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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7:21 35
(一)单纯的财;坏损致导击撞物动被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二)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着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 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可是路上,突然蹿出来一条流浪狗
与你相撞,并让你重重跌落在地
去医院一查,摔得还不轻!
这受伤来得猝不及防
问题来了
如此“狗血”的事件
算不算交通事故?
又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2月24日
#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伤被判工伤#
引发了大家的关注
并登上了上海热搜第一的位置
小编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前就审结过这样的案例
事件回顾
2016年4月12日18点20分左右,夏某骑电瓶车下班回家,路上突然蹿出一条狗与车相撞,夏某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
路人报警后,交警经现场勘查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认定书也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
2016年5月11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对夏某2016年4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于2016年7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公司认为,人与狗相撞的交通事故证据不足、事实失实,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认定夏某工伤,夏某的伤害事故属于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故人社局认定工伤适用法律错误。
认定工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夏某的伤害事故是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夏某骑电动车被乱蹿马路的狗撞倒的事实可被110报警电话录音及110中心接报登记表的内容进行确认;同时也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生效的内容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夏某驾驶的电动车是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当然可以持证驾车上道路行驶。
此起事故并非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首先事故发生于当日的18点20分左右太阳下山之时,夏某驾车行驶路段光线并不充足;其次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夏某在需要注意南北走向路面及车前行人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分配给来自身侧东西走向路面的注意力有限,且在城市路面防范来自非直面的狗的冲撞本身就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要注意义务。
交警支队依据职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结合事故的成因、事故形态及事故后果,综合评价确定了相关责任,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判定事故中夏某并无过错,与动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无主动物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故交警支队在制作的认定书上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做法不够严谨。
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病史资料、路线图等证据,足以证明工伤认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故工伤认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实际不符等为由,提出认定工伤证据不足,认为不应认定工伤,但公司在工伤调查程序及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足以否认工伤事实,故本院对公司的意见难以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区里
不少网友表示
自己也会在上下班路上
担心遇上“突如其来”的狗子
也有网友提醒养狗人士
出门一定要牵好狗绳
管好自家的狗狗
还有人提出
对于工伤认定
公司两次提起诉讼
格局小了
提醒各位打工人
上下班途中注意安全
还要牢记,如遇意外
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保护好自己!
上海新闻广播综合自申工社、劳动法库、国内裁判文书网
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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