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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变“证物” 【以案释法】饲养宠物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47 7


“宠物”变“证”物证“物”

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扁平陆龟是一种非常奇特的陆龟

它有一个外号叫做“饼干陆龟”

最突出的特性就在于

它那非常扁平却又美丽的龟壳

案件详情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微信约定交易“饼干陆龟”一只,售价人民币1200元,而后,张某某使用其名下轿车将“饼干陆龟”运输返津。

后公安机关在张某某住所查获了若干保护动物。经鉴定,上述动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Ⅱ中,均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现场

7月19日下午

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张某某、李某某危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2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开庭宣判

近日,河北区法院对该起案件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买卖“饼干陆龟”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判决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相关费用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负担。(已实际履行完毕)

致歉声明已登报

记者采访

庭审结束后

该案合议庭成员、法官金帆

就该案的审理过程以及社会意义

接受天津市交通广播电台采访

采访现场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

属于全人类共有的宝贵资源

有着极其重要的

生态、经济、科研、遗传资源等价值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还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破坏,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广大群众应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坚决同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行为说“不”!

【以案释法】饲养宠物

张某平日生活中喜欢购养宠物,2019年某天偶然间在朋友圈中了解到有人将亚达伯拉象龟(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售卖。

这货长这样→

张某出于个人收养喜好,在未获得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卖家。由于之前张某就从该卖家处买过两只苏卡达小乌龟,出于信任,在与其聊天中很快便达成购买合意,并最后以高价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购买两只亚达伯拉象龟作为宠物饲养。卖家在收到价款后,用顺丰快递将两只亚达伯拉象龟邮寄到张某家中。张某饲养在饲养亚达伯拉象龟的两年多时间内仍然没有了解到亚达伯拉象龟是属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2021年3月,张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正式批捕。

法官说法:(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冯遥)

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Ⅱ级野生动物亚达伯拉象龟,其行为经法院审理查明,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控诉的罪名依法成立。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问:私自买卖野生动物违法吗?

答: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私人养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可以买卖交易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共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示

生活中饲养宠物随处可见,小宠物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陪伴角色,对于提升我们生活幸福指数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的定义和范围也在不断更新和扩大。此时我们的养宠爱好者们可要注意啦,猎奇宠物不断横空出世,增加了我们对于区分国家保护动物和宠物的困难,在选择爱宠时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观念,及时掌握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否则很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守法养宠值得提倡,可千万不要跨过法律的边界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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