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吠扰民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小区禁养宠物,有这么大权力

犬吠扰民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沙红翠 通讯员张灿)备受关注的《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后,其审议结果在11月1日至2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

犬吠扰民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沙红翠 通讯员张灿)备受关注的《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后,其审议结果在11月1日至2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上通过。

制定养犬管理条例,规范养犬行为,是广大淄博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8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淄博市人大监司委工作室、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城管局等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 还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智囊团队的意见;听取了淄博各区县有关部门、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环卫人员、犬类保护组织、宠物诊疗机构负责人、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淄博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区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只,已经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置。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部门职责方面,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登记,建设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处犬吠扰民、放任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养犬免疫宣传、信息搜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对犬吠扰民、未束犬绳(链)遛犬、占用公用部位养犬、未即时清理犬粪等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两米的犬绳(链)牵引;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主动避让他人,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未即时清除犬粪的,或者未束犬绳(链)牵领任由犬只乱跑影响市容环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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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禁养宠物,有这么大权力

作者:土土绒

据媒体报道,近日,青岛一小区物业张贴了一则禁养宠物通知,声称:若在12月31日前没把宠物送走,业主暂缓发放分红和补贴;一经发现,或将租房买房者的宠物强行带离

口气之强硬,结论之不容商量,简直咄咄逼人。不仅有“禁令”,还搭配了“罚则”,提前告知业主如果不遵守“规定”将会有什么样的惩罚,可以说想得很周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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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问题是,谁给物业“禁养宠物”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连法律都没有禁止公民饲养宠物,一个小区的物业凭什么禁止?即使不谈伴侣动物与主人之间的深厚感情联系,仅仅简单地把它看做一个“物”,物业也没有权力要求业主清除家里的某件物品啊。

想象一下,物业贴出通知,要求某日前,所有业主必须将家里的沙发送走,或将书房的书桌送走,这是多么的滑稽与荒诞?而宠物对于主人来说,显然比任何一件家具都更重要。 为什么物业就可以明目张胆地“禁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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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也提出了他们的理由,比如“噪音扰民”“粪便污染环境”等。这些问题确实可能存在,也需要处理, 这就能成为禁养宠物的理由吗?远的不说,青岛本地就有《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对于这则通知中提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规定得清清楚楚。

比如,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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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这些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常常遭遇执行难的问题,关于宠物的纠纷仍然屡屡发生。上述条例进一步规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 物业企业确实应该在小区宠物管理上有所作为,但应该做的是“宣传”“引导”,而不是“禁止”

这些年来,饲养宠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根据一份研究报告,2013年国内养宠家庭的比例为16%,到2018年已经提升至22%。宠物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仅2015-2019年五年内,行业市场规模就翻了2倍多。而与此不文明养宠行为也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冲突不时成为新闻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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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人难免产生“一禁了之”的心理。不久前,云南威信县新出台了犬只管理规定,完全禁止县城城区内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在舆论热议之下,新规暂停执行。

而在媒体采访中,青岛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声称,禁养宠物的通知是经过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商讨后,才决定下发的。经过上级部门的工作指导,今后小区物业将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一禁了之”不是一时一地的孤立做法,背后实际上有着一定的社会心理支撑。很多人深受不文明养宠行为的困扰,一怒之下便呼吁“禁止”。 这种“禁止”思维不但与法律精神相抵触,而且很容易成为权力“越轨”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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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物业本来是小区业主的服务者,但不知不觉中,它的角色似乎就变成了业主的管理者,甚至出台了侵害业主正当权利的“通知”,而这一切,竟然还受到了很多业主的支持。可是,假如今天物业可以禁止业主养宠, 明天物业是否可以限制业主的更多行为呢?

饲养宠物行为确实需要规范,不文明养宠也确实需要治理。但这一切都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以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代价。假如某种行为一出问题便要禁止, 这个世界大概也没什么事可做了。这些年来,各地都在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倡导用更加人性化的措施,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种种问题。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简单粗暴的“禁止”思维却仍然不时“冒头”,这也提醒我们,普法教育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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