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星期宠”,该如何维权 多人从宠物店买的猫回家一周内就病死

买到“星期宠”,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7日,叶女士在张先生经营的宠物店花费1800元购买了一只漂亮的小奶猫,叶女士与宠物店签订了购买协议。结果接回家的当晚,小猫就出现了呕吐、拉稀等症状,

买到“星期宠”,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7日,叶女士在张先生经营的宠物店花费1800元购买了一只漂亮的小奶猫,叶女士与宠物店签订了购买协议。结果接回家的当晚,小猫就出现了呕吐、拉稀等症状,叶女士赶紧将它送往医院诊治。经检查,小猫患有猫瘟,同时伴有耳螨。

叶女士随即联系张先生,要求更换一只同品种且健康的小猫。张先生称同品种中没有同价位的猫咪,更换需要叶女士补差价,叶女士为小猫看病已支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不愿意再补差价,只得作罢。但没过两天,小猫的病情更加严重,最终治疗无效,于8月1日死亡。

调查过程

叶女士事后了解到,她购买的宠物猫未取得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检疫合格证明,而且宠物店在此之前售出的多只小猫均患有猫瘟,已有多名消费者上当受骗。叶女士认为,在明知宠物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仍然出售,属于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宠物店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叶女士与宠物店签订了购买协议,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张先生经营的宠物店应保证其出售的宠物,符合健康、无疾病等要求,但他未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接种疫苗证明等材料。

关于叶女士要求赔偿三倍购猫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所谓的欺诈,是指存在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

叶女士购买当日就查出宠物猫患有猫瘟,证明宠物猫有较大概率在店内时已经患病。再结合宠物店隐瞒宠物猫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情况,将携带猫瘟的宠物猫出售给多名消费者,在已知宠物猫患病的情况下,仍向叶女士出售,具有实施欺诈的故意。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宠物店应当退还叶女士支付的购猫款,并承担购猫款三倍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来源:上城区司法笕桥司法所、上城普法

多人从宠物店买的猫回家一周内就病死

花费重金

只为拥有一只心仪的宠物

可没想买回家后

不到一周时间

宠物就病死了

宠物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

上海浦东法院近日

对系列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7日

刘女士花费1800元

在上海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小奶猫

为防万一

当天她将猫咪送去体检

竟发现其患有疱疹等疾病

刘女士当即返回宠物店

要求更换

店员却以没有同价位的猫咪为由

拒绝了她的要求

刘女士只能作罢

没过几天

猫咪病得更加严重

最终治疗无效

于11月1日死亡

买到“星期宠”,该如何维权 多人从宠物店买的猫回家一周内就病死

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

吴先生在该店购买的猫咪

同样一周内就病死了

张小姐的猫咪则被查出

感染有多种病毒

对此

宠物店不但拒不赔偿

还责怪他们不会饲养

无奈之下

这些顾客起诉至法院

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者认为

宠物店出售明知患有疾病的宠物

已有多名消费者上当受骗

该行为属于恶意欺诈

宠物店则辩称

宠物都由消费者自行挑选

在出售时是健康状态

买回家后饲养不当

才导致了死亡

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

法院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买协议

系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作为专门的宠物公司

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宠物

符合健康无疾病等要求

而被告却未能提供检疫合格证

接种疫苗证明等材料

并且消费者购买的宠物

在交付后次日即出现症状

并于一周内死亡

结合病毒潜伏期等情况

宠物有较大可能

在被告处时已经患病

其作为出售者

显然隐瞒了这一

对交易产生影响的重大瑕疵

该行为构成欺诈

对于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请

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心语

一、纠纷频发,店家买主难辨责

“宠物经济”不断升温,宠物消费纠纷同样频发。由于这类交易属于活体交易的范畴,不同于其它消费品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相关纠纷处理起来争议较多。本案系因消费者购买的宠物猫病死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也已受理多起涉该商家的类似纠纷,其明显有悖诚信,存在欺诈行为。

二、擦亮双眼,避免选购误区

为避免纠纷,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要前往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店;在挑选到心仪的宠物后,可要求店家出具宠物检疫证明等健康材料。在签订买卖合也要留意各项条款,最好注明购买品种、“保质”期限等内容,并做好凭证留存,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经营,方是长久之计

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在出售宠物前,一定要对它们进行必要的体检,为消费者提供身体健康的宠物,这是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反之,如果明知是病猫病狗但仍称宠物身体健康而予以出售,则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这也提醒各位商家,切勿“知病售病”,牢记诚信经营,方是长久之计。

转自 | 上海浦东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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