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宠物扑杀合法吗 看法|男子当街殴打边牧致死罚款4000被指处罚过轻
疫情宠物扑杀合法吗
事件回顾去年上饶,社区防疫人员来到某有确诊病例的小区,挨家挨户上门进行“消杀”,涉事防疫人员在没有和隔离人员充分沟通,隔离人员并未确诊的情况下,两名防疫人员持铁棒将其家中的柯基打死
疫情宠物扑杀合法吗
事件回顾
去年上饶,社区防疫人员来到某有确诊病例的小区,挨家挨户上门进行“消杀”,涉事防疫人员在没有和隔离人员充分沟通,隔离人员并未确诊的情况下,两名防疫人员持铁棒将其家中的柯基打死。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无独有偶,今年八月新疆的一名李先生在酒店隔离期间,突然接到一个噩耗,他家里的三个可爱的小狗被小区保安从家中带走,以防疫需要为由打死了三只小狗。同样的,在该次扑杀过程中该社区负责人和保安都不曾和李先生沟通过。
此事曝光后,涉事的负责人在网上公开地向李先生道歉,并接受了撤职的惩罚。事情看似得到解决,但类似事件屡出不止,让许多有宠物的家庭人人自危,不禁疑问:“假如是自己在隔离期间摊上这种事,应该怎么配合在防疫的情况下,合法的保护自己的宠物呢?”
以下法律知识,你需要知道,建议有宠物的你全文背诵!
扑杀宠物合法吗?
以上小包拯提到的两则扑杀宠物的案例,都是不合法的反面教材!
我国法律中的确存在“扑杀宠物”相关的防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其(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以上两起扑杀宠物的案例,实际上是不符合扑杀标准的。
扑杀宠物的相关措施应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下发,而不是社区组织以及个人擅自决定。 以上两起案例扑杀的都是未被确诊的家庭宠物,并非野生动物。
合法扑杀宠物,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所以说即便是符合条件的合法扑杀,也应当告知宠物主人并出示相关证明,不能在未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情况下私自扑杀宠物。
隔离期间,如何合法保护宠物不被扑杀?
假如有扑杀人员上门,请第 一时间取证,取证,全程取证!并将宠物带去安 全的地方,然后要求对方拿出执法证件,相应执法文书。
如果对方没有相关文件,这时就要拿以下法规告知对方会承担的法律风险,以达到威慑效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让对方知道宠物是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扑杀是在侵犯你个人的私人财产,是需要负相应法律责任的。
不仅如此,即便是正规合法的扑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最后小包拯真诚希望每一个毛孩子都不必经历被扑杀的痛苦,相关的动物保护法也能尽快出台。好了,关于如何合法保护宠物的法律知识,今天就先科普到这里,大家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留言评论告诉小包拯噢~
看法|男子当街殴打边牧致死罚款4000被指处罚过轻
11月19日晚,网络流传一张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该名男子为此犬的主人,且未按照规定对犬只办理养犬登记。海珠区分局对其进行了罚款4000元、没收边牧犬尸体一只的行政处罚。
↑男子殴打边牧 视频截图
不少网友表示,当街虐狗致死影响极为恶劣,这一处罚是否过轻?对此,多位律师认为,针对虐狗如何处罚,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但是地方性法规有关于虐狗的处罚规定。
当街虐狗致死被罚4000元
男子:殴打狗是因心情不好,不该这样
事发地周边一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18日下午,其接到店内客人发送的虐狗视频,同时该客人希望医院派人去对该犬只进行救治,但因为当时医院处于闭店状态,未能成行。后来,该客人表示已经赶到现场,发现该犬只已确定死亡,警方正介入处理。
对此,广州赤岗派出所于11月19日回应媒体称,该男子已被抓获,案件正在处理中。
19日,网传一份盖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男子于2022年10月份购买了一条边牧犬和一条杂交犬,且并未按照规定对犬只办理养犬登记,便放在家中饲养。11月18日15时许,该男子在鹭江地铁站A出口处,将上述边牧犬虐待打死并丢弃尸体。经审查,该男子已如实供述虐待犬只及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违法行为。
↑网传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海珠区分局对该名男子进行了罚款4000元、没收边牧犬尸体一只的行政处罚,并扣押杂交犬一只,责令三日内办理养犬登记证。
20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该名男子,他向记者表示,自己昨天到派出所处理了此事,也确实受到了上述行政处罚。殴打狗是因为当天心情不好,事情发生后自己也觉得非常过意不去,不该用这种方式对待自己的狗,心里觉得很难受。
关于虐待动物暂无统一法律
部分城市制定了本地养犬管理规定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针对虐狗如何处罚,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但是地方性法规有关于虐狗的处罚规定。
赵良善解释,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等已制定了相应的本地养犬管理规定,对于虐待犬只这一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针对本案,该名男子虐待犬只及未按规定办理犬只登记,对其处罚4000元及没收犬只是适中的,不为过轻。
赵良善表示,上述文件中警方对其的处罚主要是基于该名男子虐待犬只及未按规定办理犬只登记,违反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以及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可对该名男子予以罚款(罚款4000元,每只罚款2000元),并没收犬只。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实际已经构成当众虐待动物的情况,在对其进行处罚时,可以考虑属于“情节较重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根据罪刑法定及罪行相当等法律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对该男子的处罚不应超过法律规制的范畴。
林小明律师也表示,因为我国目前对虐待动物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范,散见于不同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所以在虐待动物等情况发生后,往往需要以“毁坏财物”并根据情节和后果来进行比照,从而确定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来进行处置。
他还表示,虐待自己购买的宠物或流浪动物与虐待他人宠物在处罚上具有区别,是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处罚的分界点。
当事人若对自己购买的宠物进行虐待,因其有权对自己所有的宠物进行处分,故而很难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流浪动物来说,因其属于无主物并非“公私”所有财物,要追究虐待施暴者的过错则有相应难度,也即缺乏发起追责的主体。虐待他人的宠物,很显然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可以根据虐待的情节和后果,确认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还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赵良善称,路人看见有人当街虐待动物,可以当场制止,也可选择及时报警,由警方立案调查,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李毅达 记者 蓝婧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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