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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后要退还的狗咬伤人 宠物领养人违反领养协议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27 9


领养后要退还人伤咬狗的的狗咬伤人

小狗。烦麻聪聪日前惹了个麻烦。

聪聪的领养人向先生在喂养一段时间后反悔了,通知张女士将狗接回去。就在这时,聪聪跑到邻居家,与邻居龙先生家的泰迪犬撕咬,龙先生在制止时被聪聪咬伤。

事后张女士与向先生却都不愿意赔偿,他们一个认为已经将狗送出去了,一个认为已经将狗退回去了。

谁该对龙先生的受伤负责?近日,张家界永定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退养的宠物狗交接期间将人咬伤

聪聪是一条斯塔福犬,向先生是在张女士的朋友圈里看到了聪聪的待领养信息。通过电话联系,向先生成功领养了聪聪。

然而一段时间之后,向先生却反悔了,就以自己没有精力再养为由又给张女士打了个电话,要求张女士将狗领回去。

10月15日下午,张女士按照约定来到了向先生居住的房屋楼下准备领回宠物狗聪聪。10月15日下午五点三十分左右,聪聪突然从向先生居住的17楼家中跑出来,直接跑到了13楼,向先生邻居龙先生的家中。

“我当时正在家里,忽然,一条斯塔福犬从17楼经安全通道来到我家里,一进家门就直接咬我家的小狗泰迪。”见到两条宠物狗互相撕咬,龙先生便跑过去制止,过程中龙先生的手指被聪聪咬伤。

10月15日19时,龙先生向公安部门报警,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永定派出所接警后及时赶到事发现场,经过相关情况了解后,民警还多次给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龙先生被咬伤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狂犬疫苗注射治疗,共花去治疗费2025.5元。

事后,龙先生将张女士与向先生诉至永定区法院,索赔4000元。

饲养人与管理人均要担责

“该狗是向先生饲养的, 我不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张女士辩称。

向先生未到庭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有关的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本案诉争的宠物狗有着特殊关系,否则,张女士就不会在朋友圈中发出宠物狗的相关信息,也不会根据向先生的要求亲自去领回宠物狗。 根据日常情理来看,既使张女士不是本案诉争宠物狗的主人,也应当是该宠物狗的管理人。张女士称向先生是从她的朋友手里领养了本案诉争宠物狗的事实,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为,张女士应当是本案诉争宠物狗的管理人,向先生是本案诉争宠物狗的饲养人。

因张女士与向先生在交接本案诉争宠物狗的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从而导致龙先生被咬伤,故张女士与向先生存在过错。龙先生在制止本案诉争宠物狗与家中的宠物狗撕咬过程中被咬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龙先生没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第七十八条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向先生作为本案诉争宠物狗的饲养人,张女士作为本案诉争宠物狗的管理人,两人应当连带赔偿龙先生的相关损失。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龙先生被狗咬伤所产生的实际费用2025.5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宠物领养人违反领养协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5民初11149号

2019年9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伴侣动物领养协议》一份,就免费领养救助宠物事宜约定如下:甲方将救助的宠物国内狸花猫一只交由乙方领养;乙方必须年满18周岁,有正当职业稳定住所及相应经济能力;乙方接受领养后,协助甲方对喂养情况进行了解和回访(更换电话或者养宠住址需第一时间通知甲方);领养人不得因家人反对、婚姻、生育、工作变动、动物不听话、动物生病等原因抛弃领养动物,若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照顾宠物,需及时送还甲方等;若乙方做不到上述义务,又不及时归还,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将宠物要回,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若宠物退回或被要回,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作为后续寄养费),若宠物遗失支付3,000元,若随意抛弃宠物、有虐杀宠物行为支付1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在落款处留存了联系地址和电话。同日,原告将约定宠物猫交付被告。

2019年10月6日、8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希望通过照片或者视频的形式进行回访,均未果。2019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发现已经无法联系被告。

原告张某某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拒绝履行《伴侣动物领养协议》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3,000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与原告签订《伴侣动物领养协议》,领养原告交付的宠物猫,协议中约定被告接受领养后,需协助原告对喂养情况进行了解和回访,更换电话或者养宠住址需第一时间通知原告,但被告在领养后并未积极协助原告进行回访,更换地址和电话也未通知原告,现被告处于失联状态,被告领养的宠物猫也下落不明,原告主张宠物猫遗失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可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违约金3,000元。

案例2 马某某与赵某合同纠纷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3民初11439号

2018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伴侣动物领养协议》,约定由被告领养原告救助的黑猫“大卫”一只,领养黑猫“大卫”不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公益行为;按照协议原告有权定期回访黑猫“大卫”的领养情况,了解领养动物的生活健康状况,被告亦应按期给黑猫“大卫”注射疫苗等。协议还约定,如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要求了解黑猫“大卫”的生活及疫苗注射状况时,被告未能如实告知,且搬离原收养住处,已无法取得联系,导致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无法了解、无法回访黑猫“大卫”的近况。

本院认为,原告救助无主流浪黑猫“大卫”,其爱心救助的行为应予肯定。原告救助后取得黑猫“大卫”的管理占有的权利,并据此与被告签订《伴侣动物领养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善良的社会风俗,应属合法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领养黑猫“大卫”,并接受原告监督,对黑猫“大卫”的近况进行回访和了解,故被告应在接受领养后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义务。现被告违反协议,搬离住处不予告知原告,导致黑猫“大卫”至今去向不明,有悖诚信及协议约定,故原告要求解除《伴侣动物领养协议》,并返还黑猫“大卫”,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某黑猫“大卫”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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