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猪肝 销售的黄鳝兽药残留含量超标

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猪肝
近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第六批铁拳行动案例。 赵某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肝,被罚款一万。2021年9月29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接不合格《检验报告》

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猪肝

近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第六批铁拳行动案例。 赵某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肝,被罚款一万。

2021年9月29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接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赵某美经营的猪肝(购进日期:2021-09-28),经检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赵某美(生鲜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和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以及造成甲状腺增生、胎儿畸形和损害造血系统等问题,危及人体安全和健康,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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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黄鳝兽药残留含量超标

抽样编号为XBJ23330212308631230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福明张悦鲜鱼摊销售的黄鳝,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5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3元;2.罚款3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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