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近万元购买宠物猫隔天死亡 业主宠物在小区内丢失
花近万元购买宠物猫隔天死亡
2021年9月3日,王某在广州某宠物店以9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白色拿破仑宠物猫,并签订了《购宠合同》。次日王某发现小猫出现流鼻涕、反呕、口吐白沫等症状,遂向店家反映后将
花近万元购买宠物猫隔天死亡
2021年9月3日,王某在广州某宠物店以9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白色拿破仑宠物猫,并签订了《购宠合同》。次日王某发现小猫出现流鼻涕、反呕、口吐白沫等症状,遂向店家反映后将小猫带至宠物医院进行救治。2021年9月5日,小猫因患肺炎救治无效死亡。宠物店老板向动物医院支付了治疗费1810元及尸体处理费300元。王某与宠物店协商退款,老板认为小猫售后所患肺炎不在合同约定赔偿范围内,故拒绝了王某的退款要求。王某诉至海珠法院,要求宠物店退还购买小猫的款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海珠法院审理认为,小猫在王某领走后不足一天即发病,王某积极与店家沟通并及时送往宠物医院救治,小猫救治无效死亡后,店家并未向王某提出解剖小猫尸体以查明具体死亡原因,王某与店家协商退款遭到拒绝。
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医疗常识合理判断小猫患有肺炎是导致它死亡的主要原因,并非因王某看护不当进食了有毒、有害食物或东西导致,小猫所患肺炎不可能在短短一两天患有且病发,故宠物店交付给王某的是已患病的小猫。
根据《购宠合同》约定:“宠物在出售后的十天内出现传染性疾病猫瘟、猫传染性腹膜炎,则将宠物退回宠物店治疗,宠物店将更换同品质的宠物给买家。”虽然《购宠合同》没有约定宠物在出售后的十天内出现肺炎是否应更换,但从前述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如小猫在出售后十天内患有重大疾病应予退货。王某购买小猫患肺炎且医治后死亡在十日保障期内,宠物店应当退还货款。
海珠法院判决宠物店向原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如需购买宠物,应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店铺;商家在出售宠物时,除了依法经营,更应自觉遵守公平交易、诚信原则,遵守与消费者的约定,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市场秩序,共建文明和谐社会。
转自 | 羊城晚报
来源: 黑龙江交通广播
业主宠物在小区内丢失
案情简介:
高女士是某小区业主,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高女士家养了一只小狗,非常可爱,高女士每天下午都会带着小狗在小区里面溜弯,时不时的也会去物业公司找物业人员闲聊家常,时间久了,物业公司的人员对高女士与其宠物小狗也很熟悉了。某天,高女士又带着小狗在小区里遛弯,在高女士聊天过程中,突然发现自家宠物小狗离开了自己的视线,便向物业公司求助,物业人员陪同高女士进行寻找,经物业人员询问小区门口保安人员,得知高女士家的宠物小狗跑出了小区,高女士认为物业的保安人员明知是业主家的小狗,却未阻拦并及时通知高女士,导致自家宠物丢失,物业公司存在过失。
问:本案中物业公司对高女士宠物丢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宠物于小区内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的宠物负有看管义务,或者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宠物丢失是否存在过错。高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中没有约定物业公司须对业主的宠物承担看管责任,且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不存在致使高女士宠物丢失的过错,本案中物业公司及时指派物业人员协助并陪同高女士寻找宠物,已经履行了服务义务,所业,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对高女士宠物丢失就不负有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创文章,作者:创意风暴,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stcw.com/y/103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