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宠物在托运途中生病或死亡应当如何求偿 法斗犬托运过程中死亡

【微普法】宠物在托运途中生病或死亡应当如何求偿
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宠物相关的各项业务也逐渐兴起,而其中较易发生争议的就是宠物的运输业务。因宠物为活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难免造成宠物死亡或其他

【微普法】宠物在托运途中生病或死亡应当如何求偿

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宠物相关的各项业务也逐渐兴起,而其中较易发生争议的就是宠物的运输业务。因宠物为活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难免造成宠物死亡或其他疾病,因而发生争议。2021年7月,刘先生通过某宠物托运平台将其花费1万余元购买的宠物狗从深圳运往河南。在其与该宠物托运平台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平台系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托运方在下单后,在平台注册的宠运商将为托运方提供后续的托运服务,并对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负责。还约定若托运方选择宠物专车的,在途中因乘车环境和服务导致宠物死亡的,具体承运人应对托运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倍(含运费)。而承运人则在运输途中擅自改变了运输方式,从原定的宠物专车改为大巴客车托运,导致宠物在运输途中因空气不流通窒息死亡。事后承运人则向平台赔付两倍运费,平台遂退还刘先生原运费,并且赔偿刘先生两倍运费。

法律责任分析:

本案中,平台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其为刘先生与具体承运人提供了运输合同机会,其性质是中介服务平台,而承运人作为第三人,其在与受托人也即是平台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其运输合同应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具体承运人。因此刘先生只能向具体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承运人需要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可以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在本案中承运人在不能证明上述免责事由的情形下,需要对刘先生宠物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与平台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对宠物的死亡的赔偿金额做出了限制,即三倍运费(包含运费),该条款是属于减轻平台方责任的条款,平台在无法证明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刘先生可主张该条款不成立,仍可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购买宠物所花费的钱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经济来源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END

监制:张永江

作者:常钊通,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事法务研究生

编辑:常钊通

责编:邓小钰

审核:张永江

法斗犬托运过程中死亡

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涉宠物狗运输合同纠纷案。

【微普法】宠物在托运途中生病或死亡应当如何求偿 法斗犬托运过程中死亡

2021年7月,刘先生通过宠物托运公司运营的某微信小程序下单办理宠物托运,将心爱的“毛孩子”——一只购入价10500元的法国斗牛犬从深圳运往河南。

刘先生下订单时,在平台上勾选同意《运输契约条款》。该合同约定,平台系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宠主在平台提交订单成功后,在平台注册的宠运商将为其提供后续的宠物托运服务。宠运商执行平台统一的服务规范,并对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负责。运输方式若选择宠物专车的,在途中因乘车环境和服务导致宠物意外身亡,宠运商应对宠主进行赔付,宠运商以运费3倍(包含运费)作为最高赔偿条件。

平台注册宠运商乐女士接受订单并提供报价,刘先生随即向平台支付运费688元,双方约定送宠方式为宠物专车。

然而在运输途中,乐女士一方擅自改变运输方式,从原定宠物专车改为大巴客车托运,导致到达目的地时刘先生宠物狗因空气不流通窒息死亡。随后,乐女士向平台赔付两倍运费即1376元,平台遂向刘先生退回全额运费688元,并向刘先生账户支付1376元赔付款。

刘先生不满平台的处理结果,协商无果后,起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平台公司另行赔偿刘先生宠物损失9,124元。审理中,平台公司披露了乐女士主体信息,人民法院依刘先生申请追加乐女士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之后,刘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平台公司和实际承运人乐女士共同赔偿刘先生宠物损失9,124元。

平台公司辩称,平台公司系信息服务平台的中介人,刘先生和平台公司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并非运输合同关系。刘先生宠物死亡是乐女士擅自变更运输方式造成的,平台公司已经第一时间退还运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先生支付两倍运费,平台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乐女士辩称,刘先生的宠物在运输前已经气喘严重,且刘先生没有提供兽医开具的健康证明。由于没有直达的宠物专车,乐女士一方当时没有告知刘先生就将宠物运输方式变更为大巴运输。刘先生的宠物死亡后,乐女士未收取运费并且向平台支付了两倍的运费,已经符合平台的最高赔偿标准。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乐女士作为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应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则应对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乐女士虽辩称刘先生的宠物狗在运输前已经气喘严重,但其提供视频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宠物狗在托运前存在不良健康状况,况且,其擅自变更运输方式存在过错,其不能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免责事由,故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宠物托运公司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其促成了刘先生与乐女士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且,其已经披露承运人乐女士的主体信息,使得刘先生可向乐女士主张赔偿责任,故刘先生主张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运输契约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三倍运费赔偿条款(包含运费)并未采用字体加大加粗或者其它特别提示。尽管刘先生对条款进行了勾选,亦不能认定平台已经依法履行了适当及合理的提示义务。刘先生购买宠物狗的价格在一万余元,契约条款约定的三倍运费赔偿条款(包含运费)明显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了托运人的权利,显失公平。故三倍运费赔偿条款不应适用。乐女士应按照购买价格10,500元进行赔偿。扣除已经支付给刘先生的1,376元,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乐女士赔偿刘先生9,124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乐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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