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判决能否躲猫猫、打闷包 “喵星人”5次入镜网课

庭审、判决能否躲猫猫、打闷包
躲猫猫又叫捉迷藏,而在庭审和判决中,躲猫猫或者捉迷藏、打闷包又是什么情况?你说东,他说西,你说西,他说北,你说北,他又说西,永远不正面面对问题,回避问题,避实就虚,这是捉

庭审、判决能否躲猫猫、打闷包

躲猫猫又叫捉迷藏,而在庭审和判决中,躲猫猫或者捉迷藏、打闷包又是什么情况?

你说东,他说西,你说西,他说北,你说北,他又说西,永远不正面面对问题,回避问题,避实就虚,这是捉迷藏、躲猫猫。

庭审、判决能否躲猫猫、打闷包 “喵星人”5次入镜网课

或者对自己的观点避而不谈,秘而不宣,不正面释明观点,你以为“太阳从东边出来”这句话不可能错,对方也不回应你的这句话对还是错, 最后判决理由却是“月亮绕地球转”,出乎了当事人的意料,这是打闷包。

捉迷藏、躲猫猫、打闷包的庭审和判决,是超出了当事人庭审陈述和书面陈述范围进行的判决。

庭审、判决能否躲猫猫、打闷包 “喵星人”5次入镜网课

以下为当事人的实际案例的情况。

二、 实际案例

当事人作为原告,发明专利侵权案件。

1、一审:2020沪73知民初815号

1)不释明认定事实和法律观点,庭审询问环节一言不发,和当事人捉迷藏;

2)当事人提交了侵权比对,但是庭审不做侵权比对,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和庭审的理由在庭审不询问,在判决不回应;

3)庭审双方陈述时间极度不平衡,不就法官已掌握,最终被采纳的,但是原告不知道的对方材料的观点询问当事人,变相剥夺原告当事人辩论权,打闷包判决。

具体参见当事人发布的文章。

2、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1169号

1)不释明认定事实和法律观点,和当事人捉迷藏;

2)在判决做出和庭审截然相反的表态,误导当事人;

3)对当事人在上诉状和庭审所述观点、理由在判决中不予回应,和当事人躲猫猫;

4)提出多个不同于一审判决的新的判决理由;

5)将一审判决明确排除的理由又纳入到二审判决理由中来。

具体参见当事人发布的其他文章。

3、再审:(2022)最高法民申498号

1)未回应当事人的听证和开庭的书面请求;

2)回避再审申请中的当事人对二审判决错误的分析和观点,对此一字不提,和当事人躲猫猫。

3)作出了新的关键的事实认定,否定了二审认定了的关键事实,却仍然维持二审判决。

4)名为再审裁定,本应为对一、二审的审判程序和事实是否有错误的程序性裁判,而实为在当事人未参与的情况下,又提出新的裁判理由的再一次的实质性的判决。

而裁定理由又是明显自相矛盾的,一边做出不同于二审的关键事实认定,否定了二审的认定的事实,一边又维持了二审的判决。

即便按照新的关键事实的认定,得出的结论也和事实认定是矛盾的,也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矛盾的,而裁定是认定新的事实后直接做出了结论。

庭审、判决能否躲猫猫、打闷包 “喵星人”5次入镜网课

三、 相关观点

1、应在庭审释明认定事实和法律观点

确立法官的法律观点释明义务,要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向当事人公开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确立法官的法律观点释明义务,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庭审请求权和知情权,促进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

另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官的法律判断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程序参与权,有利于避免突袭裁判

2、关于法官的心证:

法官以心证进行裁判, 法官的心证是主观的过程,法官的心证不公布出来是如何产生,依据是什么,所采用的论证逻辑又是什么,而是在法官的内心秘而不宣,难道法官的心证就是绝对正确的?不将其过程和理由在判决之前公开,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那又如何避免法官的认知或局限性导致的错误?甚至可能的徇私导致的错误?

下达判决之后才知道法官的理由和观点,这合理吗?

3、关于判决的说理

来自法院媒体文摘

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既包含法官对法律事实认定的说理,也包含法官将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被认定事实之理由的说理。

说理为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若不论证、不说理、不反映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不体现法官选择法律、适用法律的思维过程,就会使当事人不理解法院为何这样认定事实,依据什么进行裁判,这不仅使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不能心悦诚服地服判息诉,导致上诉、申诉和缠诉,也使裁判文书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大打折扣,有损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4、关于程序违法:

来自法院媒体文摘

1.未就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进行认定的

2.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明;

3.不进行说理,径直表述认定结论的;

4.未就当事人的主张、抗辩进行逐一回应的(属程序不当)

5.裁判超出诉讼请求的。

四、 裁判过程概括

1、起诉:

当事人作为原告,提出诉讼,给出理由1、2、3;

2、一审:

庭审对其持有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观点不发一言,和当事人躲猫猫,;

一审庭审未将被告开庭之前提交的实质为答辩状的材料给予被告,也未曾就该材料中最终也被采纳的观点询问当事人意见;

一审判决对原告当事人的起诉状以及庭审陈述的理由不予回应,给出一审判决理由4、5、6,明确否定理由7;

3、二审:

当事人不服进行上诉,提起二审:

在上诉状,反驳了一审判决理由4、5、6;

而对一审明确否定的理由7,自然没有做出回应;

二审判决继续对当事人对一审上诉和庭审陈述的理由不予回应,二审判决又给出了新的理由8、9、10;

意想不到的是,二审判决重新启用了在一审被明确否认的理由7;

4、再审:

当事人不服进行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书对二审的判决理由8、9、10和7进行了观点陈述和反驳, 再审裁定继续不予回应;

并又给出新的事实认定:

重新做出一个和二审关键事实不同的事实认定,一边否定二审的事实认定,一边又维持了二审判决,并以新的事实认定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况且,这个认定的新的事实,还和证据明显矛盾,但是裁定不做置评,直接以此驳回了再审请求。

五、 当事人观点

这好比一个无限循环,当事人永远落在判决屁股后面,判决永远不正面给出不采纳当事人观点的理由,回避当事人给出的观点、证据,当事人每次只能反驳上一次判决的错误,但是下一次的判决继续不予理睬和回应,又给出新的理由,或者又回到最开始否定的理由,就好比一个永不结束的轮回,而当事人只有屈指可数的一审、二审两次机会和再审救济的机会,这样庭审和判决方式,当事人如何信服?

发明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庭审、判决能否躲猫猫、打闷包 “喵星人”5次入镜网课

“喵星人”5次入镜网课

老师在线授课

猫咪突然蹿入镜头

教育公司指责老师该行为

“影响老师形象”

对此,你怎么看?

基本案情

罗某于2019年7月5日入职某教育公司,任美术老师。2021年3月1日起,罗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在家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授课。

2021年6月6日,在罗某直播授课过程中,家中猫先后5次蹿入直播镜头,有学员在评论区提问:“旁边那个蹭来蹭去的东西是什么?”

公司认为这一行为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知应会手册》中规定“影响老师形象”的行为,判定为B级违规,加上此前上课迟到10分钟的B级违规行为,罗某在6个月内出现两次B级违规,按公司规定升级为A级违规,故于2021年7月2日与罗某解除劳动关系。

罗某认为课堂画面出现猫并不属于违反手册规定的行为,亦未影响后续课堂,于是向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因不服仲裁结果而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原告主张被告在2021年6月6日上课视频中出现猫的行为违反《应知应会手册》关于老师形象的规定“授课期间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浏览无关网站、聊天、接电话、吃零食、喝奶茶等带有咀嚼动作的饮料)”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在家中视频授课,原告应知晓授课环境不能等同于公司,被告在一次视频授课的过程中,镜头出现了猫,但并未因此导致无法继续授课,原告将该情形等同“授课期间玩手机、浏览无关网站、聊天、接电话、吃零食、喝奶茶等带有咀嚼动作的饮料”的行为,显然属于扩大解释并具有随意性,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应属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236.16元。

法官说法

庭审、判决能否躲猫猫、打闷包 “喵星人”5次入镜网课

廖雅婧

民事审判一庭

自定规则也要合理执行

因疫情等因素,部分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在家网络办公以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因环境的种种限制,办公效果在客观上确实无法与在公司办公完全等同,公司不应对此予以苛求。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应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生活规则合理要求作为前提,并明确规定违纪违规情形等以便适用,如随意将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本案通过限制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的解释权,敦促用人单位制定更为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以防用人单位肆意解除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提醒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

既要符合法律法规

又要兼顾公平合理

更加不要“为了杠而杠”哦~

无限扩大解释

乃至超过劳动管理的正常范畴

肆意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

会受到法律制裁!

内容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创文章,作者:创意风暴,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stcw.com/y/103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