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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首届宠物文化节 【法律答“疫”】疫情期间出不了门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44 25


济宁首节化文物届宠物文化节

济宁首届宠物文化节。爆火常异期间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准备了1000份开园伴手礼,活动现场还能0距离接触百万级赛级名猫,同时还有甜宠冬日花园甜宠市集,20+济宁当红宠物品牌齐聚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共同为济宁首届宠物文化节添彩。据悉,此次济宁首届宠物文化节期间共吸引超3000名宠物主来到爱琴海购物公园参与宠物文化节活动,现场氛围异常火爆。

为平。障保来带境环逛衡“铲屎官”与其他客群的需求,在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配置相应的“宠物友好”设施及服务,以此吸引更多客群的关注,为宠物主提供便利、轻松的游购环境。也通过配套的服务和持续完善的宠物友好型商场的制度,为非宠物主客群的游逛环境带来保障。

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着力打造为济宁首个“宠物友好型”商业体,通过首届宠物文化节,打造在消费者的品牌认知里,与宠物这一标签结合。

随着疫情复苏好转,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打造出专属萌宠的休憩玩乐区宠物专属游乐园、宠物泳池、宠物行为习惯培训、宠物寄养日托、宠物秋千、宠物变装等游乐设施服务,并设置拾便器、拴狗桩等人性化设施,还协同场内商户推出首批宠物友好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宠物湿纸巾、泪痕棉签、宠物纸巾等护理用品。与此前只满足宠物与主人共同进入商业体、享受基础服务不同,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宠物乐园从专业服务和配套设施两方面提升宠物和主人的体验。

本次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引入宠物服务业态,创新打造宠物友好商圈新形态。通过兼具客群针对性与体验新颖性场景的打造,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正在创造一个富有新意的萌宠社交新常态。

即日起,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将商场变为大型沉浸式室内萌宠乐园,济宁市民带着萌宠逛商场的梦想在商场照进了现实,在这里,人与宠物、宠物与自然将友好相处,达到极致和谐。未来,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必将成为一个商业核心发展枢纽,拉动高新片区的快速发展,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将以开放、多元的态度,与消费者携手共创城市微度假的新选择,带给消费者烟火气和高品质兼具的体验,为济宁商业发展赋能,将更好的商业内容引入济宁市场。

我们相信,宠物与商业的跨界融合,一定会迸发出新的火花,别致的萌宠风情,使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充满魅力。今后济宁高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还将以市民需求为中心,打造济宁市民专属于城市的浪漫记忆,讲出更多更精彩的济宁故事,提升全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法律答“疫”】疫情期间出不了门

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答“疫”平台专业解答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唐楠:

宠物主人与宠物寄养受托人因寄养宠物签订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因疫情期间出不了门,宠物主人与宠物寄养受托人签订的合同到期,旧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延长寄养时间双方需再次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签订新的委托合同。

一、对于疫情期间延长宠物寄养的费用,双方可以参照前合同的费用进行协商。合同订立遵从双方意思自治,宠物寄养受托人可以提出提高宠物寄养费用的要求,宠物主人可以选择接受、协商或拒绝寄养受托人的要求。受疫情影响,宠物寄养受托人在非常时期适当提高宠物寄养的费用可以理解,但费用过高地超出市场价格也会造成宠物主人较大的经济负担,双方应当根据平等原则及合同自由原则就新的寄养事宜进行协商。

二、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相关规定,宠物寄养者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宠物寄养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因问题中“宠物寄养者”主体身份存在歧义,分以下两种具体情况:

(一)宠物寄养者指宠物寄养受托人时,其具体义务如下:

(1)宠物寄养受托人按照与宠物主人协商确定的寄养要求履行寄养照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9条的规定,宠物寄养受托人应当按照宠物主人的指示处理寄养事务。如遇需要变更商定的寄养要求,应当获得宠物主人的同意,确因紧急情况难以与宠物主人取得联系的情形,宠物寄养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寄养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宠物主人。

(2)宠物寄养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转委托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宠物寄养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宠物寄养的事务。经宠物主人同意,宠物寄养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宠物寄养受托人可以就寄养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宠物寄养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宠物寄养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宠物寄养受托人为维护宠物主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宠物寄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1条的规定,宠物寄养受托人应当按照宠物主人的要求,报告委托的寄养事务的处理情况。

(4)宠物寄养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寄养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寄养合同中,因宠物寄养受托人的过错给宠物主人造成损失的,宠物主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宠物寄养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宠物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宠物寄养者为宠物主人时,其具体义务如下:

(1)宠物主人支付委托费用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宠物主人寄养宠物应当预付寄养宠物的费用(如宠物食物等日用支出),宠物寄养受托人为寄养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宠物主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2)宠物主人支付经济来源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第405条的规定,宠物寄养受托人完成寄养事务的,宠物主人应当向其支付经济来源。因不可归责于宠物寄养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寄养事务不能完成的,宠物寄养者应当向宠物寄养受托人支付相应的经济来源。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宠物主人的赔偿责任。按照《合同法》第407条的规定,宠物寄养受托人处理寄养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如受托人被宠物抓伤等),可以向委托人(宠物主人)要求赔偿。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干警汪洋:

可以多收寄养费。

宠物主与提供寄养服务的宠物店(或专门寄养中心或个人)之间实质上属保管合同关系:宠物主将宠物交由他人保管,他人按要求保管寄存的宠物并予返还。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经济来源、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寄存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返工造成宠物被滞留未被及时领回违约或达成补充协议继续寄养时,保管人继续履行寄养的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权收取新增的延期寄养费用等。

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首先寄存人有履行宠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的告知义务。未告知致使宠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宠物店等因此受损失的,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宠物主等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养宠物作为有偿的保管,寄存人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在领取宠物的同时支付。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四的规定,第一,宠物店等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提供保管期间的喂养、救治等服务,并在约定时间将宠物返还;第二,保管人应当向宠物主交付保管凭证;第三,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四,宠物寄养期间届满或者提前领取宠物的,应当将宠物及其孳息归还;第五,应当履行宠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即寄养期间,因宠物店保管不善造成宠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宠物店等寄养人具有留置权,即宠物主未按照约定支付寄养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对宠物享有留置权。

疫情防控以来,各地政府也采取了限制人员流动等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如果疫情期间寄养宠物可以履行的,建议双方继续履行。但主张解除合同的,宠物主可履行合同领回宠物而拒绝履行的,按照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继续支付寄养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如果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比如当事人被确诊救治无法履行合同提供寄养服务的,宠物店等保管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宠物店等保管人仍应提供证据比如通知电话、微信协商记录、代为保管第三人的联系方式等,证明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宠物主等寄存人造成的损失。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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