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0元买的宠物猫几天就病亡 买到带病宠物1周内死亡

3800元买的宠物猫几天就病亡
图文无关宠物猫买回家几天即患病死亡2020年4月26日,何先生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宠物园购买了出生约3个月的一公一母两只布偶猫,支付了5800元。4月30日,刚买回家没几天

3800元买的宠物猫几天就病亡

800元买的宠物猫几天就病亡

图文无关

宠物猫买回家几天即患病死亡

2020年4月26日,何先生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宠物园购买了出生约3个月的一公一母两只布偶猫,支付了5800元。

4月30日,刚买回家没几天,何先生就发现两只布偶猫出现拉稀和呕吐迹象,第二天赶紧送回宠物园处理。5月3日,店家告诉他,母布偶猫已死亡。

才过几天,猫怎么就突然患病死亡了?5月4日,何先生将死亡的母猫送去有资质的宠物医院检测,发现猫感染了猫瘟病毒。“宠物猫发病迹象和猫瘟感染发病的情况一样,而且猫瘟是一种病毒,属于急性传染病,仅2-9日潜伏期,死亡率高。”何先生表示。

后经过交涉,双方始终谈不拢。何先生说,在他向有关单位投诉两次后,宠物园才向他开具金额为5800元的发票。

这之后,何先生将宠物园的经营者谢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回购买宠物母猫的款项3800元,并赔偿检测费用100元。

是售前感染还是售后感染?

何先生认为,宠物园存在行为过失、销售不健康宠物、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何先生说,他在2020年5月期间向宠物园索取发票和收据等其他证据过程中,宠物园提供的宠物档案卡的背面协议书载明,要求买家当场检查健康状态,否则买家承担责任。但在此之前的,宠物园并没有向他提供档案卡,也没有提及协议书内容,宠物园的行为存在过失,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无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他拒绝在宠物园后补的宠物档案卡上签名。

何先生认为,该宠物园销售不健康宠物,猫若打了疫苗是可以保证健康的,但宠物园未能提供猫的疫苗本和检疫证明,无法证明已给宠物猫打了疫苗。

张某答辩称,何先生索赔的宠物猫的价格不是3800元,是2900元。双方初次磋商时张某已告知宠物比较小,不包活,要是出问题,包治疗或者是补一半的价钱再换一只。当天,何先生是自己带了检验试纸,检测过没有猫瘟再购买的。张某也明确告知何先生,要分开笼子单独喂养,并需要买某品牌的猫粮,但何先生没有购买就走了。张某认为,何先生是因为没有按照要求喂养才导致宠物猫生病死亡。

谢某也称,宠物已经购买了几天,谢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何先生提供了两张宠物档案卡,其中一张显示:“品种及颜色:布偶3800元,性别:女,若有问题作半价再换差不多一只”,另一张显示:“品种及颜色:布偶2000元,性别:公,售后服务免费”。张某则称上述两张档案卡是宠物园的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的。

800元买的宠物猫几天就病亡

法院:消费者已初步证明宠物猫患病,商家未证明猫是健康的

法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何先生与谢某、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何先生提交的证据构成优势证据,足以认定涉案布偶猫的价格为3800元。

关于何先生要求谢某、张某赔偿涉案布偶猫价款和检测费的问题。何先生提供的证据已初步证明其在某宠物园处购买的布偶猫患有猫瘟病症,虽然谢某、张某否认何先生该主张,但张某确认在出售涉案布偶猫时没有向何先生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表示何先生将涉案布偶猫送至某宠物园时涉案布偶猫的病情已经严重到站不起来。因此在谢某、张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出售给何先生的涉案布偶猫是健康的情况下,法院对谢某、张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考虑到猫瘟有一定的潜伏期,可以高度盖然地认定某宠物园将涉案布偶猫出售给何先生时已患有猫瘟。某宠物园将患有猫瘟的涉案布偶猫出售给何先生,其行为有悖于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且已实际对何先生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张某向何先生返还购买布偶猫的货款3800元,并赔偿检测费1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经营宠物的商家应保证宠物健康并提供检疫证明

荔湾法院民一庭汤燕弟法官表示,宠物猫属于活体类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宠物的商家应保证宠物的健康并提供检疫证明。 由于宠物感染病毒具有时间、空间上的不可控性,而感染后出现病症又会有相应的时间间隔,基于公平原则,出售宠物的商家应当对宠物的健康状况在一定期间内承担保证义务。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布偶猫在第5天出现病症,并因此死亡。鉴于商家在出售布偶猫时未向消费者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考虑到猫瘟热一般有2-9天的潜伏期,故对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购买布偶猫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消费者如需购买宠物,应尽量选择资质完备、有明确售后保障的正规商家。商家在出售宠物时,除应依法经营外,更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共建文明和谐社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汤燕弟、小敏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买到带病宠物1周内死亡

在宠物店精心挑选、花费重金,只为拥有一只心仪的宠物,可接回家后不到一周时间,宠物就病亡,宠物店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对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21年10月27日,刘女士花费1800元在上海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小奶猫,为防万一,当日她将猫咪送去体检,竟发现其患有疱疹等疾病。刘女士当即返回宠物店要求更换,店员却以没有同价位的猫咪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刘女士只能作罢。没过几天,猫咪病得更加严重,最终治疗无效,于11月1日死亡。

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吴先生在该店购买的猫咪,同样一周内就病死了,张小姐的猫咪则被查出感染有多种病毒。对此,宠物店不但拒不赔偿,还责怪他们不会饲养,无奈之下,这些顾客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者认为,宠物店出售明知患有疾病的宠物,已有多名消费者上当受骗,该行为属于恶意欺诈。宠物店则辩称,宠物都由消费者自行挑选,在出售时是健康状态,买回家后饲养不当才导致了死亡,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买协议,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专门的宠物公司,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宠物符合健康无疾病等要求,而被告却未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接种疫苗证明等材料,并且消费者购买的宠物在交付后次日即出现症状,并于一周内死亡,结合病毒潜伏期等情况,宠物有较大可能在被告处时已经患病。

宠物店作为出售者显然隐瞒了这一对交易产生影响的重大瑕疵,该行为构成欺诈。 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宠物店对于消费者进行退一赔三。

法官:“知病售病”需担责 宠物销售应诚信

一、纠纷频发,店家买主难辨责

“宠物经济”不断升温,宠物消费纠纷同样频发。由于这类交易属于活体交易的范畴,不同于其它消费品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相关纠纷处理起来争议较多。本案系因消费者购买的宠物猫病死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也已受理多起涉该商家的类似纠纷,其明显有悖诚信,存在欺诈行为。

二、擦亮双眼,避免选购误区

为避免纠纷,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要前往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店;在挑选到心仪的宠物后,可要求店家出具宠物检疫证明等健康材料。在签订买卖合也要留意各项条款,最好注明购买品种、“保质”期限等内容,并做好凭证留存,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经营,方是长久之计

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在出售宠物前,一定要对它们进行必要的体检,为消费者提供身体健康的宠物,这是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反之,如果明知是病猫病狗但仍称宠物身体健康而予以出售,则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这也提醒各位商家,切勿“知病售病”,牢记诚信经营,方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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