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屎官们,还没办《养犬登记证》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铲屎官们,还没办《养犬登记证》
警方也通报了本市目前养犬管理的主要做法措施,并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公共区域的巡查,重点发现整治个人违规饲养烈性犬、流浪犬患突出

@铲屎官们,还没办《养犬登记证》

警方也通报了本市目前养犬管理的主要做法措施,并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公共区域的巡查,重点发现整治个人违规饲养烈性犬、流浪犬患突出等问题,依法处罚遛犬不挂犬牌、不系牵引带,大型犬不戴嘴套等违规行为。详见↓

本市《养犬登记证》办理流程

免疫环节:养犬人带领犬只赴各区兽医畜牧部门认定的免疫点(以下简称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免疫点确认已免疫并登记犬种等信息后,向养犬人发放《免疫证》;凭《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证》;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证》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二、办理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的,①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②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③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三、提供材料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个人身份证明;②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③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④《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四、办理机构

浦东、黄浦、徐汇、长宁、杨浦、宝山、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奉贤、崇明等区各公安派出所,静安、普陀、虹口、闵行等区“一门式”服务网点负责受理、审核、核发《养犬登记证》。

五、审批和制证期限

审批期限:属地派出所或“一门式”服务网点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制证期限: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等区3个工作日,其他区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犬类管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6号)文件;内环以内每犬每年500元、内环以外每犬每年300元、农村地区不收费。 犬只在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批准的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开展绝育手术并取得《上海市犬只绝育证明书》的,养犬管理费用减半。

七、办理模式

1、“一门式”服务办理。以便民服务为出发点,静安、普陀、虹口、闵行等区共设有34个“一门式”办证服务点,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办证服务点,由该服务点工作人员负责当场办理狂犬病免疫并登记上传办理《养犬登记证》所需材料(公安后台再审核),让老百姓只跑一次。

2、先免疫后办证。养犬人在免疫点取得《免疫证》后,无需携犬,只需带齐其他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或属地街镇下属犬管办(仅限宝山区)办理《养犬登记证》。

3、一网通办。养犬人线下携带犬只在免疫点获得免疫接种证明后,登陆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在线上传犬只免疫、身份证明、房产登记证明等信息,支付养犬登记费用,完成在线申请并自主选择去属地派出所自行领取或者通过快递送证上门的方式领取。

4、集中上门办证。因农村养犬分散,管理工作以狂犬病预防工作为重点,每年定期由派出所(乡镇街道犬管办)会同乡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共同上门给农户犬只现场免疫,发放《免疫证》和农村《养犬登记证》。

“一门式”办证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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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养犬管理主要做法措施

持续开展规范养犬行为常态化管理措施。2019年以来,累计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13.58万张,累计督促办理养犬登记3.39万人次今年5月初,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规范养犬行为专项整治。截止 累计收容无证(流浪)犬1.2万余只。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公共区域的巡查力度,严查遛犬不挂犬牌、不系牵引带,大型犬(犬高超过35厘米,含35厘米)不戴嘴套、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等违规行为,对个人饲养的烈性犬依法开展收容查处。

升级完善养犬管理模式提升养犬办证便利。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已经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和“随申办市民云”,正式开通了线上办理养犬登记模式。截止 已成功受理并办理了5399件市民养犬登记申请。为最大限度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上海公安机关依旧保留线下办理模式,全市公安机关在各区基层派出所设置了244个办理网点。

强化职能部门协作切实形成监管合力。上海公安机关依托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与农委、城管等部门建立了协作会商、双向抄告、情报通报、案件移交等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养犬信用积分制,将根据积分情况运用到养犬管理中,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加大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整治力度

不间断开展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打击整治。上海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公共区域(尤其是市中心城区)的巡查力度,重点发现整治个人违规饲养烈性犬、流浪犬患突出等问题,依法处罚遛犬不挂犬牌、不系牵引带,大型犬不戴嘴套等违规行为。期间,凡查实免疫办证网点未尽审查审核义务,在《免疫证》填报虚假信息的,一律抄告同级农委,建议吊销免疫点认定资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摸回访机制。对于初次办证犬只建立“二次过滤”回访机制,在三个月后进行回访,及时发现、剔除幼年烈性犬因辨识不清或冒充其他犬种,一经查实即予以收容,并依法撤销《养犬登记证》。

深入调研探索养犬管理新模式。探索通过协调各方免费提供第三方责任险,通过科技手段升级提供爱犬护犬增值服务,不断增强办证养犬的获得感和附加值,提升主动办证率;探索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市宠物协会合作,建立本市文明养犬信用积分制,并纳入征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引导规范市民日常养犬行为。

推动启动《条例》修订程序。针对现阶段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上海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条例》实施效果评估和相关立法调研,认真梳理发现的当前养犬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为顺利推动法规修改工作奠定基础。

警方提示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后,请及时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或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和“随申办市民云”在线办理《养犬登记证》。(每户限养一条;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下列养犬行为规范:

1、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2、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3、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养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5、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6、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资料:市公安局

编辑:曹岱云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名称还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 “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产品使用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保质期、;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

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与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如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一致,可不重复标示。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进口登记证一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国内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国内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对于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

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

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 “赠品” “非卖品”或者“试用装”等字样。

委托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宠物饲料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其标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

华思联认证中心作为行业专业认证机构,跟踪并掌握国内外各项行业法规及认证评审细则,在为企业提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产品登记注册法规指导的可为企业提供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标签标准合规预审核,使企业产品标签快速通过相关部门审核。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产品分类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 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干粮(猫粮/狗粮),宠物湿粮(主粮罐头)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宠物营养补充剂(例如含有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益生菌和一些精油类等)

• 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如零食罐头,肉干,饼干,咬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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