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惹怒“ 喵星人”被咬伤 宠物馆的猫咬伤在店消费儿童
陌生人惹怒“ 喵星人”被咬伤
2022年7月,李某携带一只宠物猫前往大足万古镇一家麻将馆停留,但未给宠物猫套牵引绳。此时,同在该麻将馆的颜某见宠物猫可爱便上前逗猫、抚摸猫。颜某在逗猫过程中被宠物猫咬伤
陌生人惹怒“ 喵星人”被咬伤
2022年7月,李某携带一只宠物猫前往大足万古镇一家麻将馆停留,但未给宠物猫套牵引绳。
此时,同在该麻将馆的颜某见宠物猫可爱便上前逗猫、抚摸猫。颜某在逗猫过程中被宠物猫咬伤,随即前往大足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之后,颜某多次找李某,索要医药费。无果后,颜某起诉到了大足区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饲养的宠物猫咬伤颜某是事实,李某未对自己饲养的猫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在案发当天将其放养在外,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颜某自述被咬伤前有过逗猫行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为此,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猫主人李某对颜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1200余元。
法官说法
宠物的陪伴带给了我们无限慰藉,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动物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看管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者此前的逗猫行为与其损害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编辑:李周芳
责编:吴忠兰
审核:冯飞
宠物馆的猫咬伤在店消费儿童
本报讯 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宠物馆支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16.2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6日,孙某随其阿姨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宠物馆内消费时,被馆内饲养的猫咬伤。当时馆内只有一名店员。孙某的家人报警处理未果。孙某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孙某被哺乳动物咬伤或抓伤,为抗狂犬病应采取必要的免疫。孙某遵医嘱随后分5次接种狂犬疫苗,共支出医疗费2344.7元。因就伤后损失赔偿协商无果,故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孙某提供的消费订单、事发当日的就诊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以及孙某在事发时报警处理,宠物馆亦当庭确认接到民警电话说有小孩在店里被猫咬伤等可以认定,孙某被宠物馆内饲养的猫咬伤,具有高度可能性。
关于宠物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宠物馆提交店门口进店须知、店内须知和《某宠物馆进店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宠物馆此种事先约定不能作为其免责条款,且孙某否认进店前签署协议以及否认店内张贴有安全提示。孙某、宠物馆在庭审中均确认事发时,仅有一名店员在场。宠物馆无法证明孙某存在错误逗猫、喂猫行为及店员在顾客逗猫、喂猫过程中尽到充分的提示、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与处理措施, 宠物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孙某提供的就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经核算,其花费医疗费共计2344.7元。孙某就诊必然产生交通费,根据就诊的次数,酌定交通费150元。考虑到孙某年幼及伤情,法院酌定营养费100元。综上,孙某因本次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2594.7元。逗猫具有被抓伤的风险性,且孙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在选择儿童游玩项目和陪同儿童玩耍时应具有防范风险意识,应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酌定孙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宠物馆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孙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16.29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赵珮珮 罗伟玲)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中,宠物馆应当预见到在公共场所的动物可能对他人产生危险,其无提醒无防范处理措施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孙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发生显然不具备判断和防范能力,但其监护人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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