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虐猫大学生道歉 狗患严重,宠物行业失序
拍摄虐猫大学生道歉
导读:近日,网曝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大四学生范某某拍虐猫视频贩卖,在猫还存活的情况下,用剥皮、掏肠、火烧、电击等残忍的方式将猫虐待致死。该学生拍摄虐猫视频后在网络上贩卖,其中大多数为学
拍摄虐猫大学生道歉
导读:近日,网曝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大四学生范某某拍虐猫视频贩卖,在猫还存活的情况下,用剥皮、掏肠、火烧、电击等残忍的方式将猫虐待致死。该学生拍摄虐猫视频后在网络上贩卖,其中大多数为学校的流浪猫,两个月内虐死80多只流浪猫,此事引发网友强烈谴责,事后学校对其进行批评处理,该学生也在微博道歉。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虐待动物”的相关内容, 拍摄虐猫视频大学生道歉,我国虐待动物犯法吗?为什么虐待猫狗不犯法?虐杀法定保护动物怎么判刑?
我国虐待动物犯法吗?
在我国只有虐杀野生的法定保护动物才会受法律制裁,非保护动物,或者人工饲养的珍稀动物,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普通动物仍然被视为“物”,如果他人所有的普通动物属于损毁“财物”的行为,是可以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其价值甚至是构成犯罪。
当下只有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关于宠物虐待的相关法律出台,但随着虐待动物案件的频发,项目组专家建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设立的一项罪名,该罪名最高可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做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商业为目的,违反本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贩卖动物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什么虐待猫狗不犯法?
按照我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在立法层面上,执法成本较高,虐待动物难以界定,难以监管,无显著社会危害,立法收益不大,对于虐待猫狗只能从道德上谴责,法律体制也需要逐渐完善,未来也会在立法层面上禁止无休止虐杀动物。
普通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只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制品有专门规定,上述虐杀动物并上传视频的恶劣行为只能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九不准的内容”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等条款有一些柔性的制约。
虐杀法定保护动物怎么判刑?
法定保护动物有我们熟知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还有“三有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虐杀法定保护动物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狗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狗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付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狗患严重,宠物行业失序
去年由狗民网铃铛宠物携手亚宠展联合发布的《2018年国内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显示,2018年国内宠物(犬猫)消费市场规模达到1708亿,比2017年(1340亿元)增长27%。同时报告显示,国内城镇养宠用户已经达到7355万人(含水族),其中城镇养狗、养猫人数达5648万人,全国城镇犬猫数量达到9149万只。
可以说,宠物产业在我国发展相当迅速, 与产业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系统的《宠物法》,每当发生小区养狗纠纷、主人遗弃宠物、流浪狗伤人、宠物治疗遭遇黑诊所等事件后,大家都会讨论法律法规的缺失问题,而春节寄养宠物出现的寄养机构没有资质、服务不专业规范的问题,同样暴露出缺乏相应的寄养宠物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目前法律法规执行的不严格。为促进宠物产业健康发展,减少因养宠物引发的纠纷,我国应加快《宠物法》立法,完善对居民养宠物的管理、对宠物权益的保护、宠物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对涉及宠物诊疗、寄养等的规范管理。
前不久,合肥市人大代表提出,建立宠物监护制度,这针对的是居民养宠物的管理,要求明确养宠物的居民要履行“监护”责任。这一建议,得到网友支持。而网友支持声音的背后,是没有明确的养宠物管理办法,或者虽然有,但是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比如上海早就有《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但去年上海发生一名在校大学生因遛狗不拴狗绳引发纠纷,打死邻居的恶性事件,这表明,《养犬管理条例》并没有起到约束养狗人不文明养狗的作用,原因在于作为地方法规,执行力度有限,对于养狗不办狗证、遛狗不拴狗绳、不处理狗粪等不文明行为,几乎没有处罚,也没有明确的机构管理,只是在狗严重伤人后,才进行事后处理,一些养狗人于是置小区居民的安全和公共秩序不顾,以“我的狗狗不会咬人”为名,任由犬只在小区乱窜,小区里到处是狗屎,导致居民矛盾升级。去年引发舆论关注的异烟肼毒狗事件,就是矛盾激发的表现。对于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狗伤人事件,甚至有人喊出只要看到没有栓绳的狗,就乱棍打死。
流浪狗增多与流浪狗伤人事件(被咬伤者甚至得狂犬病而死)增多,涉及到文明养狗和动物权益的保护,大部分流浪狗是被养狗人遗弃的,而对流浪狗也不能简单的打死了之,需要既规定养狗者不能随意遗弃,同时要建立有序的处理流浪狗,对其进行救助、领养的体系。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的爱狗人士,就用投喂方式养流浪狗,而如果有相关法律法规,这种投喂方式是不被允许的违法行为。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蒋忠仆曾建议尽快制定《反虐待动物法》。2016年全国人大代表郑孝和提出《禁止猫狗肉制品进入餐饮市场》的提案,这均是针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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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宠物产业发展层面看,随着养宠物人群增多,宠物食品、宠物诊疗、宠物寄养等,都有很大的市场需求。这就需要有适应行业发展的行业规范和专业人才培养。调查显示,我国国内已有宠物诊疗机构9700余家,但存在有的宠物医院没有资质、鱼龙混杂、乱收费问题,而对这些乱象,缺乏明确的政策法规加以治理。 有关研究指出,我国兽医缺口超30万人,在训犬师、繁育师及宠物美容师等职业中,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极其有限,这也是需要通过立法来促进专业人才发展的。
发达国家对养宠物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既规范养宠物者的行为,又保护动物的权利,像美国,就有一套有效的宠物管理体制,其对狗的法律规定多而细。为促进宠物产业的健康发展,减少因养宠物而产生的纠纷与矛盾,我国应该把散落在不同部门的政策规章中有关宠物饲养、防疫、管理等条文进行梳理,并加以完善,在国家层面进行宠物管理立法。法律的滞后,会导致狗患增多,也阻碍宠物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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