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孩子”爸妈 买到无免疫证明的宠物犬仅三天后该犬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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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渐热,又将迎来犬只办证高峰季。记者日前从区养犬管理办了解到,除了位于茸梅路的松江公安分局犬类管理办公室可以办理犬证外,今年我区提供“免疫+办证”一门式服务的宠物医院增至23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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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渐热,又将迎来犬只办证高峰季。记者日前从区养犬管理办了解到,除了位于茸梅路的松江公安分局犬类管理办公室可以办理犬证外,今年我区提供“免疫+办证”一门式服务的宠物医院增至2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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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犬类管理办公室看到,工作人员给每只犬拍照之后接种狂犬病疫苗。完成接种后,工作人员会在“狂犬病免疫证明卡”上记录免疫时间。随后,养犬人到隔壁办公室办理年审手续,缴纳新一年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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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提醒,犬只每年的免疫时间需较前一年提前一个月。除了该处办理点,我区今年在原本16家宠物医院的基础上新增7家宠物医院,提供“免疫+办证”一门式服务,分别位于方松街道、广富林街道、中山街道、岳阳街道、永丰街道、泗泾镇、佘山镇、新桥镇、九亭镇、九里亭街道,养犬人可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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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犬证需带好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养犬人身份证到犬类管理办公室或指定宠物医院办理,已经办过证的需带好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办理年审即可。每只犬年审费用为300元,完成绝育的犬只凭绝育证享受费用减半优惠。”松江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犬类专管民警张金根介绍。 养犬人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麦道”,按照操作界面,进行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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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宠物医院详细地址
1.焕春宠物:文涵路859号一层

2.斯嘉宠物:辰塔路1455号二层

3.斯嘉宠物:谷阳北路956、958、960号

4.宜静宠物:文诚路500弄4号109

5.湃特斯宠物诊所:文涵路346号1-2层

6.良良宠物诊所(方松店):新松江路1161号1层

7.信维宠物诊所:广富林路658弄9号、10号

8.斯嘉宠物:广富林路1086号

9.犬迪宠物:乐都路219号

10.佳倍宠物:佘山镇西霞路37号

11.贝康宠物:莘松路1166号

12.高芽乐宠物(犬芽):月台路611弄585、587号

13.兽兽宠盟:新镇街1111号14幢1楼A区159室

14.艾贝尔宠物(瑞鹏):九亭大街471号

15.萌兽医馆长明(明仁):虬泾路944号、946号

16.兰亭宠物:九新公路90弄1号113-1、114、115室

17.安安宠物:涞坊路1199弄1105号

18.上海宠愈宠物诊疗有限公司(和睦宠物医院):沪亭北路199弄9号楼104、105、106室

19.墨派宠物(挚愈宠物):仓轩路117弄2号

20.良良宠物诊所:荣乐西路439、441号

21.康宠宠物:德悦路463号2层

22.康宠宠物:江川北路321弄1-4号

23.和熙宠物:泗凯路267号

文字:陈菲茜

图片:寿怡杰 网络图

编辑:贾丽 薛亮亮 毛震珑

买到无免疫证明的宠物犬仅三天后该犬病死

王先生诉称,在购买博美犬的次日晚,该犬只出现持续呕吐反应,他带犬至动物医院诊治,化验报告显示该犬感染了犬冠状病毒。该犬在动物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死亡。王先生称,在购买宠物犬过程中,宠物店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王先生认为宠物店出售病犬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退还购买该犬的费用68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赔偿其为此支出的营养费、体检化验和医疗费等共计31164元。

宠物店辩称,该犬出售时是健康的,王先生在犬只发病后没有第一时间接受宠物店提出的免费治疗,且宠物店同意王先生再挑选同等价位宠物一只以作补偿,但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宠物店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宠物健康免疫证》,用以证明其所售卖的宠物犬系打过疫苗的健康宠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包括“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的博美犬向消费者提供合格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

该案中,宠物店向法庭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辽宁省鞍山市犬猫动物调运检疫实行一犬(猫)一证制度……”背面检测报告中的动物类别和品种显示为“田园犬”,而案涉犬只为“博美犬”;且《宠物健康免疫证》的第一页除“博美”字样和出生日期外无任何宠物身份信息,亦无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也无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

法院认为,宠物店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实且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宠物健康免疫证明。另一方面,王先生在购买涉案博美犬后,宠物店工作人员在微信记录中向王先生表示“小家伙已经做齐疫苗,驱虫已做”。但从王先生购买该犬到送医诊治仅一日之差,犬只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致病并最终死亡。应当看出,宠物店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未达到检疫标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属于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而该行为与宠物犬只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损害间存在因果联系,宠物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海淀法院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并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校对 翟永军

原创文章,作者:星空漫步,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stcw.com/y/139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