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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48 32
近日。亡死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买主与宠物店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中买主新购的幼犬因患有传染病症医治无效死亡。
据法院介绍,2017年6月,陆先生花了1300元从萌宠公司购买了一只拉布拉多幼犬,购买了狗笼等宠物用品,并当场做了细小犬瘟检测。
当日陆先生回家后,幼犬就出现了流鼻涕呕吐的现象,宠物店售后称幼犬只是感冒。但陆先生给幼犬投喂感冒药后并无好转,四天后,带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没想到幼犬竟被确诊为患有犬烈性传染病。两周后,该幼犬医治无效死亡。
仅仅饲养了四天的幼犬怎么会患有传染病呢?陆先生由此认为萌宠公司出售病犬,存在恶意欺诈行为。2017年10月陆先生将萌宠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萌宠公司将患有犬疫的幼犬出售给陆先生,存在欺诈行为,遂判决萌宠公司向陆先生退还购买幼犬、狗粮、狗笼的费用2000元,并赔偿三倍的幼犬购买费及幼犬医疗费共计9000余元。陆先生退还萌宠公司狗粮、狗笼。萌宠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萌宠公司提出幼犬发病的原因在于饲养不当,犬只为陆先生自行挑选,并非强买强卖,且提供了犬只的检验检疫证明,不存在欺诈行为。陆先生则认为,萌宠公司出售病犬违反诚信原则,萌宠公司提供的犬只检验检疫证明并不是陆先生所购犬只的检疫证明,不能说明该犬在购买时是健康的。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萌宠公司出售的幼犬,在出售后四日内即被确诊患有烈性传染病,从该病的潜伏期来看,该幼犬确系患病犬只,萌宠公司的行为明显有悖诚信。陆先生在一审中要求退还购买幼犬的款项并按照“退一赔三”予以处理,以及退还狗笼、狗粮款和犬只医疗费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对萌宠公司所称“本案幼犬死亡系客户饲养不当所造成”的这一主张,萌宠公司未对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法官提示消费者购买宠物时要选择合法途径,在资质完备的商家购买,并保存好相关消费凭证,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日,督办员与来电人取得了联系。来电人称,其于1月10日在位于温州步行街西首的“乖宝”宠物店购买了一只柯基幼犬,花费3000元。当晚,他发现幼犬出现拉肚子的症状,在联系宠物院老板后,经老板介绍,将幼犬送往南湖公园对面的“汪族”宠物医院检查。“医院的医生只说幼犬有点拉肚子,但需要住院观察几天,直到14日才出院。”来电人向督办员说道,“1月15日,幼犬又出现咳嗽的症状,怀疑是感冒,便将幼犬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医生也开了感冒药。没想到过了几天幼犬又上吐下泻,再去宠物医院化验,医生称是细小病,21日就死亡了。”
来电人表示,幼犬仅购买十多天便去世了,除去购买费用3000元,光治疗就花费了1500元左右,希望商家可以退款。
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况,督办员联系了“乖宝”宠物店。工作人员答复,幼犬换新环境后容易产生应激反应,已提醒购买者购买当晚不要带幼犬出门,但购买者还是将幼犬带出去。“幼犬肠炎有一定几率是细小病,所以幼犬出现拉肚子的症状后,已告知来电人尽快送往医院治疗,而且当时的住院费是我支付的。”工作人员称,“当时检查结果表明幼犬并未携带犬瘟、细小和冠状病毒,但后期幼犬感冒等问题,我并不知情。我们只承诺处理购买后24小时之内出现的问题。”
对于购买犬后是否带幼犬出门一事,来电人称,其将犬从宠物店仅是带回自家饭店。
针对市民能否要到退款的问题,督办员联系了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情况属于活体售卖,容易受喂养方式、成长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幼犬的死亡。此类问题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能以购买者和商家的事先约定为准,如果没有承诺也是无法强制退货退款的。“我们提醒市民在购买幼犬等时,要和商家提前签好一份购买协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工作人员说。
督办员随即联系了泰安市畜牧兽医局。该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正常情况下,幼犬需1岁以上接种疫苗,由商家出具“免疫症”,但这也不是强制行为。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购买幼犬时一定要与商家提前约定好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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