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宠物猫死亡,谁来担责 宠物店给猫洗澡后猫死亡
网购宠物猫死亡,谁来担责
“布丁”死亡 法院驳回买主赔偿申请2020年10月底,张某在某电商平台出价12500元定购了一只名为“布丁”的德文卷毛猫。11月1日,宠物商店将“布丁”装运寄出,张某于次日签
网购宠物猫死亡,谁来担责
“布丁”死亡 法院驳回买主赔偿申请
2020年10月底,张某在某电商平台出价12500元定购了一只名为“布丁”的德文卷毛猫。11月1日,宠物商店将“布丁”装运寄出,张某于次日签字收货。当日,张某发现“布丁”眼睛微肿并出现脓状眼屎,饲养几日后“布丁”仍不见好转。11月13日,张某将“布丁”送入宠物医院,确诊患有猫传染性腹膜炎。两周后,“布丁”因治疗无效死亡,张某遂将宠物商店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认为被告宠物商店故意隐瞒真相,将患病的宠物猫出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相当于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被告则认为,宠物猫“布丁”在出售前健康状况良好,被告在寄运之前还委托专业人员为其做过检查,未发现异常;托运过程中,运输公司也对“布丁”做过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告,亦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故被告不应对宠物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宠物猫“布丁”患病的时间和原因。虽然原告张某一直主张从收到“布丁”当日即发现其眼睛出现异常,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布丁”被宠物医院确诊的时间为11月13日,距张某实际收到“布丁”已相隔11天,无法确定宠物猫是带病出售还是出售后患病。 虽然原告张某对被告提供的宠物猫健康检测证明持有异议,却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故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爱洛”死亡 卖家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布丁”之死结果尚未分明时,西固法院又受理了一起网上购买宠物引发的纠纷,但最终的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
2020年11月6日,王某打算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只外形极为可爱的宠物猫(后起名“爱洛”),他多次与宠物商店沟通买猫事宜。为促成交易,宠物商店向王某做出“到家72小时内退赔”承诺,答应只要在此期间宠物猫发生非因买受人原因导致的疾病或死亡,宠物商店即退货并赔款。12月14日,王某在收货后第一时间将“爱洛”送往宠物医院进行全面检查,确诊其携带了猫瘟病毒。不久“爱洛”因病死亡,王某将宠物商店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王某同样向法院提出了请求宠物店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宠物猫“爱洛”在出售前经过了严格的防疫检测,确认并未感染猫瘟病毒。办案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猫“爱洛”是通过何种途径感染猫瘟病毒,但由于原告王某在收到宠物猫的当天即带其前往宠物医院检查并得出了检查结果,可以认定宠物猫感染病毒非买家所致。由于被告宠物商店在交易之前已向原告承诺“到家72小时内退赔”,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猫感染病毒系原告所致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由于被告已提出证据证明宠物猫“爱洛”出售前并未感染病毒,而原告王某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真相的情形,故原告的此项诉请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宠物店给猫洗澡后猫死亡
(图片来自网络 与文中无关)
今年3月11日下午,高女士将其饲养的2岁美国短毛猫交至某宝宠物店处洗澡,收费标准为120元/次。
据监控视频显示,下午约四点三十分时,宠物店店主杨先生在为宠物猫吹风过程中,猫咪持续出现反抗、挣扎等激烈对抗行为,直至出现休克情形。之后,杨先生将猫送至宠物医院救治,经抢救未果,宠物猫于当天下午休克死亡。
事发后,高女士因与杨先生关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先生赔偿各项费用4万余元。
在法庭上,高女士主张,猫咪之所以死亡,是因为在洗澡时脖子被拴了一条绳,且宠物店店主抓猫的尾巴,由此引起猫咪挣扎而被绳索勒死。杨先生则认为,猫咪的死亡与做了绝育手术有关,手术会影响猫咪的身体健康,作为美容机构而非兽医店,目测伤口完好便帮猫咪洗了澡。杨先生还出示了美容过程说明、员工被猫咬伤的照片及活动绳照片,以证明宠物猫当日洗澡前的状况不好,情绪不稳定,将店员咬伤,且当时拴猫的绳子是活动的,不会引起窒息。
因双方就宠物猫价值存在较大分歧,昆山法院委托某兽医协会对宠物猫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论书,认为宠物猫评估价值为418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宠物猫是在被告杨先生为猫吹风过程中出现反抗、挣扎直至休克、死亡情况。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猫的具体死亡原因,但被告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宠物猫出现异常时,一般应采取必要安抚措施、暂停吹风,或征求宠物主人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继续,然而被告在当时未采取妥善措施,未能尽到关照义务。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存在服务不当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高女士主张的宠物猫财产损失金额,某兽医协会估得宠物猫价值为4万余元,被告对此提出异议。经审查相关评估意见,法院认为,宠物经专业培训获得技能后的市场价值一般高于普通宠物,相关开销及增加值可计入财产损失。在本案中,协会是通过电话询问,得出宠物猫“经过专业培训会6项技能”及“训练费30000元”的结论,且据原告高女士陈述,她没有将宠物猫领至专门机构进行培训。 法院参照《评估结论书》其他项因素的评估结论,结合审理期间走访昆山市场了解同等品种猫咪的市场价值,综合宠物猫的实际饲养情况后,酌情确定该宠物猫的财产价值为6000元。最终,法院认定,对于高女士的损失,由被告宠物店老板赔偿财产损失6000元及评估费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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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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