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养犬管理条例 最新鲜!湘潭关于不文明养狗、公共场所吸烟等详细处罚规定发布

公示了!全省首套“控距设备” 即将亮相沪昆高速湘潭段今天(8月30日)上午《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湘潭市爱国卫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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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养犬管理条例 最新鲜!湘潭关于不文明养狗、公共场所吸烟等详细处罚规定发布

湘潭市养犬管理条例 最新鲜!湘潭关于不文明养狗、公共场所吸烟等详细处罚规定发布

今天(8月30日)上午

《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

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

湘潭市养犬管理条例 最新鲜!湘潭关于不文明养狗、公共场所吸烟等详细处罚规定发布

《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解读

《条例》分为“总则”“健康教育与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39条。

湘潭市养犬管理条例 最新鲜!湘潭关于不文明养狗、公共场所吸烟等详细处罚规定发布

养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用犬绳牵引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管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共场所抽烟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为设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灭杀,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湖南省规定标准范围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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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发布会上

还回应了市民所关心的问题

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Q:

《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中设置了养犬宣传教育、养犬规范和罚则,请问公安部门如何执法呢?

A:

(湘潭市公安局公交支队支队长 易晓清)

主要是考虑宠物的传染病和公共安全秩序,才放进去的,同时也是回应老百姓热点难点问题。在文明养犬方面,很多网友发表了很多很好的意见,怎么来规范养狗的问题。《条例》第二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在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公安机关执法职责进行了明确,“未用犬绳牵引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下一步我们还会就养犬的问题做单行条例,所以这次先放进来的内容基本上是公共安全上的内容,涉及治安事件及治安处罚,这也是我们公安的职责。我们会按相关要求做好执法工作。

对于不文明养狗的行为

公安机关表示

会将其列入了调研项目

下一步制定出台单行条例

Q:

《条例》设置了控烟宣传、禁止性规定和罚则,在禁烟场所吸烟而且不听劝阻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由于吸烟现象在任何一个城市来说都是比较普遍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确保执法到位呢?

A:

(湘潭市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浩)

吸烟有害健康已成为社会共识。 我市控烟的吸烟群体数量很大;吸烟成瘾顽固烟民多;对禁烟场所和烟草销售对象管控不严。我觉得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努力:一是要加大控烟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强健康教育,促使吸烟群体减存量降增量,烟民自觉树立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文明习惯。二是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控烟、劝烟机制,发现吸烟现象及时劝阻。三是发动社会广泛地监督,全民发现并劝阻吸烟行文。四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不听劝阻,肆意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人员和不履行劝烟责任的单位,依照《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对投诉举报者给予奖励,对违规者严格处罚,及时公布。

对于公共场所吸烟执法问题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示

将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除此之外

发布会还对《条例》的其它问题

进行了回答

Q:

我们都知道,爱国卫生涉及内容相当丰富,范围相当广泛,几乎包含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一部地方性法规很难实现面面俱到, 你们是如何去选定《条例》的内容,并突出重点呢? 怎么做好立法与实施的对接问题呢?

A:

(湘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刘和莲)

这个条例草案有三个特点:一、在框架上突出了爱卫工作重点。考虑到实施健康优先战略,对爱卫工作的新要求,老百姓全面实现小康之后,对爱卫工作的新期盼,因此《条例》草案重点,对健康教育与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包括农村改厕问题,病媒生物防治,监督考核等四个内容,以突出新时代爱国卫生主题。二、在内容上坚持了问题导向。通过调研,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爱卫工作的难点问题,《条例》作出了专门的条款设计和明文规定。三、在方法上坚持了改革创新。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和政府“放管服”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条例》创造性地建立了爱国卫生责任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相关事务等制度性规定,增强了法规的实效性。

关于立法与实施的对接问题,一是政府在实施前的保障措施要落实好。二是抓好宣传。各类媒体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让《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三是主体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要主动担当,按照各自职责履好职。四是相关职能单位形成合力,真正让《条例》落地生根、管用实效,让老百姓满意,有立法获得感。

Q:

《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作为我市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内容如何落地,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如何依法履职呢?

A:

(湘潭市司法局副局长 贺星庚)

《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是我市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大的方面是爱国卫生运动,小的方面涉及到市容环境卫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厕所革命、文明养犬、动物检疫、治安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饮用水安全、健康教育与促进、控烟与禁烟等方面,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城管局、公安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条例》出台后,于9月1日施行,关键在落实。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职时,要做到“三个坚持”:

第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政府已印发了《湘潭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19〕27号)。要明确执法主体。(人最难战胜的是自己)

第二,坚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按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现在推进综合执法的领域为: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

第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群众满意,有获得感。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我市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湘潭建设上新台阶。

行动起来

让我们共同生活的城市环境

更整洁!更健康!

记者:周晓雨

编辑: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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