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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8:12 33
如果长期。捕抓行扰民,警察会上门来叫你把狗安置好送去其它地方,或者你自己想办法不让狗扰民,虽然警察没有带走的权利,但是狗扰民真的很烦,如果遇到特殊疫情比如狂犬病突发等,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狗进行抓捕。
如养犬证件。犬物宠的失丢回领所齐全,可直接到派出所领回丢失的宠物犬。
若犬未办犬证,须出示犬证,并按程序办理犬证,方可领回。
上述条件是,您的】料资展拓【回带能狗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也没有给他人造成伤害,如果有,需要完成赔偿程序后才能带回【拓展资料】
凡事狗狗的错,造成了稍微严重的伤害后,一般就要。啊路出的多不差个一被强制处理掉了,不过要是态度积极承担责任,能私了的话就完事大吉了,要是违规养犬被收走的话,各地制定的规定略有差异,你积极去找收狗的相关部门详细咨询啊,除非你根本就不在乎狗狗,不想负责任,就算不能领回狗狗,也争取给狗狗谋一个差不多的出路啊。
养了禁养犬会被罚款
执法。元万部门除了会没收犬只之外,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犬只的恶劣程度对主人处以相对应的罚款。但是每个城市的罚款额度以及犬只恶劣情况罚款的额度是不同的,但是基本罚款会在五千元以上,最高罚款不会超过一万元。
养了办好不证狗禁养犬狗证不好办
禁养犬是无法办理狗证的,但是在城市养犬是必须要办理狗证的,狗证的作用相当于是狗狗的身份证,办理需要对犬只进行评判健康程度、是否可以饲养以及是否是寄养犬等,评判之后才可以进行狗证办理,主人不给狗狗办狗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会没收犬只以及处以罚款。一般情况下,如果确定是流浪狗的话,被管理部门(可能是公安,也可能是城管)抓走后会送到犬只收容中心,然后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所在城市没有建立犬只的收容领养制度,那么一段时间后被抓的狗就会被集中处置;
另一种是所在城市有犬只收容领养的制度并且严格执行,那流浪狗被抓后会饲养一段时间,可以去申请领养,具体领养的条件可以向管理部门咨询。
近期,许多城市都颁布了禁狗令,中华田园犬也在内,毕竟现在恶犬伤人的时间太多,不得不禁止。那么,有狗证突然变禁养犬咋办?是不是可以继续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站提供的解答吧!
会给合法养狗的人过渡期
能办下来狗证的说明不是禁养,如果属于禁养犬是不会给你出狗证的,所以不用担心。
但是记得要牵绳,而且理论上绳子长度不要超过1.2米,如果用的伸缩牵引绳建议查狗期间换一下,更保险!
1.没收狗只:
不能在物业管理区养狗。 这里的财产不仅指社区财产,还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辅助设施和相关场所。 如果主人保留它,那只狗肯定会被执法机构没收。
2.处以罚款:
除没收狗只外,执法机构还将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对主人处以罚款。 尽管城市之间的罚款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5,000元左右,不超过10,000元。
3.难以申请狗证
无法申请禁止狗只的狗证,但有必要申请在城市饲养狗的狗证,这等效于狗的身份证。 如果主人不为该狗申请狗证,执法机构还将没收该狗并处以罚款。
这种情况最好不要出现。市区范围内如果是禁养犬,不管是在家养还是带出去,都是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而且禁养犬普遍性格暴烈,体型较大,在家养也不便于安全管理。
而且有一个重点是你一直养家里不出门,狗狗会得抑郁症,过的也不快乐,建议送回老家吧!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饲养犬只未按期接种狂犬病免疫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22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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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养宠物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个城市针对养宠物狗有具体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宠物狗管理机制,由区人民政府发文规定,城市小区全面禁止养大型猛犬,全面清理登记宠物狗,定期接种疫苗,全面消除无主人的野狗等等。但养狗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还是有的。法律规定,饲养宠物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宠物狗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关饲养宠物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包括动物园动物、烈性犬类、遗弃动物等致人损伤的侵权责任问题。、不管是个人养的宠物狗还是单位养的狗,比如说警犬等或者看大门的狗,都必须接种狂犬疫苗。如需外出,必须牵狗绳。
拓展资料:狗咬人派出所怎么处理?
一、狗咬伤了他人,作为狗的饲养人具有相应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动物饲养人,主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狗咬人是对方故意挑逗狗,具有重大过失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饲养的是烈性犬,那么无论对方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你均要承担侵权责任。二、饲养的狗咬伤人,主人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其中,如果狗咬伤他人的痕迹确实会给对方造成伤疤,那么对方为了治疗这个伤疤支付的美容费也是应当支付的。但是,对方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拒绝支付。三、虽然对方被饲养的狗咬伤了,但是对方的费用主张也是有范围的,无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对方要求你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下列费用必须要提供发票证明,如果对方为了消除狗咬后遗留的伤疤花费了美容费,那么对方也应当提交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并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进行养犬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向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养犬。 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文艺、重要仓储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申请养犬的,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兽医站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并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犬类准养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3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七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地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外环线以内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具体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证件;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登记费五千元;从第二年起,每年缴纳年度注册费二千元。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的,缴纳登记费三千元。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的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一般管理区内,每养一只犬应当缴纳的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只收取包括《犬类准养证》、犬牌工本费等在内的费用,具体数额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和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第十一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展览、表演活动,必须经畜牧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经畜牧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
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和检疫证明。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只能在每日二十时到次日七时之间;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予以清除;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因登记、注册、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携犬外出的,必须将犬装在笼内,不得牵领;
(五)不得使犬进入公共场所(经批准的犬类交易、表演等场所除外);
(六)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七)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
(九)每年按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十三条 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畜牧部门隔离检查。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将一般管理区内登记注册的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无证犬处理。
第十五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津的,必须持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并经本市畜牧兽医机构复核后,所携犬方可在本市临时逗留。无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将犬暂存公安部门设立的犬类收容检查场所,经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注射后,领取检疫和免疫证明。
携犬来津临时逗留十日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应当凭检疫和免疫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犬类临时逗留证》,并缴纳临时注册费五百元。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市正常养犬办理手续。 境外人员携犬来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设立犬类收容检查场所,负责收容遗弃、丢失、暂存、无偿交公和被依法没收的犬。
第十七条 畜牧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监督养犬人当场捕杀。犬尸应当在畜牧部门指定地点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第十八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无证养犬或者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或者捕杀其犬,并视情节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内无证养犬或者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或者捕杀其犬,并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从事犬类展览、表演活动,或者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公安、工商或者畜牧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无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犬类准养证》,并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养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畜牧部门依照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销售、开办犬类养殖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倒卖、伪造《犬类准养证》、犬牌或者其他养犬证件的;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收缴的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 犬类管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有关部门编制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划拨。
第二十九条 养犬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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