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家里饲养的小狗咬伤人由谁负责 案说民法典 | 被宠物狗抓伤

以案说法:家里饲养的小狗咬伤人由谁负责
案情陈述事件发生在2023年6月的一个普通下午,地点在苏州市的一处普通社区。李先生,一位常年在外工作的白领,家中有一只乖巧可爱的小狗,名叫\"小白\"。小白在社区中

以案说法:家里饲养的小狗咬伤人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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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事件发生在2023年6月的一个普通下午,地点在苏州市的一处普通社区。李先生,一位常年在外工作的白领,家中有一只乖巧可爱的小狗,名叫"小白"。小白在社区中一向被认为是一个友好且和气的小狗,平常喜欢在社区花园玩耍,深受小区居民们的喜爱。

那个下午,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邻居家的孩子小明,正常如往日一样去社区花园玩耍,他看到小白正在草坪上嬉戏,便忍不住上前逗弄它。但是此次,小白出人意料地对小明发起了攻击,咬伤了小明的手臂。听到小明的哭喊声,其他邻居赶忙将小明送往附近的医院,经过诊断,小明的手臂需要接受治疗,并需要进行狂犬病预防注射。

此事在社区内引起了很大的骚动,孩子的家长对李先生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和指责,认为李先生应该对此事负责。面对邻居们的责备,李先生感到非常困扰和无奈,他一直认为,虽然小白是他的宠物,但他并没有让小白去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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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事件中,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争论,那就是:“家中的小狗咬伤人,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人因看管动物而致人损害的,由看管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看管人将动物交给他人看管的,由受看管人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这一法规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人因为看管动物导致了对他人的伤害,那么这个人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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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对自愿接受危险行为的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被咬的小明知道小狗有可能对他造成伤害,但他仍然选择接近小狗,那么李先生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犬只、猫只应当由饲养人进行有效的免疫,并由兽医机构发放免疫证明。未经有效免疫或者无法证明已经免疫的犬只、猫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如果李先生没有为小白进行疫苗注射,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以上几条法规就是我们在接下来的分析中需要考虑的法规,结合具体案例的情况,我们将对李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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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我们对法律条文的了解,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李先生作为小白的主人,也是小白的看管人,他应该对小白的行为负责。而在这起事件中,小白的攻击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了小明的身体伤害, 原则上,李先生应该对此负责。 这个法律条文同时也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即如果看管人能证明他无过错,则可以免除责任。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李先生是否有过错,以及他是否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来看,如果小明在接近小白时,知道小白有可能会攻击他,但仍然选择接近, 李先生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小明是否知道小白有攻击性,这一点在案例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如果小明以前曾经多次和小白接触并且没有受到攻击, 他很可能并不知道小白会攻击他。所以,这一法规是否适用于本案, 要进一步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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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如果李先生没有为小白进行有效的免疫,那么他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这起案例中,没有提及小白是否接种了疫苗。如果李先生能提供小白接种疫苗的证明,那么他就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反之,如果他不能提供证明,那么他就需要承担小明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

从上述法律分析来看,李先生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取决于他是否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及小白是否接种了疫苗。 无论如何,作为宠物的主人,李先生应该对宠物的行为有所预见,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人的安全。作为公民,我们也应该知道,与动物接触时应该保持警惕,以避免可能的危险。

这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观点。你认为呢,家中的小狗咬伤人,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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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宠物主人,我们要对自己的动物行为负责,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对于被宠物伤害的人,他们也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我们每个人在享受生活的也需要尊重别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

无论是宠物饲养者还是宠物的“受害者”,我们都应该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事情发生时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是公正的,只有遵守法律,我们的生活才能和谐,我们的社会才能有序。

你会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呢?如果你是李先生,你会选择如何面对这个问题?或者如果你是邻居,你又会选择怎样的解决方式?无论你是哪一方,你又会如何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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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时常有宠物狗伤人的事件发生,虽然有些地区已经实施了文明养狗的相关条例规定,但总有一些人对此视而不见,造成了意外伤害的发生。

近日,福州马尾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宠物狗伤人案件,“铲屎官”最终向受害方赔偿1000元。

2021年10月5日17时许,庄某在马尾一家民宿度假休息时,被许某饲养的宠物狗抓伤右手肘部。之后,庄某到附近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并与宠物狗的主人许某交涉赔偿一事,但许某否认庄某的伤口是其饲养的宠物狗抓伤,无奈之下,庄某于当晚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调取了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但最终双方协商未果。庄某将宠物狗的主人许某告上马尾法院,要求许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20.29元。

马尾法院受理该案后,调解速裁中心的李心法官查阅卷宗后认为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于是迅速召集双方到庭调解。一开始,许某仍然认为无法确定就是其饲养的宠物狗抓伤了庄某,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李心法官告诉许某,通过反复多次观看庄某提交的监控视频,基本可以确定庄某系被其饲养的宠物狗抓伤,并向许某阐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宠物伤人的有关规定,最终做通了许某的思想工作,许某愿意向庄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并当场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马尾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饲养的宠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在公众场合拴好绳或链、对饲养的大型动物戴好嘴套、按时对饲养的动物进行疫苗注射等。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若发现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应当及时搜集相关证据,以便在产生纠纷时积极进行举证。

市民平时不得对饲养的动物做出挑逗等危险性动作,若遭受饲养动物伤害,应及时就医治疗,并在第一时间保存好完整证据,以便后期能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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