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食品为何频频“翻车” 男子试吃2.6万斗牛犬后死亡

宠物食品为何频频“翻车”
袁先生回忆,前不久,他新购买了一袋猫粮,打开包装后一股异味冲鼻而来,以为这是猫粮的特殊味道,便没有在意。可每次喂食,咪咪都十分抗拒,吃完后多次出现便血症状。和袁先生有相似经历

宠物食品为何频频“翻车”

袁先生回忆,前不久,他新购买了一袋猫粮,打开包装后一股异味冲鼻而来,以为这是猫粮的特殊味道,便没有在意。可每次喂食,咪咪都十分抗拒,吃完后多次出现便血症状。

和袁先生有相似经历的宠物主不在少数。近年来,我国宠物市场发展壮大,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今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宠物类投诉6617件,同比增长约89.17%,其中宠物食品安全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

宠物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在哪些方面?该如何加强治理?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来自广东东莞的梁女士最近也在为宠物猫隔三岔五呕吐的情况心烦。她带着小猫去医院检查,被告知因吃错东西导致肾损伤、肌酐与SDMA异常。经查,梁女士发现原来是其重金购买的猫粮有问题。

原来,她为了让小猫吃好一点,便从某电商平台进口超市花570元购买了某品牌的6类猫粮。没想到,一番好心却导致爱宠身体出了大问题。梁女士还注意到,该品牌猫粮的评论区“大翻车”,不少购买猫粮的用户吐槽,自家小猫吃过后出现各种症状,这些症状和梁女士的小猫所患症状差不多。

梁女士随后联系该进口超市客服,要求对方承担小猫治疗期间的费用,共计3328.8元,但客服仅同意赔付其购买猫粮的金额。

来自上海嘉定的李先生也有类似遭遇。今年7月,他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袋猫粮,小猫食用后出现了不吃不喝、无精打采的症状。经医生检查,小猫应该是服用猫粮导致肾毒性损伤,建议立即更换猫粮。

李先生将医院化验单和相关单据发给平台客服,可对方轮流“踢皮球”,最后人工客服要求李先生提交诊断书与诊断证明,可当他提交后对方又杳无音信,至今没有赔付。

记者查询一第三方投诉平台发现,自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涉及“猫粮”“狗粮”投诉累计超8000件。消费者反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宠物食用后出现不适甚至死亡、产品变质混有异物、网购平台店铺售假等情况。

一些宠物食品在包装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7月2日,来自浙江温州的刘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花83元购入一盒猫条,打开包装后,猫条上面的标签让人哭笑不得——整盒猫条仅用塑料膜包裹,正面印有标签,生产日期是“2022年11月26日”,且没有相关食品信息,保质期一栏也为空白。

刘先生联系客服,对方回复称“生产日期印刷错误”,承诺全额退款。但对于是否属于“三无”产品,客服未作解释。

来自江苏无锡的林女士前不久在某电商平台为宠物狗挑选狗粮时发现,一宠物专营店号称售卖“自家狗品种专用粮”,14.9元就能买到5斤还送火腿肠。林女士下了单,可收到的食品让她大跌眼镜。这款狗粮的外包装仅用了编织袋,没有任何食品信息,打开后一股酸气飘出,里面还夹杂着许多白色的小虫子。

“你们家狗粮的确是高蛋白,都变质了!”林女士生气地找店家讨说法,对方回复称“价格便宜就很难保证质量了”。

记者在各电商平台搜索宠物食品发现,大量商家的评论区屡现“翻车”评论。有消费者晒单称,其购买的冻干猫粮里有蚂蚁和吸铁石;还有消费者称食品包装袋设计有明显缺陷,沿撕口撕开竟然撕坏了密封条。

对于这些问题食品,消费者想要维权并不容易。爱狗人士陈先生对此深有体会,他说:“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购买宠物食品,遇到质量、异物等问题,客服都会让消费者从宠物自身找问题,百般推脱。”

对于这类现象,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该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宠物食品无疑也是属于产品的范围,其生产、销售等行为受到民法典、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可进行维权,要求销售者负责更换、退货、赔偿损失,销售者拒不承担的,消费者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主张损害赔偿。

“至于是否因为‘宠物自身原因’而造成宠物健康问题,则属于事实证明的问题,消费者可以提供宠物医院的诊断证明来证明宠物健康问题与食用宠物食品之间的因果关系。”孟强说。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北京市教育法治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姚金菊建议,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执法机构举报,也可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采取诉讼手段时,消费者还可以考虑追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但姚金菊提醒,实践中,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很难证明宠物食品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事后维权的方式效率较低。 应当在生产端形成严监管,从源头上杜绝相关事件的发生。

“应建立更完善的制度体系,形成具有强制力的行业标准。 我国对于宠物食品的检验标准文件参考国外相关标准,同时结合国内饲料卫生标准,宠物食品的安全标准检测范围有待扩展。 目前对于宠物食品的国家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力。”姚金菊说。

姚金菊同时提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审核等义务,“极低的犯错成本也成为宠物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因素”。

孟强认为,治理宠物食品乱象,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宠物食品的监管,宠物食品行业也应加强自治,制定宠物食品安全标准,提升国产宠物食品的质量、口碑和市场份额。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孟强建议购买宠物食品时要注意销售者(网店)是否具有相关的品牌授权或者正规的销售渠道等,同时要注意所购买的宠物食品包装是否正常、标签是否完备、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是否正确,产品外观是否正常,还要注意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商家口碑,有条件的可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现质量问题后及时固定证据、积极维权。

“最好不要轻易更换宠物食品品牌、渠道,如更换渠道则要密切观察宠物短期内精神、排泄情况是否有变化。不选临期产品,临期产品存在存储不当的安全隐患。如收货时遇临期或外包装泄漏、变质等情况要第一时间与商家进行沟通。”姚金菊说。

一名经营猫舍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活体动物粮应该根据个体选择,宠物的体质不一样,适合的粮也不一样,宠物主人最好根据测评和宠物的身体素质进行选购。(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王意天)

男子试吃2.6万斗牛犬后死亡

事发当日中午,男子李某带着自制的狗粮到小可(化名)经营的宠物店进行推销,推销过程中,李某先后拿出狗粮给小可的一大一小两条斗牛犬试吃。

谁料,小可大的斗牛犬吃得很欢,小的斗牛犬吃完,嗷嗷几声后,便口吐白沫,鼻孔喷血,趴在地上。

李某见状慌了,当即便和小可将小狗送到隔壁的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可小狗最终还是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小可悲痛不已,怀疑李某的狗粮有问题,要求李某赔偿,李某随后拿出狗粮的合格证等证明,要求解剖尸体查验原因。

争执中,宠物医院医生表示,可能是狗粮太大导致小狗噎死。李某虽然不认可,但是因为小可报警且不依不饶,最终还是妥协同意赔偿小可一条狗,让小可按照原小斗牛犬的长相在其店内挑选一只领走。

随后,小可声称自己的狗是一道筋,价值2.6万元,并在李某店内挑了一只价值2.6万元的斗牛犬,而这远远超出李某的心理预期,遭到了李某的拒绝。

后双方协商未果,小可一纸诉状将李某经营的宠物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照价赔偿2.6万元买狗的钱,同时赔偿自己精心饲养3年所产生的1.5万元饲养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查明询问笔录中,双方均表示医生说狗应该是被噎死的,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就赔偿进行协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小可的小斗牛犬是因为试吃李某的狗粮而死。

认为李某在推销该狗粮未就相关危险因素提前告知小可,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法询价后予以酌定,最终判令李某经营的宠物食品公司向小可赔偿8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觉得很冤,又以宠物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提起上诉。李某认为:

第一、小可斗牛犬在试吃其狗粮前,有没有病,有没有吃东西,吃了什么东西,又有没有毒,这些都没有查清,就一口咬定小狗的死亡只因吃了狗粮而死,太过武断。

第二、当天其他的狗也吃了自家的狗粮,只有小可的小斗牛犬出了意外,他曾提出解剖尸体查验原因,但是小可不予理睬,导致真相无法查清。

第三、宠物医院的医生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就判定小狗是肺炸裂,没有依据。而且该医生就在小可宠物店隔壁,与其是朋友、邻居和同行,说法也不可信。

第四、是曾与小可协商赔偿,但是之所以同意赔偿,是因为小可男友扬言要打自己,自己害怕。

第五、狗粮有质检报告不存在任何问题,小可并没有提交购买狗的发票或者凭证,无法证明实际损失。

二审法院怎么判呢?

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本案审理的关键是涉斗牛犬的死亡原因为何。

为此,二审法院咨询了当地高校宠物专家,专家表示,斗牛犬本身具有先天抢食,吃东西着急,不咀嚼,直接吞的习惯,狗粮的设计上,一般要小一些,而李某公司的这款犬粮直径约3cm和其他正常犬粮相比较设计过大。结合监控视频来看,狗粮过大或可能是造成狗死亡的影响因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监控录像、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参考咨询意见的内容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小可的斗牛犬系试吃狗粮而死具有高度可能性。

而李某所经营的宠物食品公司作为生产狗粮的专业厂家,应系在具备饲养犬类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设计生产符合质量标准且食用安全的饲料,其工作人员在对外推销狗粮时应当掌握相当的专业知识,对狗的品种、习性有着充分的认识及了解,能够针对不同的试吃对象作出专业的提示、说明和指导,并谨慎注意产品的食用安全。

本案中,小可的小斗牛犬系超小体犬,无论是因基础疾病还是因其自身体型特征所导致的身形瘦小,该斗牛犬因进食引发死亡的风险均可能较一般斗牛犬更大。

李某作为宠物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推销过程中,没有关注到上述风险,亦未进行任何提示,存在错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小可作为狗主人且职业为宠物店店主也应该十分熟悉斗牛犬的特征及进食习惯,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综合考虑案涉斗牛犬的死亡原因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二审认定由李某宠物食品公司对案涉事故承担80%的责任,由小可自负20%的责任。

综合考虑案涉死亡斗牛犬的品种、体型、年龄等因素,改判李某宠物食品公司赔偿小可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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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为何频频“翻车” 男子试吃2.6万斗牛犬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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