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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31 24
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不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如有违反,将会被处以罚款。
市民在办理检疫证明时要注意检疫范围,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除犬猫需要申报检疫外,兔子、家禽等动物也属于检疫范围,也需要办理检疫合格证明。
办理检疫。门部输证明,需要准备检疫申报材料。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运输动物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前可与所住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系(联系方式见下表)并确认宠物检疫所需材料、程序,以便托运时提供给铁路、航空运输部门。
在宠物托运时,应符合托运要求,市民可以提前向航空公司或中铁快运了解宠物托运的具体要求,特别是航空宠物托运,每个航空公司对托运宠物的品种、大小、数量、笼具等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需要提前了解具体要求并及时确定航班和舱位。
市民可通过搜索“国内兽医网”(网址:https://www.cadc.net.cn/sites/MainSite/)——“综合查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输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右上角的印刷编号,来鉴别真假检疫合格证明。
编辑 唐峥
校对 赵琳
本幅漫画涉及《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七十八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事关国家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进入新时期,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动物疫病和人兽共患病防控,更好保障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科学构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动物防疫保障能力的力求进一步压实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构筑更加有力的动物防疫屏障。
为帮助各地高效开展普法活动更好服务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国内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专家团队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致力提升普法实效性,出版了《“画”说动物防疫法》。本书结合各地普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基层出现的主要违法情形,以通俗诙谐的漫画、案例方式讲述了涉及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需要承担的重点法律义务,引导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信息来源:国内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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