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合肥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违法违规及不文明养犬行为是广大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民生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
违法违规及不文明养犬行为是广大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民生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禁养犬。
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导盲犬、助残犬等辅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大市民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在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违反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养犬人应履行看管责任,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伤害他人或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七、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造谣滋事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犬只登记、办证、免疫及本市禁养犬只种类等事项可通过手机下载“犬卫士”APP自主申报、查询。
市民发现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以及流浪犬只活动的,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县犬管办(县公安局)举报咨询电话:66270213;
县城市管理局举报咨询电话:12319;
县农业农村局举报咨询电话:67705990。
特此通告。
来源: 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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