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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27 25
可以要求狗的主人支付管理费
在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捡到狗并喂养了狗的好心人是可以向狗主人要求支付养狗期间的管理费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其实是属于一起因收养走失的宠物狗引发的无因管理案。丢狗的主人与捡到狗的好心人素不相识,为避免狗的主人的损失,而好心人因捡到狗而进行喂养,支出必要的饲养费,属于无因管理,是可以请求丢狗的主人给予补偿的。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相关案例
张某某于2016年5月在狗市上买了一条法斗宠物狗,于2017年7月走失。2017年7月被告齐某某在自家饭店拾到宠物狗一条,并寄养看护。经张某某多方查找,发现宠物狗被齐某某拾得并收养,于是张某某多次找到齐某某索要小狗,但齐某某表示要求张某某给付这几个月养狗的钱,支付各项费用约为五千元。张某某觉得价格过高未能达成共识,经调解未果。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齐某某返还宠物狗。
关于宠物的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张某某主张对争议宠物狗享有所有权。张某某于2021年7月上旬将其所有的宠物狗丢失,被告齐某某于2021年7月恰好拾到同样品种,相似的宠物狗。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宠物狗的照片和被告手机内拾到的宠物狗的照片比对,相似度极高,被告亦没有提供证据否认原告的主张。故关于被告齐某某于2021年7月拾到的法斗宠物狗的所有权人认定为原告张某某,被告应予返还。
关于捡到宠物的管理费
关于被告齐某某主张原告张某某应支付3个月的寄养费用5000元,其中包括饲养狗、给狗看病等各项费用。被告齐某某提交医疗费票据五张、宠物用品店证明材料、宠物门诊收据,用于证明三个月期间给狗看病、饲养、洗澡,购买各种用品,以及该宠物狗将其他人咬伤所支付的医疗费共计花费3891元。加上给狗买吃的没有票据的部分,被告齐某某主张原告张某某应支付寄养费共计5000元。
因被告齐某某家里也养宠物狗,其不能说明所有费用均用于本案争议的宠物狗。关于宠物狗咬伤人产生的费用是由于被告齐某某看管不力,不应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根据《民法典》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被告齐某某于2021年7月初拾到原告张某某所有的宠物狗,并喂养、照顾该宠物狗三个月,原告张某某理应支付必要的费用,但被告齐某某索要过高,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地基本生活标准,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寄养宠物狗三个月期间的必要支出为600元。
温律认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捡到走失的宠物狗归还主人时,是可以要求支付管理狗狗期间的必要费用的。根据法律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具体费用应结合当地基本生活标准,酌情进行认定。
新闻回放
2020年8月18日,一段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当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官微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事发之后,我们不禁担心,如果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会有人为老人麦某的死负责吗?她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小女孩罗某和狗主人罗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牵狗女孩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无论是狗主人,还是小女孩,或是小女孩的父母,对于老人的死亡,他们在主观上均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追责原理,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况且小女孩也仅有12岁,根据刑法规定,她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应当入罪的严重后果,依法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在刑事上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狗主人以及女孩的父母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法条中不难看出,当所饲养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
虽然绊倒老人的狗并不是狗主人自己带出门的,但是狗主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有对动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义务,从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可知,该狗是被女孩从狗主人家门口牵出来玩的。对此,狗主人对女孩牵狗行为是否知情?若不知情,狗主人拴狗场地是否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些均是影响狗主人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事由。
女孩将狗主人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狗的管理者,有法律上管控狗的义务,但是女孩显然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就将狗带入公共场所,也没有起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牵牢狗绳,致使狗脱逃绊倒老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客观上女孩对老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牵狗女孩年仅12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牵狗女孩不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她的父母承担责任, 如果小女孩有财产,可以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仍需由其父母进行赔偿。
再次,从现场监控画面可知,意外身亡的老人被绊倒的时候并不是在路边人行道上,而是在接近马路中间的位置,她对危险的发生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老人有过错,老人自己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判断, 要更为准确的证据来印证。
从现场监控画面中还能看到,本案“肇事者”(带狗绳的大狗)是在追逐另一只无人牵引且无绳约束的小狗时,才将老人绊倒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该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小狗与大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小狗系流浪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所规定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狗的原主人还是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成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相关悲剧时常发生,无不令人痛惜。对此,律师提醒你:我们每个人应当管好自己的宠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遵守所在城市饲养动物的规范,不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还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宠物登记、防疫等措施,出门在外,要为宠物牵绳、戴嘴套,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以身作则,管理、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为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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