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宠物在托运偿求何如当应亡死或病生途中生病或死亡应当如何求偿
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宠物相关的各项业务也逐渐兴起,而其中较易发生争议的就是宠物的运输业务。因宠物为活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难免造成宠物死亡或其他疾病,因而发生争议。2021年7月,刘先生通过某宠物托运平台将其花费1万余元购买的宠物狗从深圳运往河南。在其与该宠物托运平台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平台系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托运方在下单后,在平台注册的宠运商将为托运方提供后续的托运服务,并对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负责。还约定若托运方选择宠物专车的,在途中因乘车环境和服务导致宠物死亡的,具体承运人应对托运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倍(含运费)。而承运人则在运输途中擅自改变了运输方式,从原定的宠物专车改为大巴客车托运,导致宠物在运输途中因空气不流通窒息死亡。事后承运人则向平台赔付两倍运费,平台遂退还刘先生原运费,并且赔偿刘先生两倍运费。
法律责任分析:
本案中,平台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其为刘先生与具体承运人提供了运输合同机会,其性质是中介服务平台,而承运人作为第三人,其在与受托人也即是平台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其运输合同应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具体承运人。因此刘先生只能向具体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承运人需要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可以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在本案中承运人在不能证明上述免责事由的情形下,需要对刘先生宠物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与平台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对宠物的死亡的赔偿金额做出了限制,即三倍运费(包含运费),该条款是属于减轻平台方责任的条款,平台在无法证明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刘先生可主张该条款不成立,仍可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购买宠物所花费的钱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经济来源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监制:张永江
作者:常钊通,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事法务研究生
编辑:常钊通
责编:邓小钰
审核:张永江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4号丨关于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4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4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进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塞尔维亚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称“塞方”)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产品符合塞方相关要求并允许在塞尔维亚国内市场自由销售。 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塞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国内出口宠物食品。 (一)陆生动物源性原料仅来自塞尔维亚,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传染病的症状。没有使用因扑灭疫情而屠宰的动物或死亡动物作为原料。如果原料来自于塞尔维亚以外国家,则必须来自于中方批准允许进口这些原料的国家。 (二)陆生动物源性原料来源于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古典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非疫区。 (三)水产原料来自鱼类或其他海洋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除外),以及生产人类消费鱼类产品后的鱼副产品(肠和腮除外)。 (四)植物源性原料不含危害宠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及禁止使用的成分,包括未经国内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一)罐装宠物食品应使用F0值不低于3.0的热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二)非罐装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90℃以上的热处理,或塞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一)输华宠物食品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输华宠物食品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国内《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三)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一)输华宠物食品应符合中方动物疫情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输华宠物食品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沙门氏菌:25克中不含: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科:1克中 n = 5, c = 2, m = 10CFU/g, M = 300CFU/g 。 c = 细菌数量位于m 和 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 =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 = 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三)输华宠物食品不得携带中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国内和塞尔维亚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输华宠物食品应由塞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用中文、塞尔维亚文和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卫生证书样本经中塞双方确认,塞方如要变更证书样式,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输华宠物食品到达国内进境口岸时,国内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国内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塞尔维亚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 来自非注册登记塞尔维亚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检出未经国内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 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7.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国内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8.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塞方通报,并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塞方自主暂停签发卫生证书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