被列为城市禁养犬种,这样做有两点原因:一方面是城市内根本没有合适的场所供这类犬释放天性;另一方面是出于保护居民,维持社区安全。
世界著名的猎犬有:德国犬德牧,日本犬土佐犬(日本獒),马耳他犬法老王猎犬(上图),阿富汗猎犬,比利时犬马里努阿犬(大家口中的马犬全称)等。
我国本土常见著名猎犬包括:下司犬、川东猎犬、蒙古细犬和虎斑犬等,还有国内藏獒。
熟悉狗狗的朋友们可以发现这些犬种,除了德牧智商较高之外,大多数的智商并不算优越。除了比格猎犬,这些狗狗普遍是大体型,稍后我们就会了解为何猎犬都有普遍的统一特质。
现在我国国内猎犬的应用已经很少了,猎犬的饲养主要存在于广西农村。老猎人在挑选猎犬上的讲究是极为苛刻的,从外形上说,古语讲究“猫耳、虎头、冲天尾”。
除了外形条件上的筛选,老猎人还会用流传下来的土法去挑选嗅觉最灵敏、胆量最大、听力最灵敏的狗狗。例如:
老猎人会把狗狗吃饭的食物突然拿走拿到远处,最先找到食物的则被认为嗅觉灵敏,是优先选择对象;把所有狗狗放在笼子里,拿到陌生地方,最先外出的狗狗被认为胆量最大,等等。
现在的狗狗挑选已经完全不需要按照以上古法来进行了,但我们可以了解:在猎人眼里看来,一只优秀的猎犬一定是百里挑一出来的狗狗,这要求可比普通宠物犬的挑选要高上好几倍。一只多年的猎犬在猎人眼里,就如同掌中宝一样,在饲养上也是非常讲究的。
我们现在知道了猎犬要具有的品质,现在再回想一下“面长嘴长鼻梁勾”这句话,好像每一点都符合猎犬的体貌特征。那么通过这句话和猎人选猎犬的口诀,为什么”猫耳虎头冲天尾”是猎犬必备的外在条件呢?“面长嘴长鼻梁勾”对狗狗捕猎有什么意义?狗狗捕猎,依靠的是什么?
接下来就要通过宠物行为学和当代的解剖学研究,去了解背后的原理。
在古时生物学和解剖学尚未被研究的时候,没有人知道这些口诀背后的原理。现在医学发达和动物行为学的发展,终于让我们了解了一只猎犬的挑选口诀背后隐藏的原理。
在了解这些原理前,我们要先了解狗狗捕猎,依靠的是哪些感官功能。
在捕猎时,狗狗的发挥作用最大的感官主要是嗅觉、视觉和听觉。所以我们先简明扼要从这三大感官来介绍:
1.嗅觉。狗狗的嗅觉发达是因为狗的嗅觉细胞数量超过60亿(人类的60倍),同时狗狗的嗅球(位于大脑,作用是传导气味刺激)占据大脑八分之一的位置(人类的40倍)。因此狗狗能分辨浓度低于0.0000001%(对于丁酸的分辨能力能达到三亿分之一的浓度)的气味。在发达的嗅觉细胞和嗅球的帮助下,狗狗大脑中的嗅觉皮层可以让狗狗牢记相当多的特殊气味,并且能分辨其中微小的差别。
2.视觉和视野。狗狗的视觉无法分辨各种色彩,在分辨色彩上,只有人类的25%-30%。现代动物行为学研究显示,犬类对于静止的物体感知能力较差,只有50米左右,但是对运动物体的感知能力能达到800米以上。
狗狗的双眼视野角度能达到250度,超过人类的180度,所以配合越灵活的颈部,越能做到“眼观八方”。
3.听觉。狗的听觉是人类的4-16倍,这与狗狗品种和耳朵轮廓有直接关系。狗狗耳朵的耳型有:直立型、半直立型、垂耳、蝙蝠耳、玫瑰耳和断耳。狗狗分辨声音方位的能力也和耳朵轮廓有关:人可以分辨16个方向的声音,立耳的狗狗可以分辨最多32个方向的声音。
凭借着超高的服从度、强大的攻击力和耐力、优秀的人相处能力,再加上卓越的感官系统,让狗狗这种动物在辅助狩猎上是猎人的最佳选择。我们现在了解了狗狗的感官,再去回顾猎犬的挑选技巧,就不难发现究竟是什么原理了。
回顾猎犬挑选的技巧和《相狗经》的记录,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优秀猎犬都有统一特点了。
优秀的猎犬如马犬、德牧等,都有以上强壮、匀称、长嘴长面长鼻、立耳的特点;而著名的土佐犬和川东猎犬,则以强大的战斗能力和惊人的咬合力出名,它们都是“虎头”犬的代表。
猎犬的培养,包含了古人留下的饲养智慧,也正是猎犬的出现,狗狗从真正意义上变成了人类最得力的助手。古人根据对犬类的研究,总结出“面长嘴长鼻梁勾,鸡鸭定然是它偷”记载于《相狗经》,“短喙善守长喙善猎”记载于《本草纲目.兽一.狗》,而通过现代对宠物的研究,我们的确可以知道这背后确有它的实用价值。
但是现在的宠物生活,我们已经不太把狗狗当做工具去进行狩猎了,狗狗的含义更多变成了家人和陪伴,已经大可不必按照如此严格的要求去筛选一只猎犬来饲养了。毕竟:卖萌和耍宝这两项特点,就能让我们的养狗生活非常和谐开心了。@今日头条青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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