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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45 26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邵可强文受访者供图
“真是一个好消息,近几年的‘鹦鹉案’和疫情对我们养殖户的负面影响很大,这算是一个久违的安慰了!”李冬峰是商丘一家鹦鹉养殖场的负责人,他听到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转达的“两高”新规定后,言辞中流露出欣喜之情。
商丘是目前全国最大的观赏鹦鹉繁育基地,近年来频受“鹦鹉案”波及,养殖户经济损失惨重甚至被追刑责。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其中的“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规定,让商丘像李冬峰一样的鹦鹉养殖户们,不再因溯源被追刑责而“担惊受怕”。
新规:买卖人工繁育成熟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该《解释》,对于其中的相关内容,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的提问。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在《解释》中,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这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解释》称,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
《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解释》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范畴,也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案例:商丘养殖户卖30只鹦鹉法定刑十年以上,检方最终不起诉
“两高”相关负责人在受访时专门举例说,费氏牡丹鹦鹉原生地为非洲热带丛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费氏牡丹鹦鹉被引入我国,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的历史,技术十分成熟。由于历史原因,多数存在证件不全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特别慎重,要重在通过完善相关行政管理加以解决。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我省商丘鹦鹉养殖户王先生因出售费氏牡丹鹦鹉被追究刑责。
2019年王先生开始养费氏牡丹鹦鹉,2020年9月将30只费氏牡丹鹦鹉卖给当地鸟店经营者田某,每只12.5元。田某将从王先生处及他处收购的共44只费氏牡丹鹦鹉转卖给江苏新沂的养殖户刘某,每只17.5元。这批鹦鹉被发往徐州,2020年9月16日在徐州汽车站被警方查获。
经鉴定,以上鹦鹉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所列的费氏牡丹鹦鹉,因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而禁止交易。随后,王先生、田某、刘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该案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据办案检察官称,根据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定罪量刑上没有区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和野外种群。费氏牡丹鹦鹉被核准为二级保护动物,非法交易10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一时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检方最终认为,王先生等3人实施了非法交易费氏牡丹鹦鹉的行为,但涉案费氏牡丹鹦鹉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规模较大,案发后国家林草局已对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3人的行为已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最终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养殖户:“两高”新规是好消息,让他们不再“担惊受怕”
公开资料显示,商丘是目前全国最大的观赏鹦鹉繁育基地,据2021年年初统计,全市具有一定规模的鹦鹉养殖场近千户,存栏量在100万只以上,全国70%以上的小型观赏鹦鹉来自商丘,形成了从养殖到销售,从笼具、饲料到防疫等完整的产业链。
不过这个“国家级”鹦鹉养殖基地,近年来可以说是“受挫连连”。
其一是客观原因,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国禁止野生动物活体交易;其二很关键,各地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观赏鹦鹉的销售面临着合法养殖却没有合法出路的问题,大量人工繁育鹦鹉销售受阻而投入不断,养殖户资金链断裂。
举个例子,上述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在历史上曾被纳入相关部门批准的可商业性经营野生动物名单,但随后政策变化,费氏牡丹鹦鹉的保护等级调整为国家二级,无证买卖将触犯刑法。
商丘市委宣传部相关人士受访时曾表示,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江苏、江西等地公安部门陆续查获多起买卖费氏牡丹鹦鹉案件,认定为非法销售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溯源到商丘,甚至有养殖户被追究刑事责任。
“真是一个好消息,近几年的‘鹦鹉案’和疫情对我们养殖户的负面影响很大,这算是一个安慰了!”李冬峰是商丘一名鹦鹉养殖户,对“两高”的新规流露出欣喜之情。
他说,这两年养殖鹦鹉赔了不少钱,因为突然不让买卖,之前也没有办理许可证,“最多时,费氏牡丹鹦鹉就养了1200多对,价格从30元/只降至5元/只,关键是卖不掉一直养着,成本很高”。
“今天我也看到这个消息,可以说以后可以安心养鹦鹉,不再担惊受怕。”刘飞耀来自商丘,养殖鹦鹉多年,而且是当地养殖户的代表,曾多次为鹦鹉养殖合法化奔走呼吁。
刘飞耀认为,“两高”出台新规,很重要的是在法律层面对人工养殖和野生的鹦鹉进行了“区别对待”,让养殖户们不再因溯源被追责。
他补充说,按照规定,养殖户们只要办理养殖证,同时给销售的鹦鹉加上专用标识,就可以正常养殖销售。
这意味着,商丘颇具特色的鹦鹉养殖产业将走向规范化、合法化。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不再唯数量论
据悉,《解释》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
两高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主要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评估确定)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作此调整后,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重要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不减,能够保障相关案件办理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
有这些情形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解释》还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
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一方面,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资源,应当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和野外种群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上述负责人解释说。
对此类犯罪实现全链条惩治
销赃的也要定罪处罚
据介绍,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仍然处于高发多发态势。基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态势,《解释》将坚持从严惩治原则、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一条贯彻始终的主线。
两高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解释》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就低设置入罪和升档量刑标准。
《解释》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设定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又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设定了从重处罚情节。
再次,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现全链条惩治。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农民为保护农作物而猎捕野猪案件
应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两高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还提到,以往司法实践中常用“两禁”作为入罪标准,即“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上述情形下捕获的水产品数量差异较大,有的有几百公斤甚至上千公斤,有的则只有几斤、价值只有几十元,而且是初犯,一律入罪,恐失之过严。
基于此,《解释》专门规定:符合“两禁”标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价值较小,但对水产资源破坏较大的,也应当定罪处罚;对于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价值较小,且对水产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不予刑事追究。
“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两高相关负责人强调,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对于此类案件,就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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