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链实用|如何有效保存新冠疫苗接种记录 农业规程 | 猫产地检疫规程
恢链实用|如何有效保存新冠疫苗接种记录
“健康码即将作废,疫苗接种记录会找不到”=谣言在过去了的2022年12月13日零时,陪伴了我们三年的“通信行程卡”服务正式下线,国内电信、国内联通、国内移动三大
恢链实用|如何有效保存新冠疫苗接种记录
“健康码即将作废,疫苗接种记录会找不到”=谣言
在过去了的2022年12月13日零时,陪伴了我们三年的“通信行程卡”服务正式下线,国内电信、国内联通、国内移动三大运营商也表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同步删除用户行程相关数据,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以行程卡的下线为标志,三年疫情带来的不便也开始慢慢消失,这本是一件好事,然而却存在一批有心人,将这条本身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消息,改头换面套在了健康码上。从而诞生了一则谣言:“健康码即将作废,要截屏疫苗接种记录,否则会找不到接种记录。”
这则谣言在网络上一度引起许多人恐慌,大家都在担心,一旦健康码作废,疫苗接种记录查询不到,要怎么证明自己打过新冠疫苗?又会不会影响后续的第四针乃至未来第五针新冠疫苗的接种?
对此,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作出回应,相关说法不实。 目前为止,尚无任何迹象表明会下线健康码,而且大家完全可以随时在手机上查到健康码和疫苗接种记录。 一旦未来需要全民接种第四针或者新一代的疫苗,即便我们的手机上没了相关信息,但是防疫数据库一定会有相关记录,只要能证明个人身份,就可以查到相关资料,因此无需担心。
“疫苗接种记录”一类的截图证据证明力十分有限
在之前《恢链实用|如何保障照片证据的证明效力》(点击查看)一文中介绍到,手机截屏,是一种保留证据的常用方式,性质上属于对电子数据的复制,这种截屏获得的照片证明力十分有限,一般只能作为个人的信息备忘使用,若截屏的内容被修改或者删除,无法进行原件对比的话,很难获得法院的采信。
依据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图片与视频类的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在收集并保存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可以采取三种方法:
1. 自行依法全面收集并固定电子证据。
这类方法对于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普通人难度极大,因此很容易影响到证据的法律效力。
2. 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
但由于公证具有高成本、低效率的特点,因此也要考虑清楚自己是否采取这一方式。
3. 通过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
这一类方式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带来的新技术手段,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例参考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的认可。
故而,通过手机截屏的方式保存新冠疫苗接种信息或者其他信息,虽然可以自己进行操作,但有一定的专业性要求。而相对于通过公证机构来保存证据的方式,通过中立第三方平台来保存证据的方式,具有更高的性价比,更适合大众。
恢链——中立第三方平台
“恢链”作为“中立第三方存证平台”,是云南法链科技有限公司依托资深律师、法学教授和精通区块链技术人员等跨领域复合型人才,应用区块链技术特有的难以篡改和抵赖、多方参与等特性,深挖法律行业的痛点,与电子数据存证结合,研究开发出来的一款区块链+法律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
针对“疫苗接种记录”这一类电子证据,“恢链”内的录屏功能可以完全满足用户需求。只要在“恢链”APP上打开“录屏”按键,并授予一定权限,用户便可以自行完成手机的高效便捷取证。接着提交上链之后,“恢链”将会以区块链技术永久保存录入的视频证据。当用户需要提取证据时,“恢链”则会出具电子存证确认函,在验证校验后,可将验证数据、确认函、源文件等一键下载打包,满足法庭的示证要求。
“恢链”应用区块链技术,通过变革固定证据的方式,让用户以最低成本实现随时随地取证、存证;通过上链数据应用内分享以及机构账户证据管理的方式,让用户实现证据交互的便捷性;通过一键核验打包电子证据原件的方式,让用户提高了示证效率。从而帮助用户解决电子证据普遍存在的易消亡、易篡改、技术依赖性强等问题。
“恢链”以存证、取证功能为基础,以实际应用场景为指引,搭建了维权悬赏、光影守护、契约守护等多应用场景扩展。 权利保护场景以维权代理机构为主导,以区块链技术为保障,通过权利人发布维权悬赏的形式,面向全社会有偿征集维权线索,以区块链技术变革维权线索获取方式,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真正做到有效留痕,守护真相。
农业规程 | 猫产地检疫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人工饲养的猫。
2.2 检疫对象
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临床检查健康。
3.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猫,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查验材料
4.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 了解饲养场( 户) 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4.3.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猫,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
4.4.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4.2 检查内容
4.4.2.1 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的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4.4.2.2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减少症。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应当逐只开展检测。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
5.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农医发〔2018〕22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5.2.5 发现病死猫的,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5.2.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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