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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44 42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情况下,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存在例外。
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伴随互联网的发展,社交。伴陪互相来物动养饲过生活越来越方便,这也导致现在的年轻人越来越宅,常常待在家里的年轻人大部分会通过饲养动物来相互陪伴。
对老年人而言,大部分子女因为长年外出打工,也会给老人养一只宠物,以此作为陪伴。动物可以给人的精神带来慰藉,给生活增添色彩,与此动物也存在伤人的风险。
李老头吃完晚饭在小区溜达,遇见了好友王老头正在溜狗,是家养的两只小泰迪犬,两人站在原地寒暄了大约半个小时后,准备各自回家。
就在李老头转身走了几步后,一只小泰迪突然向李老头扑来,虽然没有咬伤或者抓伤李老头,但李老头见小泰迪扑向自己一时慌张没站稳脚步,摔了一跟头,其尾椎骨和背部因撞击地面而受伤。经过鉴定,李老头损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李老头认为,王老头没有给其中一只小泰迪拴绳,才导致小泰迪向其扑来致其受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老头则认为,两人站在原地寒暄了半个小时,小泰迪并未对李老头造成任何心理负担和身体损害,且小泰迪的体格十分娇小,不足以扑倒李老头,是他自己没有站稳而摔倒的,和小泰迪没有关系,自然自己也不用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李老头和王老头二人是熟悉的好友,在聊天过程中,李老头无法预测到会有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故李老头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具有减轻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事实基础。
王老头作为案涉动物小泰迪的饲养者,应该具有审慎管理的义务,承担避免动物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注意义务,故其应对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老头赔偿李老头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归责原则之一,也叫无问过错责任,是指一旦损害结果发生,致损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动物通常不具备辨别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常常一惊一乍、上蹿下跳,存在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损害的危险。 动物饲养人应该尽到合理恰当的管理义务,防止饲养的动物危及他人。由于饲养人存在饲养动物的先行行为,该行为属于损害后果发生的危险源,因此饲养人在饲养过程中应该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且饲养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本案中,即使李老头并非被小泰迪扑倒,而是因为受到惊吓没站稳而摔倒,王老头作为饲养人也应该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小泰迪体格娇小,不至于扑翻李老头作为免责事由。王老头作为饲养人,未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对小泰迪拴绳,致使李老头受伤,存在管理疏忽,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存在可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当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侵权责任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侵权责任。进一步讲,假如李老头在聊天过程中,故意挑逗小泰迪,致使小泰迪向其扑来,则李老头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李老头的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没有任何的例外情形,当饲养的动物致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其饲养人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不同的是,法律条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存在例外情况,当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饲养人的责任,而严格责任不存在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饲养动物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形,即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假如王老头饲养的不是小泰迪,而是某种禁止饲养的烈犬,即使其拴住了犬只,甚至存在李老头故意挑逗犬只的情况,在李老头因该犬受到损害后,应该采取严格责任,不能以李老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饲养人王老头的责任。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烈性犬的危险性较高,其体型较大,脾性较强,出门遛狗时常常会出现主人难以控制的情况,此时极易给不特定的人群的带来危害,因此面对烈犬等动物的侵权,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德国牧羊犬、藏獒、中华田园犬、阿拉斯加、秋田犬等品种的狗狗已经被规定在各地区的禁养名录之中,在此提醒各位养犬人和即将养犬人,应及时查看当地的养犬管理条例,做个文明的饲养人。
动物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现在饲养动物的人家越来越多,动物在给我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隐患。在日常生活中,因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受害人和侵权人往往各持一方。
为了避免这类纠纷,广大市民应该依法饲养和管理好宠物,在决定饲养前,查阅当地的养犬管理条例或者动物饲养管理条例,明晰可以饲养的动物以及禁止饲养的动物品类。明确饲养动物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与管理义务,牢记饲养的动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打扰他人的日常生活。文明养犬,勿忘责任。
打篮球难免会有身体接触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真实案例:2021年3月2日,王某以及五位球友在某公园举行一场3V3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张某在进攻中无意击中王某右眼,王某在张某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经住院治疗后,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王某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五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500余元。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且张某在打篮球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因为打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将自身置于潜在风险中,认定为是自甘风险行为,自己要承受在运动中受到的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伤害!在王某诉张某案中,因为张某在打球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导致王某受伤,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医疗费损失只能由王某自己承担,自己负责!
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各位友友们,打球被误伤,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要自甘风险哒,自己承担责任哒!运动需谨慎,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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