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办法 长治养犬管理办法 《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规范养犬行为

《条例》规定,市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及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该条例按照重点

《条例》规定,市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及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该条例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年检制度、免疫及收取管理服务费等制度,每户限养一只,一般管理区域内养犬应当实行圈养、拴养。重点管理区域还实行犬类禁养制度,藏獒、巴西獒、法国波尔多獒等在内的56种犬类不能饲养。《条例》还对养犬行为及犬只的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违法养犬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规范。

该《条例》于2018年10月31日,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20日,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潘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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