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万多元网购萌猫发现不对劲 网购“宠物猫”不符合约定
女子1万多元网购萌猫发现不对劲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许多人会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但是由于不能直观了解宠物的情况,极容易引发消费纠纷。赵女士家住浙江省杭州市,是位爱猫人士。今年2月,她偶然在某APP上
女子1万多元网购萌猫发现不对劲
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
许多人会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
但是由于不能直观了解宠物的情况,
极容易引发消费纠纷。
赵女士家住浙江省杭州市,是位爱猫人士。今年2月,她偶然在某APP上看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的陈某发布的出售宠物猫的相关信息,被照片中可爱的猫咪所吸引,便主动与陈某取得联系,双方互加了微信。
在聊天中,陈某向赵女士发送了自己拍摄的一些宠物猫的照片和视频,之后赵女士向陈某购买两只宠物猫,一只为售价5500元的12色金渐层公猫,另一只为售价6500元的长毛金点金渐层母猫,合计12000元。
赵女士于2022年2月27日向陈某转账购猫定金3000元,同年4月1日支付尾款9000元。次日,陈某将两只宠物猫以空运方式发往赵女士所在地,完成交付。
收到两只宠物猫后,赵女士觉得实际到手的宠物猫和网上所看的宠物猫有所出入,公猫眼部有大量眼泪,母猫的眼睛比照片中的要小。赵女士马上联系陈某询问相关情况,后按照陈某的建议,购买眼药水对公猫进行治疗,但是在之后的两天时间里,公猫状态始终未见好转。
2022年4月4日,因公猫状态愈发严重,赵女士带公猫到动物医院检查,检查费用1098元。根据该动物医院对公猫的检查报告显示,公猫有疱疹病毒、猫杯状病毒等症状。赵女士随即与陈某联系,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将两只猫均退还给陈某。 陈某认为公猫的症状可以通过药物治疗痊愈,只接受将公猫发回,由其治好后重新发回赵女士,拒不接受退款。之后,赵女士将公猫发回陈某,空运费800元,母猫则继续留在赵女士家中。
在饲养母猫一段时间后,赵女士认为母猫褪去绒毛后是短毛猫,而双方买卖时约定好的是长毛猫,于是认为卖家陈某欺诈。因公猫的健康问题和母猫的长短毛争议,赵女士与陈某在微信上沟通多次,但是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7月,赵女士将陈某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的买卖合同,并责令陈某返还购猫款12000元、公猫的空运费800元和公猫的检查费用1098元,同时要求陈某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6000元。
丰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成功促使原、被告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原告赵女士将公猫退还给被告陈某,被告陈某返还原告赵女士购买公猫的5500元、空运费800元以及检查费1098元,共计7398元。
法官说法:出卖人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由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宠物猫携带病毒,存在质量瑕疵,虽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出售前知道该瑕疵,但并不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宠物的活体性质使得宠物消费领域缺乏明确的质量标准。通过网购方式获得宠物,可能导致消费者不能直观全面了解宠物的品种、健康状况、免疫情况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在购买宠物时,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商铺,必要时也可要求卖家出具宠物健康报告。
商家在出售宠物时,应自觉遵守公平交易、做到诚信经营,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疾病预防。
网购“宠物猫”不符合约定
浙江温州的林先生花近万元网购一只猫用于配种,但收到的猫却像流浪猫,且卖家一再拖延退换货。近日,温州鹿城区法院一审宣判该起买卖纠纷案,支持林先生要求卖家“退一赔三”的主张。
2021年8月21日,林先生为了给家养的猫配种,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求购“长毛金渐层12色种公猫”的信息。位于福建的张某看到消息后联系林先生,表示有其需要的猫只。双方添加微信后协商购猫事宜。经多次协商,次日双方确定宠物猫的具体色号、价格等内容。林先生反复强调自己求购的猫只是“12色”,张某将林先生所购宠物猫的相关视频发送给他确认后,林先生向张某微信支付500元作为定金。张某多次保证宠物猫会符合林先生要求,并称其与该宠物猫养户己合作两年,如有问题可以直接找他。
去年8月24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达成电子《购猫协议》,确定购买猫只的细节,价格为9500元,费用包含疫苗、体内外驱虫、运输费用。卖家张某承诺使用航空托运、三天内发货、发现有任何外形不符或疾病买家可无条件退回,退还费用。
双方微信协商截图
“本以电子版方式成立,即双方签字互相发送本合同电子版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林先生和张某使用微信“敲定”合同。
订立合同后,卖家主张林先生须先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支付剩余9000元并确认收货才能“发货”。林先生答应卖家并付款并确认。不料点了“确认”后,卖家态度变了。空运一再拖延,后被改为陆运,约定的三天内发货,林先生等到猫时,已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五天。
“这只猫品相差,卫生条件不好,有明显异味,还有跳蚤。”林先生主张其收到的猫像是“流浪猫”,市场价可能只值100元,与卖家张某承诺及拍视频确认的猫不符。林先生将接收的宠物猫拍摄视频发送张某,要求退货退款。
卖家张某解释的理由是:“那边(养户)货弄错了,也不是我想看到的。”随后以“会换回的”“明天拍视频给你”等理由拖延。
此后双方因退换猫、退还购猫款等事宜意见不一,产生诉争。林先生将卖家张某起诉至鹿城区法院,主张解除合同、“退一赔三”、赔偿运输费用及寄养费用等合计4万余元。
卖家张某未答辩。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宠物猫并支付货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理行使权利。
张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有多次出售宠物猫的记录,其与林先生交易过程中声称其出售的猫只是从其他养户处所得,已与养户合作多年,可以证明张某经常性从事宠物猫交易,可以认定为经营者。
达成交易时,张某在微信和购猫协议中多次承诺林先生所购宠物猫只和其发送的视频一致。在宠物猫交付过程中,张某在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上,多次违反承诺,最终交付给林先生的宠物猫与其提供的视频存在明显差异,与双方约定的显然并非同一只宠物猫。双方协商换货过程中,林先生质疑张某并无承诺的宠物猫,张某多次承诺会发送视频给林先生查看,之后也未兑现承诺,未向林先生证明其有约定的宠物猫。综合双方合同订立、发货方式、发货时间以及出现货不对板后张某未提供原物证据,向林先生交付明显与约定不符的宠物猫,其行为明显有悖诚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林先生要求撤销其与张某签订的购猫协议以及要求退还购猫款9500元并按照购猫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林先生应当将接收的宠物猫退还张某。由此产生的返还宠物猫的运费、寄养费用均因张某违约行为造成,是客观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酌情认定两项费用合计35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电子协议,张某需向林先生支付合计4万余元款项。
责任编辑:谢春雷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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