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鹏宠物医院某分院违法被罚 消费者宠物店里“撸猫”受伤

深圳瑞鹏宠物医院某分院违法被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翠竹分院使用假兽药案》(深市监罗处罚〔2022〕翠竹38号)显示,深圳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深圳瑞鹏宠物医院某分院违法被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翠竹分院使用假兽药案》(深市监罗处罚〔2022〕翠竹38号)显示,深圳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翠竹分院存在畜牧违法行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深圳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翠竹分院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6日。

官网显示,瑞鹏宠物医院隶属于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简称:新瑞鹏集团)是一家以宠物医疗为主营、业务多元化发展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愿景是:构建宠物行业美好生态。新瑞鹏集团现拥有:宠物医疗集团、润合供应链集团、铎悦教育集团三大集团;中心医院及国际医院事业部、信息化互联网事业部、诊断事业部和楷胜文化传媒事业部四大事业部,共七大事业群协同发展。

经国内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深圳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为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瑞鹏股份”,838885)公司于2016年8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国内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8月15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为原文:

深圳瑞鹏宠物医院某分院违法被罚 消费者宠物店里“撸猫”受伤

(来源: 国内经济网)

消费者宠物店里“撸猫”受伤

中新网南京3月15日电(记者 申冉)随着宠物经济不断升温,各式各样的宠物咖啡店、宠物工作室受到年轻消费者热捧,“撸宠”正成为新兴的消费热潮,但随之而来的消费隐患、致害风险也日趋增多。3月15日是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文简称江苏省消保委)共同发布的江苏省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因“撸宠”致伤受害者维权的案件。

2021年5月,颜某到某宠物工作室消费,工作室向其提供了“撸猫”服务。没想到的是,正享受着“撸猫”乐趣的颜某,被一只突然跳到自己腿上的白猫抓伤。随后,颜某监护人带颜某到医院就诊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相关疫苗,共计支付1500余元。

处理完伤口后,颜某向宠物工作室索赔未果,故将宠物工作室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宠物工作室饲养的猫将颜某抓伤,虽然工作室本身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颜某对损害的发生亦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宠物工作室作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应当对颜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宠物工作室赔偿颜某医疗费及维权产生的交通费1600余元。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随着年轻人成为新消费时代的主力军,乐于尝鲜、喜欢新奇已经是该群体的显著消费特征,并由此催生出了一批新兴消费行业。比如本案涉及的“撸宠”消费,作为备受年轻人喜爱的新兴业态已火遍各大城市,但轻松娱乐的背后也隐藏着宠物伤人的隐患。

“‘撸宠’一时爽,被抓很受伤。在这类案件中,动物致害风险应当如何分配、消费者权益应当如何保障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基于动物固有的危险性,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通过合理的风险分配,提醒了该类业态经营者在提供‘撸宠’服务时需要加强现场管理,尽可能避免宠物与消费者过于‘亲密’的接触,减少意外发生,积极管控经营风险,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该法官解释。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引领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引领良好社会行为风尚,促进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消费法治环境;引领裁判规则,促进消费维权案件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江苏省高院副院长、江苏省消保委副主任李玉生表示,当前,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成为新型消费的明显特征。“一些新兴行业出现的消费维权新问题,已经受到司法部门的高度关注。下一步,江苏法院将继续加强与江苏消保委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全力营造更加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法治环境,为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贡献司法力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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