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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19 7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6日,孙某随其阿姨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宠。院法至诉某孙故,果无物馆内消费时,被馆内饲养的猫咬伤。当时馆内只有一名店员。孙某的家人报警处理未果。孙某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孙某被哺乳动物咬伤或抓伤,为抗狂犬病应采取必要的免疫。孙某遵医嘱随后分5次接种狂犬疫苗,共支出医疗费2344.7元。因就伤后损失赔偿协商无果,故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性能可度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孙某提供的消费订单、事发当日的就诊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以及孙某在事发时报警处理,宠物馆亦当庭确认接到民警电话说有小孩在店里被猫咬伤等可以认定,孙某被宠物馆内饲养的猫咬伤,具有高度可能性。
关于宠。任责权侵担物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宠物馆提交店门口进店须知、店内须知和《某宠物馆进店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宠物馆此种事先约定不能作为其免责条款,且孙某否认进店前签署协议以及否认店内张贴有安全提示。孙某、宠物馆在庭审中均确认事发时,仅有一名店员在场。宠物馆无法证明孙某存在错误逗猫、喂猫行为及店员在顾客逗猫、喂猫过程中尽到充分的提示、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与处理措施, 宠物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孙某提供的就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经核算,其花费医疗费共计2344.7元。孙某就诊必然产生交通费,根据就诊的次数,酌定交通费150元。考虑到孙某年幼及伤情,法院酌定营养费100元。综上,孙某因本次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2594.7元。逗猫具有被抓伤的风险性,且孙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在选择儿童游玩项目和陪同儿童玩耍时应具有防范风险意识,应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酌定孙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宠物馆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孙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16.29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赵珮珮 罗伟玲)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中,宠物馆应当预见到在公共场所的动物可能对他人产生危险,其无提醒无防范处理措施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孙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发生显然不具备判断和防范能力,但其监护人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国内法院网
事件发生在2023年6月的一个普通下午,地点在苏州市的一处普通社区。李先生,一位常年在外工作的白领,家中有一只乖巧可爱的小狗,名叫"小白"。小白在社区中一向被认为是一个友好且和气的小狗,平常喜欢在社区花园玩耍,深受小区居民们的喜爱。
那个下午,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邻居家的孩子小明,正常如往日一样去社区花园玩耍,他看到小白正在草坪上嬉戏,便忍不住上前逗弄它。但是此次,小白出人意料地对小明发起了攻击,咬伤了小明的手臂。听到小明的哭喊声,其他邻居赶忙将小明送往附近的医院,经过诊断,小明的手臂需要接受治疗,并需要进行狂犬病预防注射。
此事在社区内引起了很大的骚动,孩子的家长对李先生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和指责,认为李先生应该对此事负责。面对邻居们的责备,李先生感到非常困扰和无奈,他一直认为,虽然小白是他的宠物,但他并没有让小白去咬人。
在这个事件中,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争论,那就是:“家中的小狗咬伤人,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人因看管动物而致人损害的,由看管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看管人将动物交给他人看管的,由受看管人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这一法规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人因为看管动物导致了对他人的伤害,那么这个人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对自愿接受危险行为的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被咬的小明知道小狗有可能对他造成伤害,但他仍然选择接近小狗,那么李先生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犬只、猫只应当由饲养人进行有效的免疫,并由兽医机构发放免疫证明。未经有效免疫或者无法证明已经免疫的犬只、猫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如果李先生没有为小白进行疫苗注射,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以上几条法规就是我们在接下来的分析中需要考虑的法规,结合具体案例的情况,我们将对李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进行探讨。
根据我们对法律条文的了解,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李先生作为小白的主人,也是小白的看管人,他应该对小白的行为负责。而在这起事件中,小白的攻击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了小明的身体伤害, 原则上,李先生应该对此负责。 这个法律条文同时也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即如果看管人能证明他无过错,则可以免除责任。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李先生是否有过错,以及他是否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来看,如果小明在接近小白时,知道小白有可能会攻击他,但仍然选择接近, 李先生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小明是否知道小白有攻击性,这一点在案例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如果小明以前曾经多次和小白接触并且没有受到攻击, 他很可能并不知道小白会攻击他。所以,这一法规是否适用于本案, 要进一步了解案情。
根据《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如果李先生没有为小白进行有效的免疫,那么他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这起案例中,没有提及小白是否接种了疫苗。如果李先生能提供小白接种疫苗的证明,那么他就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反之,如果他不能提供证明,那么他就需要承担小明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
从上述法律分析来看,李先生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取决于他是否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及小白是否接种了疫苗。 无论如何,作为宠物的主人,李先生应该对宠物的行为有所预见,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人的安全。作为公民,我们也应该知道,与动物接触时应该保持警惕,以避免可能的危险。
这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观点。你认为呢,家中的小狗咬伤人,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宠物主人,我们要对自己的动物行为负责,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对于被宠物伤害的人,他们也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我们每个人在享受生活的也需要尊重别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
无论是宠物饲养者还是宠物的“受害者”,我们都应该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事情发生时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是公正的,只有遵守法律,我们的生活才能和谐,我们的社会才能有序。
你会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呢?如果你是李先生,你会选择如何面对这个问题?或者如果你是邻居,你又会选择怎样的解决方式?无论你是哪一方,你又会如何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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