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养猫、养狗可以抵税吗 鸡鸭猪牛羊等初级品养殖和流通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
公司养猫、养狗可以抵税吗
公司养狗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护卫犬。首先护卫犬需要满足其合理性的需求,位于郊区的一些工厂,配置几只大型的狗作为护卫防盗满足其合理性,若公司本身在写字楼,有保安,有门禁卡
公司养猫、养狗可以抵税吗
公司养狗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护卫犬。首先护卫犬需要满足其合理性的需求,位于郊区的一些工厂,配置几只大型的狗作为护卫防盗满足其合理性,若公司本身在写字楼,有保安,有门禁卡等防护措施,再配备护卫犬就不合理了。
具有护卫功能的护卫犬,公司名义购买后,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护卫犬折旧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护卫犬的相关费用,比如狗粮、疫苗等相关费用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护卫犬可以起到抵扣税款的作用。
此类护卫犬账务上计入“生物资产”,根据护卫犬的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2、公司经营范围为宠物商店,即公司的经营本身就是买卖宠物,此时的宠物(猫狗等)属于对外销售的商品,和普通货物交易一致,采购宠物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宠物持有期间食品、疫苗、就医等相关费用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除了宠物商店,还有一类企业是宠物杂技表演的公司,对于此类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并非对外销售宠物,而是通过对宠物进行训练,宠物参加演出获得收益,这类公司宠物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企业的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若购置宠物期间取得了合规的抵扣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3、吉祥物猫狗。某些企业为了缓解员工的工作压力,购置一两条猫狗,供员工休息期间撸着玩缓解焦虑疲劳,此类吉祥物猫狗属于为员工提供的福利。账务上依然可以计入“生物资产”,根据宠物的寿命计提折旧。税务上,即使取得合规抵扣凭证,增值税也不得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此处的吉祥物猫狗属于集体福利的范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抵扣的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猫狗的折旧费用、猫狗的食物等其他开支均属于福利费的范畴,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以上3种情况,满足合理性要求,可以在税前列支的,需要注意取得合规的扣除凭证,相关发票的抬头需要为公司,即老板个人名义买的,发票抬头为老板个人的,到公司报销,其不得抵扣相关税费。
对于公司养宠物,公司确实需要,也满足合理性要求,符合规定的可以计入“生物资产”,税前列支,抵扣增值税;但是不建议将养宠物作为一种税收筹划的方式,第一能够抵扣税款有限,第二处理不当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得不偿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从企业的产品、运营模式、企业成本费用的漏洞以及流程制度着手,而不是考虑养猫养狗这种低效又存在风险的方法。
鸡鸭猪牛羊等初级品养殖和流通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养殖的鸡鸭猪牛羊属于上述定义中“动物”范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鸡鸭猪牛羊免征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猪、兔的饲养所得的税务处理,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第一条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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