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人不愿意用“领养”代替“购买” 关于送养、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为什么很多人不愿意用“领养”代替“购买”
但实际成效却不大。绝大部分人还是宁愿去宠物店花钱,也不愿意免费领养一只流浪动物。明明是一件很有意义,且对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也有帮助的事,但愿意去做的人却很少呢
为什么很多人不愿意用“领养”代替“购买”
但实际成效却不大。
绝大部分人还是宁愿去宠物店花钱,也不愿意免费领养一只流浪动物。
明明是一件很有意义,且对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也有帮助的事,但愿意去做的人却很少呢?
-1领养动物条件过于苛刻
早在前几年的时候,兽医小明有想过领养一只狗狗。
在公众号上也联系了相关机构,最后却失败了。
原因记得不是很清楚,好像是对方要求必须在城区有房,而当时自己是住在乡下。
联系人说不便于定期回访,不满足领养条件。
后来也就没再想过领养的事宜了。
当时也不明白,如果说工作稳定、家里人都能接受动物是必须要求,这个可以理解,但是在城里必须有房又是什么鬼操作?
-2觉得不安全
网友A说了一段自己的领养经历:
女儿生日想要养一只猫,而铲屎官第一时间考虑的就是领养。
原本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但领养机构要求铲屎官提供身份证、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的信息。
网友A觉得,送养人不放心将猫交给她,但同时A也不放心将自己的家庭信息暴露,觉得没必要为了一只猫拿孩子的安全来赌。
后来A就直接去宠物店买了一只宠物猫。
-3用“领养”当借口捆绑消费
网友B爆料,他们当地的领养机构,借着领养的名义来捆绑消费。
当时B看中了一只4岁的柯基,但领养前必须要签合同。
除去定期回访外,其他要求是:
1、要在它们那里买狗狗的用品
2、狗狗生病后,要带它去指定的宠物医院看病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领养机构是在利用狗狗赚钱呢。
-4觉得领养的宠物养不熟
那些被领养的宠物,大多都是被主人抛弃的,又或者是原本就是流浪动物。
而它们的年龄大多是已经成年了。
都知道与宠物培养感情最好的时期是它们幼年,所以有人觉得,领养回来的宠物很难养熟。
-5那些动物自身有“问题”
不少人也对领养的动物存在偏见。
觉得它们落到需要领养的地步,身上一定是有问题的。
要么就是性格不好,要么就是身体不健康。
与其领养一只身上未知因素太多的宠物,还不如直接去买一只呢。
其实,兽医小明觉得,用领养来代替购买的初衷是很好的。
不仅解决了流浪动物的问题,也能给那些毛孩子们一个家。
但 排除我们对领养宠物的自身偏见外,有些领养机构确实问题很大。
他们对领养人的要求过于高了,原本是一件很有爱心的事情,最后却变成了,你的财力条件要足够雄厚才够资格?
在这样苛刻的条件下,就已经让一批真正想领养动物,但因为自身条件不够优秀的人望而却步。
咱们想给流浪动物找一个家,其实最重要的是看领养人的态度,以及他喜欢宠物的程度。
领养人也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总不能说养了宠物后,让它饿肚子吧?
以上纯属兽医小明的个人见解,如觉得不对,请口下留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疑问可以联系兽医小明。
如果有宠物健康和养宠问题,关注兽医小明进行咨询。
关于送养、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送养和收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针对生父母能否任意送养孩子、收养孩子需满足的条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或者“营养费”的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法报君采访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邓雯芬律师,一起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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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能否任意将孩子送养?
生父母能否送养子女,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我国现行的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被送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才能送养。
关于被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关于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收养法第7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举例来说,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父母可以将13周岁的孩子,送养给孩子的伯父(38周岁,膝下没有子女),这属于亲属之间“过继型”送养。
收养法对送养子女还提出了以下要求或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如:(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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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收养孩子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收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实施收养行为。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一般情况下,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一)即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是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特殊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如收养13周岁的女孩,收养她的单身男性,要比她大40周岁以上,即满足53周岁以上的条件,而有血缘关系的大伯收养她时,就不受该条的限制。
四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此外 要注意,收养的孩子如果达到一定年龄时,收养前要征求孩子的同意。收养孩子时,除被送养人、送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收养、送养双方自愿外,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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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能否解除?
收养关系的有效成立,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签署收养协议,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协议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签署,被收养的孩子属于收养法上规定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能否解除要分情况讨论。
养子女未成年的,属于无行为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在此期间收养人也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和养父母之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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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考虑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数额和目的 、送养子女的原因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收养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刑法第240、241条的规定,孩子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收买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在收养和送养中如果对儿童有猥亵、性侵、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的,还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遗弃罪、强奸罪等,都会被依法处罚。
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不是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附属品,送养、收养需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为出发点。合法收养,是对孩子的保护,也是对收养人、送养人的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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