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江西省这项工作成果初显

  一连串的数字标志着我省设区市立法工作成果已初步显现,为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推动各地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省设区市均获地方立法权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

  一连串的数字标志着我省设区市立法工作成果已初步显现,为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推动各地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省设区市均获地方立法权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4件法规审查意见的报告,并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等4个设区市法规的批准决定。

  而在7年前,我省仅南昌市有地方立法权,其他设区市对拥有地方立法权期盼已久。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市地方立法权。

  2015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九江、景德镇、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7个设区市为我省首批行使立法权的设区市。

  2016年4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萍乡、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为我省第二批行使立法权的设区市。

  至此,我省所有的设区市均获地方立法权,我省在全国较早实现了所有设区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

  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我省设区市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立法,积极开展立法探索。

  2016年7月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批准,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景德镇市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这是该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除南昌外的设区市取得立法权后,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如何立法?立什么法?《条例》给出了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条例》,先后制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御窑厂遗址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一批地方性法规。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和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陶阳里御窑景区完好地保存原貌;水质优良率100%,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7%以上……景德镇这些良好的实施效果与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有莫大关系,通过立法手段,推动了城市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着力增强了城市的宜居性。

  各设区市积极推进立法探索

  新余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在全国首创“党建+颐养之家”养老服务新模式。为进一步巩固这一发展成果,新余市于2020年年底正式启动《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立法工作,该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针对“党建+颐养之家”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在制定该条例过程中,新余市人大常委会认识到可供借鉴的经验较少,需要进行创造性立法、自主性立法,为此,多次开展集中调研、分组调研和专题调研,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立法专家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立法过程,既身体力行严谨细致地进行立法探索,又立足于新余市实际,将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成熟经验上升到法治的高度。

  为推动和开展立法工作,各设区市相继开出“妙方”。

  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宜春市温汤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这是宜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法。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是赣州市在取得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新余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开启该市依法治市新篇章。

  ……

  各设区市从本地实际出发,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地方性法规。

  法治江西的鲜明特色逐步彰显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对设区市生态立法的指导,通过发挥省本级生态立法侧重解决全省共性问题、设区市生态立法侧重解决地方个性问题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互为补充的合力效应。

  以湖泊保护为例,省级层面出台了湖泊保护条例,各设区市立足当地实际,出台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如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

  通过上下发力,我省“一湖一法”的湖泊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

  发挥“聚”的合力,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省人大常委会着力推动萍乡、宜春、吉安三市开展武功山保护协同立法,这既是我省首次开展协同立法,也是全国首例“山岳型”协同立法选题。

  坚持“大块头”与“小快灵”并进,设区市制定法规注重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九江市制定的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景德镇市制定的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萍乡市制定的养犬管理条例、鹰潭市制定的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规定、新余市制定的颐养之家条例等,体例简约,不设章节,在较短时间内出台,快、准、稳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地方发展面临的问题。

  面对设区市报批法规数量不断增加的新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克服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的困难,持续强化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指导和督促各设区市开展立法工作,建立了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在立法的各个阶段与设区市加强沟通联系和指导,对设区市立法项目进度及时进行跟踪。统筹设区市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各设区市准确把握立法需求,按照轻重有度、缓急有序、数量有限、质量有保的原则科学确定立法项目,一般每年不超过两件。

  随着一部部地方性法规的陆续出台,法治江西的鲜明特色逐步彰显,助推我省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内容来源:新法治报(文/记者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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