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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26 21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判原持维,回驳审终合伙协议纠纷案依法审理认为,小华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亏损风险,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宠物店归还原告小华借款本金29.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后被告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投资入股协议约定分红不提亏损
“我从事宠物清洗、美容及销售等工作。刚来店里一个月,老板小娟就以经营周转为由借钱”原告小华陈述,店里一直未与其签劳动合同,几个月的工资和提成也被恶意拖欠。于是其一边申请劳动仲裁,一边向法院起诉索要借款。
庭审中,被告宠物店经营者小娟辩称,原告入股后,陆续有狗生病,“她和我都是股东,应该对店里的亏损承担责任,而不是在宠物生病的时候逃避退出。”
法院查明,2019年7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小华与宠物店于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宠物店应支付小华拖欠工资175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1050元;以及剩余提成和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2018年9月,宠物店(甲方)与小华(乙方)先后签订两份投资入股协议书,投资额总共30万元,均约定资金入股投资期为1年,合作期满后,甲方须在30日内返还乙方全部款项;分红每月一次,拿当月所售犬只全部金额的30%。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小华实际支付金额累计29.5万元。双方未就宠物店的亏损分担进行过约定,也未签过其他合伙协议,宠物店一直由经营者小娟自行管理。
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实为借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华与被告宠物店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签订两份投资入股协议书,但是原告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亏损风险,所以该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入股合伙,实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本金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本案中,原告小华实际向被告宠物店的经营者小娟交付29.5万元,现双方约定期限届满,也已符合小华离职且要求返还款项的约定条件。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被告宠物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小娟,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被告宠物店对原告小华的债务应以小娟个人财产承担。据此,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
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的名称,但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承办人表示,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就本案而言,虽然宠物店与小华签订的名为投资入股协议书,但明确约定了小华投入的款项于合作期满后宠物店须在30日内返还,同时约定小华离职或要求退股时宠物店须在30日内全额退还,而双方也未就亏损承担进行过约定。鉴于小华当时也是宠物店的员工,宠物店未能证明其作为出资方对宠物店进行过管理。鉴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宠物店主张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耐心组织当事双方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协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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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打工被猫咬伤
去医院被斥小题大做
2022年,大学生陆某某暑期在某宠物店做兼职。宠物店老板刘某的一只宠物猫在店里散养,这只猫跟陆某某比较陌生。陆某某上班第4天,天性胆小的猫由于害怕,出于应激反应咬伤了陆某某。
陆某某随即自行去医院就诊医治。之后,陆某某就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向刘某提出索赔,刘某不同意赔偿,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8月,陆某某向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期望通过调解解决此纠纷。
调委会接到陆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致电宠物店了解情况,并向刘某确认是否有调解意愿。在得到刘某的确认答复后,调解员约双方至调委会进行调解。
刘某表示,该宠物猫是自己养的,性格温顺并每年按时打疫苗,当时陆某某只是被猫咬破点皮,只要用清水进行流动清洗即可,无需就医,陆某某去打狂犬疫苗是小题大做,故不同意支付陆某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
而陆某某认为,自己是店里的员工,才上班第4天就被猫咬伤,且不论刘某不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事发后还推卸责任不承担医疗费。陆某某称,伤口已经破了皮,为安全起见才去就医。
刘某否认陆某某是店里的员工,表示宠物店和陆某某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陆某某只是来店里玩,在和猫咪玩耍中才不小心被猫咬伤。
说着,两人又开始争吵,无论调解员如何劝说都无济于事,双方态度坚决,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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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耐心释法
老板同意赔偿损失
经过第一次调解,调解员总结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陆某某是否为宠物店员工;宠物店是否应该赔偿陆某某打狂犬疫苗的费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学生暑假打工不属于就业,因此陆某某与某宠物店并无劳动合同关系,但陆某某是在为某宠物店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某宠物店主张权利。
刘某作为宠物猫的饲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宠物猫造成陆某某受伤,通过监控可见,陆某某并未实施挑逗等引发宠物猫攻击的行为,因此饲养人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某某可以选择宠物店作为用工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此,调解员上门来到宠物店与刘某进行沟通,向刘某解释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阐述,猫咪没有关进笼子,可能会发生伤人事件,即使被咬伤的人不是店内的员工,作为老板以及饲养人的刘某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耐心解释下,刘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再一次参加调解,愿意承担陆某某的医药费。
调解员再一次组织双方到场调解。在向双方解释清楚相关法律后,刘某态度友善,首先主动向陆某某表示道歉,双方握手言和。陆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用刘某同意全额支付。至此,经过调解员多次调解,该起因为宠物店猫咪咬人引发的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一般情况下,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时,作为饲养人员或管理人员,需要赔偿的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在此案调解中,调解员在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耐心组织双方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协商。对于刘某,调解员让其知晓文明养宠物的重要性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尽的义务。经过调解员积极协调,耐心释法说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记者 |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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