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即日起,潞州区将对养犬行为进行集中整顿治理
一、集中整治时间及范围:集中整治时间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底,集中整治范围为潞州区城市建成区。二、养犬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法养犬、文明
一、集中整治时间及范围:集中整治时间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底,集中整治范围为潞州区城市建成区。
二、养犬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养犬免疫、登记和年检制度。规范养犬行为,禁止在禁养区养犬。
三、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员密集场合应自觉收紧牵引带;
(二)为犬只挂犬牌或者持养犬登记证,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三)及时制止犬吠;
(四)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五)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七)禁止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广场、河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四、有下列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饲养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禁养犬或者繁殖、经营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二)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占用楼道、通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养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每户限养一只),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单位不符合养犬条件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或者年检。逾期仍不登记或者年检的,没收犬只。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犬只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单位和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若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潞州新闻)
(责任编辑:张文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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