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禁养犬 枣庄禁养什么狗 关注||狗肉或将被禁食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引发关注。《目录》指出,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有专家表示,这意味着狗肉或将被禁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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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引发关注。《目录》指出,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有专家表示,这意味着狗肉或将被禁食。可以说,狗狗是幸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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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出,列入《目录》的动物,按照家畜家禽进行管理,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意见反馈截止到2020年5月8日。

根据《目录》,本次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种为家养畜禽并包括其杂交后代,共31个种。

传统畜禽18种,包括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

特种畜禽13种,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蓝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对于特种畜禽,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指出,梅花鹿,其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完善的产业体系;马鹿,其在新疆、甘肃、宁夏和内蒙古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传统饲养习惯;驯鹿,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根河市及其周边地区,是鄂温克族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羊驼,为引入品种,驯养历史悠久,用途多样;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包括非洲鸵鸟、美洲鸵鸟、澳洲鸵鸟(鸸鹋))等,多为国外引进品种,养殖技术成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毛皮动物,我国已经培育出适宜家养的品种,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非食用。

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研究所所长时坤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人工养殖的动物只要列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就可以按其规定的方向进行利用。列明为食用的,就允许食用。”

针对此前关注度较高的狗是否列入《目录》,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回应,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有专家表示,狗不在《目录》之列,按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这意味着狗肉或将被禁食。

网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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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深圳、台湾已明确禁吃狗肉

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白名单的形式明确规定: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可以吃,但猫狗禁止食用

3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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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深圳新闻网)

2017年4月11日,台湾明确规定,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狗、猫的屠体、内脏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判罚5万至25万元(新台币,约1-5.4万人民币),并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违法事实。

《目录(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将成为禁食和处罚的依据

今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以来,关于哪些动物能吃,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目录》的制定意味着这一问题将有官方定论。

农业农村部表示,在《目录》制订过程中,主要掌握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列入《目录》的畜禽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考虑多民族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文化等因素;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等,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国内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关于《目录》中畜禽与陆生野生动物的关系,农业农村部表示,列入《目录》的畜禽,适用《畜牧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目录》所列物种的野外种群,以及《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由林业和草原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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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林草局: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

4月8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对合法养殖与非法养殖予以区分,对以食用为目的和非食用性利用予以区分,合理测算合法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因禁食野生动物可能面临的损失。对禁食后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引发次生问题。

具体如下:

一、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科学评估禁食影响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结合上年度行业统计和2020年1月下旬至2月的调查结果,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区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从业主体、人员和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养殖设施,以及养殖模式、持有证件等情况,特别要细致掌握从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养殖企业以往通过吸纳贫困户就业、收益分红等方式扶贫帮扶情况。要对合法养殖与非法养殖予以区分,对以食用为目的和非食用性利用予以区分,合理测算合法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因禁食野生动物可能面临的损失,科学评估返贫致贫风险,为当地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二、正确理解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分类做好工作衔接

按照《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规定,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界限,加强与渔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对水生野生动物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发布后列名的畜禽,撤回和注销已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与渔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分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变更、换发等工作,引导、帮扶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向;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养殖其他动物的,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主动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的作用;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尽量减少影响。

三、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防止引发次生问题

对禁食后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进行妥善处置。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要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将放归数量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内,对放归个体进行健康观察检测并进行适应性准备,且放归自然方案经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对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观赏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三是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四是对确不能采取上述3种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配合做好补偿工作,帮扶养殖户解决困难

针对禁食措施给部分养殖户、从业人员造成损失或影响等情况,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科学评估基础上,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提出合理补偿建议,明确补偿范围,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合理制定补偿标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加强跨区域沟通协调,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积极研究制定帮扶措施,根据养殖户的具体情况精准施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要把帮扶工作与脱贫攻坚相结合,重点向养殖户集中的贫困地区、建档立卡户倾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工作要做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其实现转产、发展替代产业,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本区域禁食野生动物工作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深入从业主体和养殖户进行走访交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义和《决定》的法律效力,既理解养殖户面临的具体困难,也积极引导养殖户了解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强烈呼声,引导广大养殖户看清大形势、调整发展方向。密切关注从业人员面临的困难和诉求,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推动尽早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措施做实做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研判形势、通报信息,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8日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内新闻网、澎湃新闻、红网等。

原创文章,作者:清风明月,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stcw.com/y/1674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