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消费惹纠纷 合同细节需谨慎 高院案例分析摘录|张某与他人买卖手机、宠物合同纠纷案
宠物消费惹纠纷 合同细节需谨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这不仅能够缓解快节奏生活带来的紧张压力,还能让人回归平和、寄托情感,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增长的宠物消费规模。特别是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迅猛发展,许多消
宠物消费惹纠纷 合同细节需谨慎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这不仅能够缓解快节奏生活带来的紧张压力,还能让人回归平和、寄托情感,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增长的宠物消费规模。特别是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迅猛发展,许多消费者选择线上宠物消费的方式,而宠物作为活体有着一般普通商品不具备的个性化特征,让爱宠人士在进行宠物买卖、宠物医疗等消费行为时需要关注更多。《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望引起消费者注意,在购入宠物时避免踩坑。
网购宠物猫携带病毒引纠纷
2022年5月,王女士以25000元的价格在某猫舍线上购买了一只蓝金小母猫。在交付前,王女士特别嘱咐猫舍要对小猫进行血常规和抗体检测。在确认检测结果没有问题后,王女士收到了心心念念的漂亮小猫。
但王女士很快发现小猫经常打喷嚏,体温也较高,遂安排对小猫进行血常规和抗体检测,还加做了一份抗原检测。尽管血常规检测和抗体检测显示没有问题,但抗原检测结果却显示这只小猫携带猫杯状病毒,虽然病原体载量较低,但依然属于病毒携带的范畴。
“这只猫我买来是打算做种猫的,现在检测发现有病毒,生育就可能存在问题,即便育崽,生下的小猫也有可能带病毒。”王女士马上联系猫舍,表示收到的猫健康有问题,怀疑收到的猫并不是视频中选择的那只,要求退猫退款。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起诉至新吴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猫舍按照王女士的要求,对小猫健康状况进行了两项检测,其对检测结果也表示认同,双方并没有约定进行病毒抗原检测,所以王女士以其自行加做的抗原检测结果认定猫舍存在违约行为,该项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从双方微信聊天的记录看,王女士在合同订立之前并没有告知自己要将案涉宠物猫作为种猫,所以王女士无权基于此理由解除合同。
王女士同意采用第三方运输的方式交易,未到现场进行检测即下单交易,对于小猫的健康情况也仅通过微信发送的体检报告进行确认,该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在案涉宠物猫交付后才发现问题进行检测,无法完全确定检测结果是猫舍造成的。对此,认定王女士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流浪猫绝育后患病突然死亡
不仅买卖宠物时会出现问题,当爱心收养流浪动物时也会面临问题。2022年2月初,李女士收养了一只三花母猫,经检验,发现这只猫携带猫冠状病毒。
当月下旬,李女士带着猫来到某宠物医院做绝育手术。术前,李女士按照流程签署了相关的手术告知书。随后,兽医师对猫实行绝育。但事后李女士才得知,当时进行手术的医师根本没有取得从事动物腹腔手术的许可资质。
术后初期,小猫体征良好,但不想拆线两天后,猫突然出现急性症状,经确认,发现小猫得了传染性腹膜炎。李女士继续选择到这家宠物医院对小猫进行治疗。但几天过去,猫的状况越来越差。不忍看小猫这么痛苦,李女士授意宠物医院对小猫进行了安乐死。
猫死了,可事情没有了结。李女士认为宠物医院作为绝育手术和术后服务的提供者,对于小猫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李女士多次与宠物医院进行沟通,要求赔偿,金额也从4000元逐步提升到10000多元,但双方一直没有协商成功,李女士将该医院诉至新吴区法院。
而针对医师无手术资质的问题,李女士也向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了举报,后农业农村局对该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 不解气的李女士还通过网上平台对该医院进行曝光。据医院负责人说,自从这件事在多个平台上曝光后,该医院就接到多个陌生电话,纷纷对医院进行指责辱骂,医院的正常经营受到了极大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主张小猫死亡是因宠物医院过错所致,应当就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及过错行为与小猫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李女士并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现有证据,宠物医院为小猫进行绝育手术的医师无腹腔手术资质,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小猫进行绝育手术后,由李某自行护理,后患传染性腹膜炎,再安乐死亡,小猫死亡原因和绝育手术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存在较多的影响因素,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难以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而小猫自身携带冠状病毒未予治疗,李女士作为饲养人未予重视、未行治疗,本身也存在过错,且在绝育手术前已告知相关风险,李女士仍然同意进行手术。综上,法院酌定宠物猫死亡的损失,由某宠物医院赔偿50%,由李女士自行承担50%。
养宠纠纷频发购买饲养需注意
宠物成为很多人的精神寄托,爱宠人士在进行有关宠物买卖、医疗、美容等方面的消费时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加。以无锡市新吴区法院为例,近两年涉宠物案件共计受理7件,这类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购买的宠物带有疾病、网上购买后发现实际收到的宠物并非图片上的宠物、宠物医院不当治疗导致侵权。
“前两个问题属于合同纠纷,后一个问题属于侵权纠纷,目前涉宠物类纠纷主要以上述两类纠纷为主。”新吴区法院硕放法庭副庭长叶涛告诉记者,对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对宠物的特征、品种、年龄及检测事项作出详细约定,特别是买受人如有繁育等目的的需向出卖人提出,避免交付后产生纠纷。出卖人对宠物负有质量保证义务,应当提供处于健康状态的宠物。
“宠物本身是一种活物,不确定因素较多,购买时最好能够多注意细节,详细确定交易条款,有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应该面对面交易,避免收到之后因活物与图片、视频不符引发纠纷。”叶涛说。
叶涛表示,涉及宠物买卖,订立买卖合同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将活体宠物的具体特征、品种、年龄以及健康状况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像王女士在与猫舍通过网络订立合同时应当更加谨慎,对于买卖的各种细节在订立合同时就要尽量作出详尽的约定,以免在出现纠纷后无据可循。
对于侵权类案件,比如宠物医疗引发的争议,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侵权之诉,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新吴区法院江溪法庭法官助理王成英表示,爱心人士收养流浪小动物是爱心的体现,但在收养的过程中,要摸清新收养宠物的身体情况,及时做好防疫防病措施。若因诊疗发生宠物伤亡情况,应通过合理途径维权,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双方的正常生活与经营。宠物医院在为宠物进行诊疗时应确保资质齐全,诊疗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漫画/高岳
来源: 法治日报
高院案例分析摘录|张某与他人买卖手机、宠物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7年5月10日,张某与王某签订购买1台MyPhone10s手机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手机总价为5000元,张某首期支付3000元,余款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王某仍拥有该手机所有权。 张某应当于收到手机的当天对其进行检验。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将3000元转至王某的银行卡账户。
2017年6月20日,张某发短信给好友钱某,欲将其宠物狗大妞出卖。短信中称:钱某应于收到短信后一周内回复并支付价款500元,付款后即可取得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张某应于2018年1月13日放假回家时,将宠物狗大妞送至钱某家中,此前宠物狗大妞仍由张某负责保管照顾。2017年7月1日,钱某回复短信同意,并将500元转至张某的银行卡账户。其后,张某回复短信言明已收到500元转账。
2017年8月1日,宠物狗大妞产下3只小狗:小白、小黄、小花。
张某知晓同学陈某喜欢柴犬,便在陈某前来围观时误导其认为该宠物狗的品种为日本柴大,陈某十分喜爱,愿以市价1000元购买宠物狗小白、小黄、小花。张某同意,将3只狗交予陈某,陈某支付1000元现金。陈某对张某和钱某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2017年8月5日,陈某带宠物狗小白、小黄、小花去宠物医院注射疫苗,得知3只狗并非日本柴大,而是秋田犬。
2017年9月23日,陈某与李某签订50袋澳洲进口狗粮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李某办理托运,运费由陈某承担。次日,李某将50袋国产狗粮交由迅德货运公司运输。2017年9月27日,陈某将运输途中的10袋狗粮以原价转售于关某,约定交付地点为西华市长安县。2017年10月3日,因迅德货运公司员工保管不周,20袋狗粮不慎丟失。2017年10月5日,30袋狗粮运至陈某住处。陈某虽发现狗粮为国产,但仍接收。同日,陈某通知关某其购买的10袋狗粮于运输途中灭失。关某认为,陈某仍应向其交付10袋狗粮,两人经交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关某于2017年10月10日诉至法院。陈某为北华市朔方县人,自2015年2月起定居汉东市吴兴县。关某为西华市万年县人,2017年5月起因工作调动一直居住在兴庆市长乐县,并于同月将户口迁出,尚未落户。
2017年11月10日,宠物狗大妞突患重病,濒临死亡。同日,陈某打电话告知张某,因错将3只狗当成日本柴大而购买,要求张某返还1000元价款并取回3只小狗。张某当即拒绝。陈某遂于次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其与张某间的买卖合同,并返还1000元价款。后钱某得知此事,愤怒不已,主张其对3只小狗享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并取回3只小狗。
2017年11月21日,张某将1500元转至王某的银行卡账户,王某告知张某其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余款付清。
2017年12月1日,张某发现MyPhone10s手机无法充电,经检查系因使用非原装的劣质锂电池,导致其寿命仅有正常电池的1/4。张某要求王某免费维修,王某拒绝,并以张某未按期付款为由要求取回手机。
2017年12月15日,张某为该MyPhone10s手机向鸿鹄保险公司投保手机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合同约定,若手机因意外事故(如跌落、进液等)损坏,鸿鹄保险公司应免费以原厂零件进行维修;若手机因意外事故损坏且无法维修,张某支付300元并将原手机交付鸿鹄保险公司后,鸿鹄保险公司应予置换全新同型号手机。投保时,张某在鸿鹄手机安心保申请单“是否曾拆修或更换零件”一栏勾选了“否”。鸿鹤保险公司员工肖某对手机进行检查时,发现手机锂电池并非原厂,但因疏忽未填入公司系统。2018年1月20日,张某故意将其手机浸泡水中致其损坏,但声称手机为不慎掉入水中,要求鸿鹄保险公司赔付同型号新手机一部。鸿鹄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通知张某解除保险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问题
1.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免费维修手机?为什么?
答:张某有权要求王某免费维修。
(1)王某售卖给张某的手机,于交付时即存在电池质量瑕疵。
(2)根据《民法典》第622条第1款的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应当认定该期限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张某与王某约定的检验期限为收到手机的当日,该期限不足以对手机完成全面检验,故应认定为对手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限。
(3)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第2款和《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为发现或应当发现质量瑕疵后的合理期限。手机的电池寿命瑕疵为隐蔽瑕疵,张某在发现手机无法充电当日即向王某通知,应认定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通知义务。
(4)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第2款和《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买受人应于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通知出卖人。张某通知王某之日与其收到手机之日间隔未超过2年。
王某售卖给张某之手机存在电池隐蔽瑕疵,致使该手机无法实现手机的一般功能,且张某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检验通知义务,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维修手机。
2. 张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成立。根据《民法典》第471条、第481条和第486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受要约人的承诺应于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本案中,张某向钱某发出出卖宠物狗大妞的要约,规定承诺期间为1周(7日)。10日后钱某发出的承诺到达张某,超出承诺期间,视为新要约。张某回复收到500元转账,应认定为对钱某的新要约的承诺,该承诺到达钱某时,买卖合同成立。
3. 谁享有4只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陈某享有宠物狗小花、小白和小黄的所有权,钱某享有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
(1)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和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017年7月1日,张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张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钱某取得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
(2)根据《民法典》第321条第1款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017年7月1日,钱某取得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2017年8月1日,宠物狗大妞产下的3只小狗为天然孳息,归宠物狗大妞的所有人钱某所有。
(3)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条件为;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完成交付。本案中,张某将宠物狗小花、小白和小黄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的陈某并完成了交付,故陈某取得了这3只小狗的所有权。
4. 对遗失的20袋狗粮,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答:应当由陈某承担风险损失。
(1)根据《民法典》第604条和第607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陈某与李某未约定交付地点,李某将狗粮交第一承运人,即迅德货运公司后,便完成交付,风险转移至陈某。
(2)陈某和关某订立的是路货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且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负担标的物毀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陈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将转售关某的10袋狗粮特定化,故关某不负担狗粮灭失的风险,其仍有权要求陈某交付10袋狗粮。
(3)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在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约定时,需在同时满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风险方由出卖人负担。本案中,李某实际交付的是国产狗粮,并非合同约定的澳洲进口狗粮,应认定为根本违约,符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但陈某仍接受货物,未解除合同,故风险仍由陈某负担。
5. 关某应向哪一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关某应向陈某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汉东市吴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的规定,本案中关某所涉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材料中被告陈某为公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佳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之间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中,关某与陈某星于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为西华市长安县,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该约定履行地点并非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则,应由被告陈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某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汉东市吴兴县居住1年以上,故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关某应向陈某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汉东市吴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陈某能否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为什么?
答:陈某有权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
(1)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张某出卖宠物狗小花、小白和小黄给陈某,系无权处分。张某虽不享有3只小狗的所有权,但张某与陈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张某误导陈某认为该宠物狗的品种为日本柴大,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栽机构予以撤销”,张某与陈某间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陈某享有撤销权。
(3)《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材料中,陈某于2017年8月5日即得知3只宠物狗为秋田犬而非柴犬,于2017年11月11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张某间的买卖合同,故陈某的撤销权仍处于除斥期间内,陈某有权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
7. 钱某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其欲加人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钱某诉讼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应向受理张某和陈某诉讼的法院提起诉讼,时间为一审法庭辦论终结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材料中,陈某起诉张某,在该诉讼中,诉讼标的为陈某与张某的宠物狗买卖合同。钱某认为其对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3只宠物小狗)享有所有权,陈某与张某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侵害,故要求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取回3只小狗。钱某的诉讼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民诉解释》第81条第1款、第327条和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第1条的规定,钱某欲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人诉讼,应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为之;管辖法院为受理张某和陈某诉讼的法院,且钱某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起诉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8. 王某是否有权取回手机?为什么?
答:王某无权取回手机。
(1)根据《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第工项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本案中,张某未按期支付全部价款,且经王某催告后在11月30日前仍未支付,王某因此享有取回权。
(2)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本案中,张某已支付价款4500元,超过手机总价款5000元的75%,故王某不得主张取回手机。
9. 鸿鹄保险公司能否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其是否须履行赔付义务?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能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但其仍可以张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1)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若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況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材料中,手机是否拆修或更换零配件可能影响手机的质量(如结构强度、防跌落和进水的能力等),进而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对于该事实,鸿鹄保险公司通过鸿鸽手机安心保申请单“是否曾拆修或更换零件”一栏向张某进行询问。张某明知MyPhone10s手机电池为非原装的劣质电池,却勾选“否”选项,系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鸿鹄保险公司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肖某对手机进行检查后发现手机锂电池并非原厂,但因疏忽未填入公司系统。肖某为鸿鹄保险公司员工,其行为应归属于鸿鹄保险公司,尽管该信息尚未录人系统,仍应认为鸿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该解除事由,其不得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2〉根据《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材料中,张某故意将其手机浸泡水中致其损坏,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故鸿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拒绝承担赔付义务。
虽然保险公司丧失了基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但其仍可以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10. 若张某与陈某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嗣后被撤销,钱某能否取得宠物狗所有权?
答:钱某有权向张某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取得宠物狗的所有权。本案中,张某无权处分钱某的3只小狗,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并完成了交付,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陈某善意取得了3只小狗的所有权。但根据《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规定,转让合同被撤销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若张某与陈某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嗣后因张某欺诈而被撤销,则受让人陈某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宠物狗的所有权人仍为钱某。 钱某可依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请求张某返还原物。
来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指导性案例##案例分析指导用书##买卖合同纠纷#@挑灯说点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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