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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7:54 28
一、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童儿和妇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九、不得携犬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机关、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一、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二、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三、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四、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五、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六、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七、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希望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养犬的主人,尽快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可将犬只送到允许饲养的区域饲养,并办理登记年检手续,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场所寄养。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将犬送交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收置。公安机关也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行为,并将对举报线索及时查处。举报可以直接到属地派出所,或拨打分局举报电话8662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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