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家里饲养的小狗咬伤人由谁负责 【海法案例】宠物店“撸猫”受伤后
以案说法:家里饲养的小狗咬伤人由谁负责
案情陈述事件发生在2023年6月的一个普通下午,地点在苏州市的一处普通社区。李先生,一位常年在外工作的白领,家中有一只乖巧可爱的小狗,名叫\"小白\"。小白在社区中
以案说法:家里饲养的小狗咬伤人由谁负责
案情陈述
事件发生在2023年6月的一个普通下午,地点在苏州市的一处普通社区。李先生,一位常年在外工作的白领,家中有一只乖巧可爱的小狗,名叫"小白"。小白在社区中一向被认为是一个友好且和气的小狗,平常喜欢在社区花园玩耍,深受小区居民们的喜爱。
那个下午,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邻居家的孩子小明,正常如往日一样去社区花园玩耍,他看到小白正在草坪上嬉戏,便忍不住上前逗弄它。但是此次,小白出人意料地对小明发起了攻击,咬伤了小明的手臂。听到小明的哭喊声,其他邻居赶忙将小明送往附近的医院,经过诊断,小明的手臂需要接受治疗,并需要进行狂犬病预防注射。
此事在社区内引起了很大的骚动,孩子的家长对李先生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和指责,认为李先生应该对此事负责。面对邻居们的责备,李先生感到非常困扰和无奈,他一直认为,虽然小白是他的宠物,但他并没有让小白去咬人。
在这个事件中,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争论,那就是:“家中的小狗咬伤人,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人因看管动物而致人损害的,由看管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看管人将动物交给他人看管的,由受看管人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这一法规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人因为看管动物导致了对他人的伤害,那么这个人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对自愿接受危险行为的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被咬的小明知道小狗有可能对他造成伤害,但他仍然选择接近小狗,那么李先生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犬只、猫只应当由饲养人进行有效的免疫,并由兽医机构发放免疫证明。未经有效免疫或者无法证明已经免疫的犬只、猫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如果李先生没有为小白进行疫苗注射,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以上几条法规就是我们在接下来的分析中需要考虑的法规,结合具体案例的情况,我们将对李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进行探讨。
案例分析
根据我们对法律条文的了解,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李先生作为小白的主人,也是小白的看管人,他应该对小白的行为负责。而在这起事件中,小白的攻击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了小明的身体伤害, 原则上,李先生应该对此负责。 这个法律条文同时也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即如果看管人能证明他无过错,则可以免除责任。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李先生是否有过错,以及他是否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来看,如果小明在接近小白时,知道小白有可能会攻击他,但仍然选择接近, 李先生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小明是否知道小白有攻击性,这一点在案例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如果小明以前曾经多次和小白接触并且没有受到攻击, 他很可能并不知道小白会攻击他。所以,这一法规是否适用于本案, 要进一步了解案情。
根据《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如果李先生没有为小白进行有效的免疫,那么他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这起案例中,没有提及小白是否接种了疫苗。如果李先生能提供小白接种疫苗的证明,那么他就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反之,如果他不能提供证明,那么他就需要承担小明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
从上述法律分析来看,李先生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取决于他是否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及小白是否接种了疫苗。 无论如何,作为宠物的主人,李先生应该对宠物的行为有所预见,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人的安全。作为公民,我们也应该知道,与动物接触时应该保持警惕,以避免可能的危险。
这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观点。你认为呢,家中的小狗咬伤人,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结论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宠物主人,我们要对自己的动物行为负责,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对于被宠物伤害的人,他们也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我们每个人在享受生活的也需要尊重别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
无论是宠物饲养者还是宠物的“受害者”,我们都应该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事情发生时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是公正的,只有遵守法律,我们的生活才能和谐,我们的社会才能有序。
你会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呢?如果你是李先生,你会选择如何面对这个问题?或者如果你是邻居,你又会选择怎样的解决方式?无论你是哪一方,你又会如何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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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法案例】宠物店“撸猫”受伤后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原告李某某在监护人陪同下至被告某某宠物工作室消费,并签订了《撸猫协议》。原告称在与小猫玩耍时一只白猫跳至其腿上时将其右腿上部划伤,事发后店内工作人员立即用碘伏擦拭了伤口。当时原告监护人要求接种狂犬疫苗,被告以该猫已注射狂犬疫苗为由予以拒绝,后原告方报警,警方到场后双方仍协商未果。当晚原告监护人带原告至某卫生中心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相关疫苗,共花费约两千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消费记录、撸猫协议、接处警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在被告店内与小猫玩耍时被店内猫抓伤的事实。被告饲养的猫将原告抓伤,其作为猫的饲养及管理人,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该损害是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经多次调解,均未成功,现已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撸猫”作为一种新兴的消遣娱乐方式,近几年一经出现就备受宠物爱好者青睐,现已火遍各大城市。 轻松娱乐的背后,“撸猫”安全性如何保障,被猫抓伤、咬伤后工作室、消费者权益应当如何保障成为难题。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撸猫”时被猫划伤,导致伤口处出血,经就诊,原告采取伤口处理并注射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等措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偿提供“撸猫”服务的经营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被告店内与小猫玩耍时被店内猫抓伤的事实且原告并未作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猫抓伤的行为,无减轻责任承担情形。被告提出的其工作室的猫均已接种疫苗,故不携带狂犬病毒,进而认为原告接种狂犬疫苗系过度索赔的问题,宠物猫接种过疫苗不携带狂犬病毒不应等同于被猫抓伤者无需接种狂犬疫苗及破伤风疫苗,该情况应当由正规医院的医生依据专业知识予以判断,本案中,原告监护人带领原告及时前往医院就医,按照医生建议接种疫苗,不应视为过度索赔。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失,接种疫苗费用及合理交通费用系原告因治疗和康复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仅仅花费数十元就可以享受到与动物相处的快乐,对于喜爱宠物的消费者来讲无疑是一笔“划算的买卖”,但是轻松愉悦背后,也一定要注重自身的健康与安全。消费此类商品时,消费者一定要建立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撸猫”前确认商家是否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如发生受伤情形及时就医处理,并留存消费凭证、病历、医疗费发票、事发现场及受伤部位照片等证据,以便之后维权需要。而作为宠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经营者,在提供“撸猫”服务时,一定要加强现场管理,约束宠物行为,完善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防被抓咬,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宠物伤人给双方带来损失。(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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