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打架受伤,医疗费咋出 爱宠遭遇“医疗事故”
狗狗打架受伤,医疗费咋出
原标题: 狗狗打架受伤,医疗费咋出?法院判决:双方狗主人均有疏忽 医疗费各出一半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景区内,我们正在排队,两只宠物狗突然“掐起架”来,其中小狗受伤住院
狗狗打架受伤,医疗费咋出
原标题:
狗狗打架受伤,医疗费咋出?法院判决:双方狗主人均有疏忽 医疗费各出一半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景区内,我们正在排队,两只宠物狗突然“掐起架”来,其中小狗受伤住院。大狗主人认为,“掐架”是小狗先行挑衅,自己不应该赔偿,之后还将小狗主人的微信拉黑。无奈之下,小狗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6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事发地为公众场所,两狗主人均应对其管理的犬只具有高度注意义务,但双方均疏于管理,使犬只未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最终导致撕咬事件发生。根据责任划分,大狗主人赔偿小狗主人损失3174.76元。
两只宠物狗打架
小狗受伤“医了”6300余元
四川省鹧鸪山滑雪场因允许宠物进场而成为养宠人喜爱的“打卡地”。2021年12月11日下午,游客罗女士牵着一只雪纳瑞在景区大厅排队领取滑雪装备时,雪纳瑞看到游客邓先生牵的金毛后情绪兴奋,疯玩起来。
玩着玩着,两只狗突然“掐起架”来,罗女士和邓先生立即制止,将两只狗分开,但由于体型悬殊,小狗雪纳瑞受伤。
事后,邓先生的女友表示愿意赔偿,并与罗女士互加微信。第二天下午,经成都某宠物医院诊断,雪纳瑞左侧臀部被咬伤,需住院治疗7天,共产生医疗费6300余元。 当罗女士将医疗费、误工费、过路费等账单发给邓先生的女友时,却发现自己已被拉黑。罗女士几经周折找到邓先生,邓先生明确拒绝赔偿。气不打一处来的罗女士随后诉至法院,要求邓先生赔偿医疗费及滑雪损失费等共计9000余元。
双方饲养人均有疏忽
大狗主人被判赔3000余元
对于罗女士的诉求,邓先生认为,虽然他的金毛将雪纳瑞咬伤是事实,但事发时是罗女士的雪纳瑞未牵狗绳、主动挑衅攻击金毛所致。邓先生提到,雪纳瑞受伤后,罗女士第二天才带回成都的宠物医院治疗,对伤情扩大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他不认可这笔赔偿。
彭州市法院审理认为,邓先生饲养的犬只造成罗女士饲养的犬只受伤,邓先生作为加害犬只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雪纳瑞产生的医疗费予以确认,但对罗女士主张的滑雪费、住宿费等其他各项主张,“由于这些费用并非本次纠纷产生的合理损失,并且罗女士不能证明费用的产生与本次纠纷有必然关联”,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邓先生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应结合事发起因、事发地点、饲养人的注意义务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针对该案,事发地为公众场所,罗女士与邓先生均应对其管理的犬只具有高度注意义务,但双方均疏于管理,使犬只未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最终导致撕咬事件发生。
事发后,罗女士未及时将犬只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而是于次日下午送医,对损害后果的扩大也有一定责任,因此罗女士也有过失,应减轻邓先生的责任。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法院认为酌情减轻邓先生50%的责任较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大狗主人赔偿小狗主人损失3174.76元。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侵权,
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承办该案的法官马丹表示,在发生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饲养动物侵权一般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郑鑫
爱宠遭遇“医疗事故”
互联网上,“猫狗双全”几乎成为每一个奔波于大都市中的年轻人的梦想。当今,我们的物质生活逐渐富足,精神需求日益增长,宠物因而走进千家万户成为我们的好伙伴、孩子成长中的好朋友、“铲屎官”们的“心头肉”。因而,在很多人眼中,宠物不仅仅只是“物”,更是重要的家庭成员。也 尽管宠物医院费用昂贵、不透明,“铲屎官”依然愿意一掷千金,期待爱宠得到充分救治恢复往日健康。 送到宠物医院却并非万事大吉,等来的很可能是一纸噩耗。由此爆发“宠物医疗纠纷”,饲主与医院对簿公堂。但在审判实践中,饲主往往难以充分举证证明医疗行为的过错以致败诉。
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探讨,在“宠物医疗事故”中,应当如何分配医疗行为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谁来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一、界定:所谓“宠物医疗纠纷”与“宠物医疗事故”
“宠物医疗纠纷”是随着近年来宠物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新名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宠物医疗纠纷进行界定,可以参考上海市宠物行业协会制定的《宠物医疗纠纷调解(鉴定)暂行规则》。其中第2条规定:
“宠物医疗纠纷,是指宠物主认为宠物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宠物医疗活动中诊断,治疗、护理不当,发生宠物伤亡而引发的纠纷。”第3条规定:“宠物医疗纠纷还应包括该患病宠物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宠物主人饲养、护理不当等原因造成宠物伤亡,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
而“宠物医疗事故”是“宠物医疗纠纷”的下位概念,是指宠物医疗机构及其兽医工作人员在宠物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过失造成宠物损害的事故。小编采用“宠物医疗事故”这一概念旨在限定我们以下的讨论是在宠物医疗机构与兽医工作人员确有过失的情景下进行的。
二、送到宠物医院后,宠物离奇死亡?
(新闻链接:当“喵星人”遭遇医疗事故,“铲屎官”们该怎么办?| 闵法拍案)
2021年11月21日,上海叶女士的宠物猫在医生演示喂药过程中突发死亡,叶女士将宠物医院告上法庭。无独有偶,2022年1月,上海邱女士将爱犬送至医院治疗“因糖尿病导致的眼疾”,结果医生注射胰岛素过量,导致宠物抽搐,最后由消协调解解决;还有人将宠物送医后,由于宠物医院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宠物窒息而亡;北京一位猫友将8月大的宠物猫送至宠物医院进行绝育,结果由于医生操作疏忽导致猫泌尿系统的炎症感染等等。
社会上诸如此类将宠物送医后由于医院、医生过错导致的宠物损害甚至死亡的“宠物医疗纠纷”屡见不鲜。但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小编检索到的公开裁判文书,类似案件中饲主往往因难以举证充分证明医疗行为中的过错而惨遭败诉。
三、审判实践中对宠物医疗事故的处理现状
(一)案由:合同纠纷or侵权纠纷
宠物医疗纠纷中的责任性质应当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择一起诉。在宠物医疗事故中,宠物医方对宠物造成损害进而侵犯了宠物主的财产权益,虽然这一过程都伴随着违约,但毕竟宠物医疗服务合同是诺成、非要式的,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常争议也较大,故法院对宠物医疗纠纷一般是以侵权之诉受理,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有选择合同之诉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主张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宠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如(2020)川0191民初9250号;原告若是主张宠物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宠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2019)晋0109民初4647号。
(二)动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由于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以侵权之诉受理,因而小编主要讨论在动物医疗损害赔偿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而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宠物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民法典》中所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因为《民法典》中对医疗损害责任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某些行为,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而根据民法学界通说,动物(包括宠物)并不具有法律人格,并非民法上的法律主体,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仅适用于“自然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往往被视为公民的“财物”。由此,对于自然人的宠物由于宠物医疗机构过错所致的损害无法适用《民法典》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规则,其中自然也包括关于过错认定的规则。
而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宠物医疗损害就应当认定为一般的财产损害,因此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过错责任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谁主张、谁举证”的两项原则性规定,将由饲主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如: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5721号民事判决书:
“对于宠物医疗纠纷而言,宠物应视为一般财产归宠物主所有,故该纠纷应与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都属于侵权之诉,适用一般举证规则,即双方都要对各自提出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孟某以宠物医院对其宠物有医疗过错为由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孟某应对宠物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判负有举证责任。”
又如本文一开始提到的上海叶女士的案件,上海闵行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及警方执法记录仪的录像显示,事发后被告的现场处理人员甄某多次表示,事故系被告方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愿意承担事故责任,并表示已向原告和其工作人员了解过情况,被告作为专业宠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者,安排公司高管甄某至现场处理本次事故,在向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的认可,可以证明被告对宠物猫的突发死亡负有责任。综上,上海闵行法院认定被告对本案宠物猫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所致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也是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宠物医疗机构存在对过错的自认,方才对过错进行了认定。
也有法院注意到这种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性,认为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相关材料的保存情况,应当推定宠物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由宠物医疗机构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9814号判决书:
“邵某某不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爱林医院属于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亦主导宠物治疗手术流程。对于医疗过错要件,双方明显处于信息不对称,举证能力存在根本差别,属于证据偏在的情形。 应当首先推定爱林医院对于宠物狗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由其提出反证。”
四、对于动物医疗损害纠纷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规定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霍姆斯大法官有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小编认为,对于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与其最相类似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应规则进行调整,而不能一概“向一般条款逃逸”。具而言之,对于本文所探讨的宠物医疗损害纠纷的,应当类推适用甚至参照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饲主只要能够有初步证据证明宠物医疗机构可能存在过错或存在某些特定行为,就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使得举证责任移转,由医疗机构反证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对于我国医疗侵权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源流,推荐各位读者阅读国内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刘鑫、郑谢畅:《医疗侵权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变与不变》,载《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20年11期第8版)
小编做出这种解释的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宠物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缺失。如果依照一般财产侵权审理案件,将举证责任全然分配给饲主,为了证明过错要件,一般而言均是通过司法鉴定进行。但是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宠物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当事人一般都是找高等农业院校动物医学专业的教授或者其他宠物医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师发表相应意见,他们根据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来鉴定宠物医方是否存在宠物医疗过失或者判断宠物医方的医疗行为与宠物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这就好比是我们民诉法所称的专家意见,他们并没有被赋予什么权力,如果碰到当事人的刁难他们将难以开展相关工作,并且他们所做的鉴定意见也没有什么权威可言,对于所下结论也不容易让人信服。根据对裁判案例的梳理,饲主也往往因为无法进行鉴定等原由难以充分证明过错要件。
第二,宠物医疗行业与自然人的医疗行业一样具有专业性,具有一定的准入限制和执业限制。两种医疗行业虽然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兽医与医生一样,均需考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在动物诊疗过程中,兽医同样居于诊疗主导地位,同时其也是治疗方案、病历等材料和检查、手术等专业医疗行为的直接制作者和操作者,饲主无法难以识别和判断医疗行为的过错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69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原始证据的保存主体为宠物医疗机构。宠物医疗机构应当保留所有的治疗方案、病历、检查、手术记录等材料,同时也包括监控录像等材料。在宠物医疗纠纷的情形下,宠物医疗机构与饲主作为对抗双方,可以想见宠物医疗机构必然不可能或尽心尽力地协助提供相关证据。宠物医疗机构一方控制着证据源,距离证据也最近,其容易了解事情的真相,也更容易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也应当让宠物医疗机构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小编并不主张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如同自然人的医疗损害责任中,在宠物医疗事故纠纷中,也必须坚持由饲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医疗机构可能存在过错或者存在特定行为的证据,否则无异于助长“医闹”,加重宠物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以外的负担,过分影响其正常经营。
五、铲屎官们一定要注意!!!
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铲屎官”们,在将爱宠送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为宠物选择有资质的专业诊疗机构,留意有无公示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动物诊疗收费价目表等,特别要注意许可诊疗范围与实际诊疗措施的匹配度;
第二,就诊过程一定要积极索要并妥善保存检查报告、就诊记录、收费票据、现场监控等证据;
第三,如果发生纠纷甚至事故,一定要保持冷静、控制情绪,及时和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尤其要注意录音录像,对于各种现有纸质材料制作目录清单并签字确认,避免医疗机构事后补写病历等材料。可以尝试拨打当地消保委、畜牧局、宠物行业协会等电话寻求帮助,必要时可以报警,请警察叔叔协助见证并取得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马国杰
文字编辑:杨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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