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禁养犬种2020 太原禁养的狗狗 太原养犬新规下月正式施行

●儿童不能单独遛狗●34种烈性犬大型犬被禁止饲养●为犬只束牵引带且长度不超1.2米●不得在公共空间饲养犬只●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将被罚款●携犬只乘电梯应避开使用高峰期●遛狗时主动避让老年人、孕妇、儿童等

●儿童不能单独遛狗

●34种烈性犬大型犬被禁止饲养

●为犬只束牵引带且长度不超1.2米

●不得在公共空间饲养犬只

●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将被罚款

●携犬只乘电梯应避开使用高峰期

●遛狗时主动避让老年人、孕妇、儿童等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对于很多人来说,它早就成了家庭中重要的一员,但在日常生活中,违规遛犬、犬只扰民、烈性犬伤人等情况却时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10月10日太原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信息,太原市民关注已久的《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新方案终于有了定论。据悉,太原养犬新规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犬龄满3个月应申请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龄满3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狗狗还小,成年再办证,这样的借口过时了。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注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管理费100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需要注意的是,《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常会提到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很多人对于两者的划分不清楚。新规中对此有明确说法: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具体说,太原市所有的区、县政府所在地都属于重点管理区域,即太原六城区都属于重点管理区域,清徐、阳曲、娄烦、古交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属于重点管理区域,其他乡镇才属于一般管理区域。

儿童不能单独遛狗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就是说儿童肯定不能单独遛狗);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现在的牵引带普遍长一些,记得量一量);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

34种烈性犬大型犬被禁止饲养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的34种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包括工作用犬、猎犬、梗犬、非运动犬等类别,并且特别提出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具体禁养的犬种有:

1、獒犬、雪橇犬、拳狮犬、杜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德犬、德国牧羊犬等工作用犬;

2、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等猎犬;

3、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等梗犬;

4、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等非运动犬;

5、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等其他类别的犬;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饲养的其他犬只。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只的,应当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犬只外出不束牵引带将被罚50元

根据《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涉及没收犬只的条款主要包括,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2000元罚款。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当场处50元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违反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规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饲养犬只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养犬人有违法养犬记录且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后,养犬人不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注册,并处3000元罚款。

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200元罚款。养犬人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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