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有话请说!滨海最新“养犬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饲养大型猎犬犬类随地便溺这些城市顽疾给市民生活带来不安定影响也严重损害了城市形象为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容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近日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征求《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

饲养大型猎犬

犬类随地便溺

这些城市顽疾给市民生活带来不安定影响

也严重损害了城市形象

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有话请说!滨海最新“养犬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

进一步净化市容环境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近日

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关于征求

《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知》

意见的通知

消息立即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

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有话请说!滨海最新“养犬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想详细了解滨海禁养犬种名单等相关规定

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有话请说!滨海最新“养犬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滨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盐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全县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免疫管理

个人申请养犬的,必须有本县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独户居住。单位申请养犬的,要具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制定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并提供单位的合法证明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征得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与其签订养犬责任书,并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确认证明。

2.新生犬只3个月内、新购犬只或者接受他人赠送犬只7日内,携犬到全县各镇(区、街道)畜牧兽医站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家犬免疫证。

3.防疫后7日内,持畜牧兽医机构发给的家犬免疫证,到辖区居委会登记,辖区居委会及时反馈公安派出所建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和标识,不得使用伪造、复印的犬只免疫证明和标识。

二、区域禁养

养犬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县城区东至张家河,南至丁字港河,西至204国道,北至新安大道的闭合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是指:荷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法国狼犬、捷克猎狼犬、川东犬(重庆犬)、佛兰德斯杜牛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爱尔兰猎狼犬、阿富汗猎犬、威玛猎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苏俄牧羊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大丹犬、纽芬兰犬、比特斗牛梗犬、斯塔福郡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菲勒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秋田犬、比利时牧羊犬、西藏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獒犬、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獒犬、罗威纳犬、杜宾犬、英国马士提夫犬、德国拳师犬、牛头梗等;大型犬是指背部至地面不低于60厘米的犬只。

三、市场交易

从事犬类销售活动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办犬类诊疗机构应当取得县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类养殖场所、犬类交易场所。

四、饲养行为

所有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且不得在上午7:00-9:00、下午5:00-7:00上(放)学、上(下)班高峰时段携带犬只出户,其他时段携犬出户时要束犬链、挂犬牌,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出户时,犬只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要立即予以清除。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超市、公园、宾馆、饭店、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公共广场、体育场馆、健身步道、城区主干道、候车(机)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要征得司乘人员同意。

凡散落在各类公共场所、对外开放性的群众活动和休闲的公园、露天广场、城区主干道、城区各主要干道出入口、街头巷尾、居民小区和居民集居地的各种犬类按照无主犬处理。

五、责任追究

对重点管理区域的流浪犬、无主犬及违反饲养行为的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并视情作出处理。

犬只饲养者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取得兽医主管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未经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和行政审批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犬类交易市场,违者由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予以查处。

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并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留验。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立即予以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对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对犬吠、遛犬不栓狗绳、携犬乘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养犬扰民的,由城管部门、公安部门分别依法予以处罚。

对阻碍、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六、服务热线

为便于群众举报和服务群众,相关部门电话予以公布。

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110

县城管局 联系电话:12319

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84220032;8422144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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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红明初审:于华复审:徐建华

终审:郁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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