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点观察|宠物医疗纠纷难解 宠物买卖易发纠纷
壹点观察|宠物医疗纠纷难解
养了9年的宠物犬因患病住进一家宠物医院,治疗三天后死亡,狗主人怀疑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治疗存在问题,但医院负责人称,他们在治疗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失,还将起诉狗主人。记者调查
壹点观察|宠物医疗纠纷难解
养了9年的宠物犬因患病住进一家宠物医院,治疗三天后死亡,狗主人怀疑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治疗存在问题,但医院负责人称,他们在治疗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失,还将起诉狗主人。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宠物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宠物医院是否存过失却没有专业机构鉴定,导致纠纷难解。业内人士呼吁尽快成立第三方监管机构。
事件:狗狗住院三天死亡,主人医院各执一词
青岛市民王先生养了一条博美宠物犬,3月1日,他发现9岁的狗狗不爱进食、还经常呕吐,就带它去了位于嘉定路的青岛市四方区至尚宠物医院,接诊的是一位姓刘的医生,医生建议让狗狗住院打吊瓶治疗,大约需要治疗5-7天。王先生说,他先后多次交了2300多元治疗和医药费,结果从一开始治疗狗狗的情况就越来越糟,3月4日上午8点30分,他接到医院的电话说,狗狗突然死了,让他赶紧去医院处理后事。
“医生说这期间不能让狗狗喝水和进食,三天不喝水健康的狗也受不了吧。”王先生对狗狗的死亡原因提出质疑。
3月15日,至尚和协宠物医院主治医生刘医生告诉记者,这只狗狗进院时病情就比较严重,不仅患有胰腺炎、糖尿病,还有心脏病、膀胱结石、肾结石等多种疾病。“这个狗也是个老狗了,已经10岁,因为过年期间吃了很多肉,出现了呕吐不进食的情况。”刘医生说,他就是这家宠物医院的院长,整个治疗过程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可能是狗狗的主人因狗突然去世心理接受不了,所以出现了这样的状况。
刘医生说,狗狗去世当天狗主人也没什么异常,在3月8日却突然来到店里说将他狗给饿死了,还到处贴传单。“3月9日他还来到店里打了我,我也报警了,后来我去医院拍片发现胸外伤。”刘医生说,现在狗主人还到处贴传单污蔑他们,他将情况向医院领导进行了汇报,目前他也正准备起诉狗主人。
调查:宠物医疗纠纷越来越多,无专业机构鉴定难解决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宠物经济的发展,宠物医疗也逐渐兴起,宠物医院生意火爆。与之相应的是宠物医疗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但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多是无果而终。
2020年,青岛一位市民将宠物猫送进崂山区一家宠物医院洗澡,结果宠物猫却突然死亡,市民试图维权无果,宠物医疗纠纷存在监管空白。
“针对类似的医疗纠纷,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一般就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宠物主人可以通过保留的证据进行法律手段的维权。”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防疫处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虽然宠物医院纳入了农业部门防疫处的监管,宠物医院确实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但是像这样的医疗纠纷他们却没有相关的监管职能,防疫处的编制就是定的,目前还没有处理医疗纠纷的这块职能。
“作为兽医的主管机关一般只对动物医疗纠纷进行调处。”青岛李沧永平法律服务所何东风介绍,一旦发生类似宠物死亡的医疗纠纷,宠物主人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通过其他办法去收集举证,证明宠物是非正常死亡,在宠物医院单方面不配合的情况下,甚至可以求助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宠物主人需要准备自己财产损失的证明。例如:购买宠物时的发票、治疗宠物的医疗费用发票、治疗宠物产生的其它合理支出的票据等等。如果最终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首先会根据各类票据来确认宠物主人的财产损失
建议:宠物医疗发展快速监管跟不上,尽快成立第三方鉴定机构
“其实动物也有生老病死,医疗过程中的一些死亡现象非常正常,但是因为宠物主人往往和宠物生活时间久了就会产生特殊的情愫,往往不能接受死亡的事实,进而有些宠物主人也会提出一些过分的行为。”一家宠物医院的负责人表示,其实像王先生那只博美犬的病情就比较特殊,不仅患有胰腺炎还有糖尿病等一些其他疾病,治疗难度就比较大,按照正常治疗确实需要禁食禁水的,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行业治疗标准,就不能更好地说服宠物主人。
近年来,随着宠物消费市场繁荣,宠物医疗行业也在不断壮大,与之匹配的服务管理和相关法律尚处空白。 因为国内宠物医生缺口大,且资质层次不齐,导致宠物医疗事故也频发,加之宠物医疗市场监管薄弱、服务管理缺乏标准、医疗责任举证认定难,宠物市场的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一旦发生宠物医疗纠纷就会举证难,维权难,因为这块属于监管空白,根本无法可依。”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现在宠物医疗还不像人的医疗制度那么完善,出了相关的纠纷没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只能推向社会,因此将来可能会给社会增加很多矛盾,他们也很想呼吁主管部门能尽快出台一些相关的指导意见,成立第三方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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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买卖易发纠纷
次日,许女士带该宠物犬到宠物医院做“新宠体检”,结果显示该犬患有“小分生孢子感染”,皮肤存在大量皮屑,需住院治疗。许女士立即将情况反映给宠物店,宠物店则称其可代为治疗照顾,于是,许女士将宠物犬及医院开具的药物一起送至宠物店。
而后,许女士了解到“小分生孢子感染”属于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且容易反复发作,担心影响家人的身体健康,故要求宠物店“退货退款”。宠物店则表示,经过悉心养护并遵医嘱用药,目前宠物犬已无明显皮肤病症状,且皮肤病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宠物店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故不同意退货退款。
协商未果,许女士将宠物店诉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宠物店退款并赔偿检查、医疗费1400余元。
据了解,犬瘟和细小病毒是幼年宠物犬发病率较高的疾病,若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双方并未对这两种疾病以外的情况作出约定,商家可以“未约定”为由拒绝退货退款吗?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消费者在宠物店购买宠物,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宠物店应向消费者交付健康状况、品种、性别等均符合双方约定的宠物。本案中,双方未对宠物健康状况作出明确约定,按照常理及交易习惯,消费者向宠物店购买的宠物犬应属健康状况良好。 根据宠物医院的检测时间、检测报告及宠物犬的照片,可以认定案涉宠物犬在出售时患有“小分生孢子感染”皮肤疾病,身体状况不良。
“宠物店作为具备相应经营资质且专门从事宠物及其相关用品销售、服务的商家,对其出售宠物的健康状况应尽到注意和如实告知义务。”法官指出,宠物店明知该宠物犬在待售期间出现过真菌感染的情况,却在未确认宠物犬健康状况是否良好的情况下交付宠物,且未将情况如实告知许女士。根据宠物医院的医嘱和医学常识可知,真菌有传染人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经济来源等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宠物店未交付符合健康要求的宠物犬,属履约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钱塘法院判决宠物店返还许女士7180元,并赔偿许女士支出的医疗费用。
该案法官表示,宠物不同于一般买卖关系的合同标的物,消费者购买宠物是基于其能够提供日常陪伴等情感价值, 宠物的健康、外观、精神状态是消费者尤其关注的。为了避免因宠物健康问题产生的交易纠纷,宠物店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将已告知消费者且消费者表示接受的情况在合同或其他凭据中予以载明,或保留双方的沟通记录,避免纠纷。如果宠物店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且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消费者购买宠物后再以履约不当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很可能不被支持。
法官建议,若消费者发现宠物存在健康问题,应及时与宠物店沟通,避免因怠于通知而错过维权“黄金时间”。沟通不成的,还可以向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或向“共享法庭”申请调解。
消费者购买宠物,可以联系经营者约定到店交易,或者采取“预付款+到店付尾款”的交易模式,避免产生纠纷。如约定以“预付款+到店付尾款”方式购买宠物的,双方应明确预付款的性质、退款条件等。在进行宠物交易时,双方均应仔细检查宠物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经营者对拟出售宠物的生长阶段、习性、病史、缺陷等更为了解,应担负起如实向消费者披露宠物基本情况的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配合、帮助消费者对宠物进行检查,还可根据消费者需求和实际情况再做详细介绍和饲养指导。消费者则应尽量在离店前及时、主动提出对宠物进行检查,或通过立即到宠物医院检查的方式确认宠物健康状况。(□本社记者 汤瑜 □通讯员 高源)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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