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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7:53 40


(2010)准批议会次年8月26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9年10月1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养犬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公共交通车载媒体、电梯媒体等应当开展养犬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六条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加强自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可以通过12345、110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举报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监制:高菊芳

责编:马银鸿

编辑:吴健吉

稿件来源: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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