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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18 12
买到库存三年的空调?法院:更换新机!
2019年。院法至6月,李某从某电器公司门店处订购空调四台,该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安装空调时,李某发现其中一台空调的制造日期为三年前。李某前往门店进行交涉,要求更换一台空调新机被拒,故诉至法院。
南京。短缩幅大限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生产日期。家用电器有合理的安全使用年限,空调出厂后即便长期存放未启用,在各种外界环境因素作用影响下,亦会发生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危害的可能性。销售者所提供的家用电器产品生产日期如果远早于消费者购买日期,将造成消费者使用电器时的安全使用年限大幅缩短。
本案中,被告销售案涉空调时并未告知原告该空调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原告以后的空调使用产生潜在危害。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以及空调生产、运输、销售、安装等环节对时间的需求,秦淮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更换一台202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空调。
据介绍,本案中,虽然空调的质量与生产日期并无必然联系,但生产日期过久,将对消费者的安全使用产生一定影响,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对生产日期有着合理期待。本案通过保护消费者合理的知情权,在更深入、更细致的层次上实现了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15岁男孩网购6000多元手机?法院:退还大部分货款!
龙某出生于2005年,母亲吴某带着他租房生活,为学习需要和联系方便,吴某将原有的一部旧手机给龙某使用。2020年5月,吴某整理房间时发现一部新的高档手机。经追问,龙某承认偷偷以QQ号登录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小部分是压岁钱,其他从家中拿取。
吴某事后查询,龙某登录用户名未实名注册,订单消费共计6298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吴某多次拨打电商平台客服电话,申明是未成年孩子未经家长允许自行网购手机,要求处理。客服以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同意退货。作为家长,吴某承认存在监管失责,愿意承担手机价值贬损部分的30%,经协商无果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龙某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与平台公司通过网络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合同超出了龙某的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认定合同无效。
鼓楼法院判决案涉网络购物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4200元;原告返还手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介绍,本案认定15岁未成年人网络购买价值数千元的高档手机无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在作出与其认知能力不相符的购买行为时,其自身与家庭的财产权益。也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及家长存在的过错,综合衡量了电商平台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平等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来幼猫一周死亡?法院:退还购猫款和医疗费!
虞某在宠物店高价购买幼猫一只,双方签订宠物购买协议书约定,宠物售出24小时后,宠物店不再承担宠物的任何问题。次日,幼猫即出现不适症状,于购买后第6日被诊断为感染“猫瘟”,于购买后的第7日死亡。宠物店依据约定拒绝退款及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宠物店应对幼猫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在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幼猫在出售时系健康猫的情形下,宠物店所应负的质保期限不应低于“猫瘟”潜伏期限。上述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属无效条款。
据此,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宠物店退还虞某购猫款,并赔偿诊疗幼猫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
据介绍,因部分消费者选购经验不足、个别商家未能诚信经营等原因,消费者购买到“星期猫”“半月狗”所产生的维权纠纷频发。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店的根本合同义务,宠物店应对所售宠物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该质保期不应低于宠物感染病毒后的潜伏期,宠物店应承担合理期限的瑕疵担保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
来源:紫牛新闻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预期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陈女士11岁的儿子购买1800元宠物猫的行为,显然是与其预期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该行为就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谁可以同意和追认陈女士儿子的行为呢?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跟宠物店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陈女士的儿子,那么宠物店就应当在陈女士儿子与同学到店表示想要购买小猫时,明确好是谁要买,并主动要求其取得父母的确认同意,方可将猫卖给他。所以陈女士儿子的女同学当着店员的面给外婆打电话,无论是否取得其外婆的同意,对于陈女士儿子的购买行为均不构成同意或追认。陈女士儿子与宠物店购买宠物猫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陈女士不追认而不产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宠物店已经明确表示只要对方将猫和物品归还即退还钱款, 陈女士应当和儿子积极寻找宠物,如实在找不到,双方可妥善协商处理,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孩子喜爱小动物本是一件好事儿,家长平时应当多引导孩子,与孩子多交流沟通,让孩子明白是非对错。而此次事件也给其他的店家敲响了警钟,当未成年孩子来买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东西时,应当与对方监护人沟通清楚再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王哲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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